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之下,浙江民办教育政策的落地状况与分析
作者|芥末堆 宁宁
编辑|芥末堆 潘灿
自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部分省市先后颁布了民促法的地方实施意见。据新学说统计,截至2018年5月4日,全国共有15个省市颁布民促法实施方案。
与其他省市相比,浙江省除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之外,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等还相继出台多份配套实施办法,涉及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办法,以及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等。这一系列文件被称为“1+7”政策体系。
6月23日,在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举办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优化与重塑”高峰论坛上,浙江省民办教育新政起草小组副组长、浙江树人大学校长徐绪卿分析浙江民办教育配套政策时谈及,分类管理,意味着国家制度的重构,将有大量的配套政策需要出台,地方政府政策创新的空间很大。现行政策在相对一段时间内可能还会落后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
分类管理将为浙江民办教育带来发展机遇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浙江新的增长点。徐绪卿给出的一组数据显示,浙江民办高等教育占比30%左右,2016年这一占比处于全国第三位。民办普通高中占比25%左右,民办幼儿园占比达60%左右。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以后,浙江省抓住机遇,积极开展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
他分析,在分类管理背景下,浙江省民办教育将呈现出几大趋势,一是进入内涵发展提速期。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很大程度决定了学校能够获得多大的政策支持。二是民办教育进入分类政策的落实期,“分类政策有可能为浙江的民办教育带来一个好的发展机遇。”当然,对于政府来说,也意味着传统管理进入共同治理的挑战期。
2017年底,浙江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颁布,正式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研究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过渡时间为5年。
《实施意见》还对各类民办学校退出办学时的资产处置、补偿或奖励标准作出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补偿或奖励。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
此外,民办学校的扶持方向和具体办法也是分类进行。《实施方案》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随后发布的《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中,给出了具体的扶持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将对民办学校实施同等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高中阶段,提出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实际逐步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制度。民办高校,主要面向内涵建设的项目支持。
这一实施办法还提出,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贴息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随着上述配套政策细节的逐步落地,浙江民办学校将会得到更大的支持力度。
公民办学校间教师流动更加通畅
徐绪卿还判断,浙江民办教育的另一大趋势是,进入规范发展的机遇期。“1+7”政策体系,明确民办学校的分类扶持办法之外,还针对长期存在的问题作出规范。比如民办学校大量占用公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长期不及公办学校教师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是由过去的政策规定不完善导致,需要重新理清政策方向,规范民办教育。
针对民办学校教师问题,在《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下,浙江省还专门出台了《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该文件一方面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的资质,同时,也从多方面给予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教师在民办与公办学校之间的流动也更加顺畅。
该文件提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录用后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此外关于部分民办学校占用公办学校编制教师问题,文件提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与公办学校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后,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教育部门及原公办学校不得限制教师流动。
民办学校中如果有原在编在岗公办教师,同时又在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想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等原则,可以直接考核聘用。
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原来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后,可按有关规定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文件提出,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此前制约民办学校发展质量的教师问题,将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
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更加明确
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所在。徐绪卿介绍,目前浙江民办学校的收费基本放开。营利性民办高校和幼儿园的收费完全放开,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也按照市场化方向调节。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印发的《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除收费外,该实施办法还在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方面给予自主权。文件鼓励支持民办高校和职业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政府部门加强对专业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名单。
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实施办法规定,民办中小学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跨区域招生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违反相关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其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学实施管理,更不得跨区域招生。
与公办学校一样,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选拔或变相选拔考试遴选招录学生。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徐绪卿说,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问题一直是个焦点。以前区域的界限不清楚,教育部门也早已了解到这个问题。尽管浙江省教育厅已经对义务教育学校跨区域招生的边界作出规定,但不少民办学校还是反映强烈。相关政策仍然有待优化。
地方民办教育政策落地仍然需要一个过程
浙江省“1+7”政策体系还对民办学校的财务方面提出规范。资产管理上,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负债管理上,民办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徐绪卿坦言,浙江整个配套政策的制定难度非常大。比如民办学校补偿问题,有提出对所有民办学校清算,但动作太大会引起学校的不稳定。关于补偿的很多问题也在探索之中,最终没能达成统一方案,只能遵照国务院印发的相关配套文件。但是浙江的政策强调尊重历史,原有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继续可以执行,原有地方政府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协议约定继续有效。
尽管国家层面针对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方向已经明确,但地方实际落地操作仍然需要一个过程。他认为,过渡期的设置,既为民办学校预留了转设的准备时间,也同时给政府研究优化配套政策留出了空间。
本文作者:宁宁
芥末堆 记者
记录让人怦然心动的教育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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