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国法治建设专栏|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作者 |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 )
原文标题 | 《 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暨《刑事诉讼法》颁布 40周年之际道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批准号:17ZDA126)。
本文略有删减
原文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刑事诉讼制度走过了雏形设计、初步实践、广泛探索和深化改革四个重要历史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程序法治取得非凡成就。《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颁布后,经历了 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以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以及刑事诉讼文化等理论为基础,逐步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未来应当进一步繁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在这70年的岁月里,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非凡成就。而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同样成果丰硕,尤其是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逐步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得到显著改善。2019年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40周年,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来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缩影,虽然曾经历坎坷,但整体发展趋势良好、制度成就显著,尤其是在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在此语境下,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力求对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启示。
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
建立与发展的四个阶段
七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可以总结为雏形设计、初步实践、广泛探索和深化改革四个重要的历史阶段。这一进程经历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以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随着《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修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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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49年至1979年:刑事诉讼制度的雏形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创建人民司法制度。首部《宪法》于1954年颁布,同时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规定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最基本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初步基础。这一时期,中央立法机关开始着手为刑事诉讼法起草做准备。例如,刑事诉讼法条例草案的起草,特别是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民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这一总结为中国进一步制定刑事诉讼法创造了条件。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开始接受讨论,但正值反右斗争,1960年到1963年春,才有过一个短期的回暖时期,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也正是在1962年方得以重新开始征求意见。
1963年3 —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三、四、五、六稿相继形成,其中关于无罪推定原则、陪审制、审判委员会职权范围、审判组织成员不更易原则、审判人员回避由谁决定、可否免除被告人近亲属作证义务、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分工、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免于起诉、侦查监督、自诉案件范围、第二审审理程序、被告人的近亲属及辩护人为被告人利益上诉、第二审是否可以加重处罚、死刑复核审查等相关争议问题,均作了讨论。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原因,直到19789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才让刑事诉讼法的制定重回正轨。1979年2月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1963年初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一稿、修正二稿),1979年7月1日《刑事诉讼法草案》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6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1979年至1996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初步实践
1979年《刑事诉讼法》受其制定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所产生的 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与此同时,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上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则,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开始,就修改刑事诉讼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多次征求了公、检、法、司机关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到有些地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又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意见发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借鉴对我有益的国外有关刑事诉讼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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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5日到19日,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有部分地方人大、公、检、法、司、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律师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就修正 案进行讨论、研究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 员会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1996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修改情况的汇报,再次进行审议,决定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三)1996年至2012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广泛探索
由于1996年修法中部分制度在之前并未试点,因而出现了司法实践难以有效实施、进而架空程序设计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并且此后十余年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我国《宪法》于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正,“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被载入宪法中;其次,我国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公约,需要实现《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接轨;再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执政新理念,与刑事司法领域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辅相成,对刑事立法与司法产生指导作用。加之司法改革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司法改革实践不乏成功经验和有益启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因此提上议程。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稿。2011年8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公布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3月8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此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吸收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出多处修改;3月14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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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2年至 2018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化改革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改革措施不断推出,以至于自上而下的焦点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更要推进和落实刑事司法改革举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然而,其中部分改革内容超出了《刑事诉讼法》原本的规定,加之《〈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刑法〉修正案》《律师法》《公证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对部分刑事诉讼制度业已明确或作出修改,为保障宪法、法律的权威以及改革的有序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自然应当被提上日程。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完成。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建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要点。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年来,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取得了非凡成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功不可没。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紧跟刑事司法改革的步伐,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以程序的独立价值为本,进而逐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各项制度改革得到充分讨论,理论指导实践,效果显著。展望未来,繁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基础和前提,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 当继续为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结合当前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助力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应然方向,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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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程序法治理论体系。首先,应当明确程序法治的重要意义。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契约和程序两个范畴居功至伟,前者是构成私法领域的核心,后者是构建公权力领域的核心。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程序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现代政治就是程序政治;现代法治就是规则之治,规则之治主要是程序法治。
其次,程序与诉讼有分有合,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区别。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各有不同,其需要依托诉讼来研究程序法治。诉讼程序是最严谨、最严格的程序,在法律体系中要发挥独特作用。最后,理论体系的形成需要借助法教义学分析,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不断赋予其新的制度内涵。并且,法教义学不能等同于法解释学,除了解释法律,法教义学之精义还体现在应用以及发展法律。法解释学更多地存于“规范—实践的维度”,并不能涵盖法教义学的概念、立场和作用维度。需要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治领域的不断拓展,多项原则和规则的确立,说明刑事诉讼领域的程序法治已经获得长足的进步。虽然我国程序法治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发展前景是乐观的。这也是为什么要持续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程序法治理论研究走向深入,进而促使我国程序法治不断进步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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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改革措施推陈出新,呈现出愈加繁荣的态势,例如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以及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等等。然而,在改革的年代,更有必要深入解读改革意义,展示改革效果,提供改革建议。而这不仅依赖于理论上的思辨和域外经验的梳理,更需要采用更加多元的研究方法,尤其采用实证方法,对实践展开调研,对效果予以评估,在此基础上总结改革中的经验与问题,为未来深化改革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经历了较大的转型,形成多元方法共存的局面。其中,近十余年间,实证研究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尤为盛行。实证研究主张从经验入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它强调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因此,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我们更应充分运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各种视角,充分收集资料,准确掌握数据,形成科学结论,进而为深化改革指引方向。
其三,迎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之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大数据、人工智能抑或认知科学,不仅是当下社会的流行热词,也切实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在刑事司法领域,实务部门已经开始运用相关技术探索办案指引及处理系统,但理论争议尚未消除,仍需要深入研究,避免相关技术的误用。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数据化、信息化的新时代背景下审视我国刑事司法的机遇与挑战,可以看到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在各个环节出现了主动适应信息时代的变化,呈现出科技化、宽 容化等趋势。刑事司法应在理想、理性和执着的指引下,在坚守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前提下,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来迎接数据科学、信息技术带来的变革。在法律人工智能与法律大数据飞速发 展的今天,无论是理论抑或实践,均不能对法律科技手段片面地拒绝或排斥,即便现有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实践效果不佳,我们也应当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为可能之变革作出理论准备。
原文首发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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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孙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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