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究
充分发挥省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在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区。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指导服务
深化“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应用,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加速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创造、布局导航、公共存证等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企业推广转移。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机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平台。
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加强人才引进培育
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培育企业家队伍。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引进海外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
加大人才保障力度
优化和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符合浙江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校企联合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在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经省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当地同城待遇,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质量品牌建设力度
全面提高质量标准
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率先开展标准筑基工程,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积极参与浙江标准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着力提高品牌竞争力
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各地对“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进行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国际化运营能力。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提高政府采购份额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顶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的政府采购评审价格扣除比例。
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推荐,其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推进产品应用
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协同制造,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完善民参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防科工配套协作。
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
加大数字化赋能力度
促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引导中小企业结合发展实际实施技术改造,加快建设一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数字化发展内生动力和能力。
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引导中小企业将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制造等核心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开发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场景和生产环节的工业APP。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加强直接融资服务
推进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对在A股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
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投资。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单户担保、再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鼓励各地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风险分担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特色化融资支持。
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意见》还提出,争取并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其他涉企专项资金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支持对象。各地也要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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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浙江发布
责编 | 朱琼瑜
编辑 | 吴夏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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