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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被拐卖妇女,与收买、包庇与协助的刑罚

一小时爸爸 一小时爸爸 2022-05-14


相信大家今天都已经看到了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关于通报的具体内容,有人信,有人不信。关于这点,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独立的判断。


通告的出台,也许意味着丰县事件会暂时告一段落。但关于解救被拐卖妇女问题的思考、讨论和推进,并不应该就此完结。我们应该做的,是让此次事件成为全社会持续关注这个议题的起点。


以往我们提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时候,更多是从打击、减少拐卖犯罪的角度去讨论。但丰县事件,让很多人第一次关注到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另外一面,也是更难推进解决的一面 —— 如何解救已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尤其是在信息不完备的时代被拐卖的受害者们,我们怎么找到她们,解救她们?


事件的起因,是20多年前的拐卖妇女犯罪。那是资讯不发达,拐卖案件猖獗的年代。虽然随着严厉打击,以及新技术的使用,现在的拐卖案件发生率逐渐降低。但丰县事件提醒了我们,在我们社会可能看不见的阴暗角落,仍然还有在那个时代被拐卖,如今仍未被解救的妇女。她们到底有多少?丰县难道只是偶然的个案吗?


十几二十年前被拐卖的儿童,随着他们长大成人,进入社会,可能有更多的机会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和亲人。但是十几二十年前被拐卖的妇女,在长期的生活中经受了精神和身体双重摧残,再加上她们所处的,往往是中国最封闭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的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寻找和解救的难度只会越来越高。

所以这次的通告,不应该是一个终点,而应该是一个起点,提醒我们的社会和政府,让我们知道自己的责任。


当然,想找到每一个受害者,还她们朗朗乾坤,这不是一篇文章能说清楚的事情。今天我们只是和大家讨论其中一个角度:法律的改进



在刑法中,有三条法律是和拐卖妇女儿童有关的,分别是:针对拐卖的第240条,针对收买的第241条,以及针对阻挠解救的第242条。



如果我们用第240条和第241条做对比,可以看到拐卖妇女,情节恶劣的最高可判死刑。但收买被拐卖妇女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相比来说要轻很多。也就是此次事件中,网络上讨论很多的“买卖不同罪”问题。


在网上相关讨论中,有些人提到刑法第341条中,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保护动物,是同罪。认为这说明“人不如动物”。


但这两条法律并不能直接类比,因为和处罚贩卖保护动物不同,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解救被拐卖的受害妇女儿童是首要的事情。因此将买方定罪较轻,也是希望减少在解救被拐卖妇女时的阻碍,避免收买者铤而走险。


虽然这的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例如丰县事件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种宽容起到多少效果。相反,这种设置反而可能会强化了收买者“不是什么大事”,甚至觉得买个老婆不违法的想法(否则我实在无法理解一个犯罪者还试图当网红的心理)。


因此,有必要讨论是否对刑法第241条进行修改,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行的刑期上限。至于担心的铤而走险或者不配合解救,完全可以用“从宽处理”的方法来引导:根据是否主动自首,犯罪期间的具体行为,以及被拐卖妇女的合理真实意愿等等因素,决定是否从宽处理。这和提高上限并不矛盾。


因为涉及到第241条,这里需要多提一句:江苏省通告中说,“公安机关将对(董某民)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并不是等同于某些网友所认为的,“不管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如果涉及到强行发生性行为,或者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是要依据对应规定来定罪,数罪并罚。


因此,在此次通告并不是否认“强奸罪”的存在,只是因为虐待罪证据比较确凿,以此批捕。同时开展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侦查取证。如果在侦查过程中,确认有强奸、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等罪行,那根据刑法,就会数罪并罚。因此通告中用了“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这样的字样。

当然,至于董某民最终会以哪些罪名起诉,是否会包括强奸罪,如何量刑,还需要后续我们长期的关注。



但加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并不是唯一能做的改进。


比如之前文章中所说的(点击阅读:是什么在威胁社会稳定),拐卖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这种犯罪行为很难被隐藏 —— 只有在集体包庇甚至成为共犯时,这种罪行才可能长期存在。


所以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上,往往不能简单看做个人的犯罪行为,而是应该看做有“集体协助”的犯罪行为。


虽然根据刑法第242条,对以聚众、暴力等方式阻碍解救的行为,可以用“妨害公务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进行起诉。但对于一般的包庇、协助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


刑法中,有第310条“窝藏、包庇罪”,如果明知对方有犯罪行为,但是还提供协助,窝藏,或者做假证明包庇,就应该视同犯罪。


那在拐卖妇女案件中,刑罚的对象也同样不应针对收买者个人。“法要责众”,对于给犯罪行为知情,并提供协作的家人、邻居,以及漠视犯罪、包庇犯罪的村干部,都应该应该视同犯罪。


像丰县欢口镇董集村这样的情况,被拐卖妇女在当地生活二十多年,前后数任村干部,是否可以不经调查取证,就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这些轻微罪名来放过呢?


拐卖妇女儿童就像贩毒、洗钱、恐怖主义一样,是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重罪,所以也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让明知犯罪而进行包庇、协助的人,面对法律的惩戒。


只有这样,才能让拐卖犯罪更容易曝光,也更容易破除解救被拐卖妇女时的重重阻碍。



最后,无论丰县事件是否会告一段落,我们希望这个社会对于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关注,可以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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