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生鲜 | 2020版GCP给药物临床试验领域带来的两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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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备受业内关注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落地,并将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版共2.4万字的GCP对比03版约9千字的内容,产生了哪些值得注意的变化呢?新版GCP与ICH-GCP E6又有哪些异同?来看深度解析:
图片来源:NMPA官方网站
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落实“有法可依”
新版GCP第三章确定了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伦理委员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同时确认了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或终止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的,或者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的权力。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九类文件中,明确指出了包括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以及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等,同样强调了应该把受试者的权益摆在首位。
反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直接表现在伦理上会审查对试验方案安全性和受试者权益相关文件的审查力度的加大,研究者对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更加细致。申办方彻底落实免费为受试者提供临床试验药品及支付任何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检测费用。
03版GCP的对应的第三章被命名为“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其内容同样也是对伦理委员会这一重要角色组成、职责和权力的阐述,与新版GCP第三章描述对象完全一致。
结合新版GCP出现的多处出于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文本性修改,笔者认为此次章节名称的改动可能体现了新GCP希望强调对受试者的权益保护是体现在整个临床试验的过程中的,伦理委员会在其中扮演了最为重要的一个角色但绝不是唯一的角色,申办者与研究者同样必须具有明确的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意识。
当然新GCP如此设定章节名也可能只是单纯借鉴了ICH-GCP E6(R2)的第三章节IRB/IEC的设定,并无太多深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版GCP明确指出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所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这一点延续了03版中对各项会议及决议书面记录保存时长的规定,长于ICH-GCP E6(R2)要求的3年。
新版GCP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禁止实施与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无关的生物样本检测(如基因等)。临床试验结束后,剩余标本的继续保存或者将来可能被使用等情况,应当由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说明保存的时间和数据的保密性问题,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数据和样本可以和其他研究者共享等”。这一点的提出可能与前两年报道的多家企业与机构卷入人类遗传资源泄露一事不无联系,临床试验中发生的违规采集标本和传递标本事件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成为了一个亟待规范化的问题。
时间线上往前追溯,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8年就转发施行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在此文件基础上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也已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近年来国家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无疑是越来越重视的。
体现在临床试验领域,遗传办对于有外资背景的申办方或CRO等参与的临床试验的批准是项目通过伦理审查的重要前提。此条规范出台后,可以预见的是遗传办对于外资参与的临床试验批准将会更加谨慎,项目启动后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采集标本对象的知情同意过程也将更为规范。
与03年的目录结构相比,新版GCP目录章节由十三章减少为了九章。在保留了总则以及研究者和申办者等临床试验过程中重要角色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其余多项章节进行了删改整合。
图示:各版GCP目录对比
图片来源:火石数智
2017年中国加入ICH提交的是“有条件加入ICH的申请”,这意味着中国各项法规是在一个缓冲时间中逐渐达到ICH的所有要求的长期过程,新版GCP的目录结构与ICH-GCP E6(R2)设置十分近似可能也是标准在慢慢贴近的一种体现。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术语章节位置的大幅提前。在03版GCP中,术语部分内容出现在第十三章附则中,共计19条用于解释规范的用语含义说明。而在新版GCP中,术语及其定义部分内容被提前到了第二章,删去了诸如“知情同意书”、“协调研究者”以及“监查员”等词,同时新增了“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弱势受试者”以及“直接查阅”等词语,部分术语的定义存在比较明显的直接从ICH-GCP E6(R2)术语表翻译而来的痕迹。
这种术语章节前置的排版能够直接帮助读者在完全理解规范涉及用词的基础上,更好地理解后续数量繁多的各类条文。
更考验受试者招募实力,提倡“与时俱进”的数字化系统部署
(一)更看重研究者入组足够数量受试者的能力
新版GCP第十七条包括有“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按照试验方案入组足够数量受试者的能力”,看到这可能不少CRA和CRC都颇有感触,想起了自己负责的中心被分配到了巨量的入组指标,但是可能碍于方案入组条件比较苛刻,中心就诊患者少或是研究者出诊实在太忙等原因,中心入组人数迟迟不能达到被分配的数量,自己更是为了入组目标每天焦头烂额。
第十七条的写入意味着不少中心在关闭临床试验阶段时实际入组人数与方案预计人数差额较大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重视,这对于保障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无疑是件好事,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研究者按照方案入组受试者的能力进行评估。
那么这条规范真的能够助力解决中心入组慢入组难的问题吗?目前看来这种对入组能力的考察没有比较直观量化的办法,或许大多数研究者按照方案入组受试者的能力仍旧只有在整个试验正式启动后,经申办方统计分析各中心每月入组数才能有比较直观的体现。
新版GCP第三十六条对于申办方使用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的可验证性,完整操作流程培训,修改权限的授予以及数据安全等问题提出了规范性说明,明确指出数据修改过程应当有完整记录,强调了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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