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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苗行动 | 儿童遭虐待,看护人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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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按照坚持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明确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开展“贵州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评选。我们节选部分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营造未成年人保护、和谐家庭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  例  四





检察监督 有温度 

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张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曾任职于某市某区某幼儿园,系被害人罗某某(男,案发时2岁4个月)所在小班主班老师,负责看护、教育小班学生。2020年11月,张某因第一天入园的罗某某不停哭闹不肯入睡而心生烦躁,便用手将罗某某的头部不断按撞至床沿,直至罗某某入睡。次日,张某再次因相同缘由对罗某某实施了掌掴、推搡、棉被捂头等虐待行为,导致罗某某面部大面积淤青、头部受伤。经鉴定,罗某某所受伤情有四处达轻微伤,其中一处为外伤后伴神经症状轻微伤。区检察院在获知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派员介入案件,并根据介入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向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对张某一案实行快捕快诉机制,及时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庭审中提出了对张某适用从业禁止的建议。2021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对张某做出了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年内禁止从事与幼儿教育相关职业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看护人虐待未成年人案件。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来源 | 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 | 滕明先

责编 | 向   禹

审核 | 侯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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