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32人获刑!焦作开展扫黑除恶集中宣判
为充分展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开展,10月11日,焦作法院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大会,对4起涉黑恶犯罪案件、32名涉案人员进行集中宣判。此次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杀全家、埋活人?
焦作黑老大“大头”栽了
“现在进行宣判:被告人许某利(外号“大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被告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10月11日,一伙长期盘踞在焦作市中站区西部的涉黑犯罪组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该组织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恶行累累、民愤极大,为攫取巨额不法利益,长期渗透经济领域,破坏经济秩序、插手经济纠纷,为达目的动辄持凶器打人伤人,动辄威胁杀人全家、将人活埋!
该案被告人14名,涉及6项罪名,在博爱县法院一审时,公诉机关宣读了长达90分钟的起诉书,整个庭审过程从9时一直持续到22时。
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项指控,检方就查明,自1988年以来,被告人许某利多次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04年许某利持砍刀将他人砍成重伤后被判刑,因其打架心狠手辣在焦作市中站区形成恶名。2015年8月以来,许某利组织、领导以被告人郑某喜、张某东、刘某、焦某才、徐某华、许某玮等13名刑满释放、吸毒、社会闲散人员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我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及周边区域内,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肆意插手商砼行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检方指控,许某利等14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24起,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起,强迫交易罪12起,寻衅滋事罪5起,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各1起。
为非作恶 称霸一方
2015年8月,该组织强行进入我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通过锁南门、留西门,设立办公室控制出入口等方式,将该原料城4个标段工地的商砼供应予以垄断。之后,该组织以该原料城为据点,长期盘踞在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许某利要求成员每天正常“上下班”,打架时要听从指挥,不准吸毒、赌博,并采取辱骂、训斥、罚款等方式对该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许某利出资购买车辆,在办公室准备砍刀、洋镐把等工具,供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以许某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控制我市中站区商砼销售市场,获取非法利益,累计达264万余元。该犯罪组织采用强迫交易、低价倾销等手段控制中站区建筑工地商砼市场,对商砼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焦作市城区内14家商砼生产企业在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共向中站区建筑工地销售商砼19.9万余方,而许某利犯罪组织通过强买强卖或其他方式销售的商砼就有12.9万余方;同期,我市中站区登记在册的建筑工地23个,使用该犯罪组织供应商砼的建筑工地多达13个。
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中站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在中站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随意殴打、威胁、恐吓他人,致使他人有家不敢回,甚至导致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且拖欠货款,致使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该犯罪组织的行为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中站区造成了严重影响。
威胁恐吓 扬言活埋
为达到强买强卖的目的,该犯罪组织对公司法人、项目负责人、承建商等人实施恐吓、殴打等行为,更为嚣张的是,为达到索要债务的目的,该组织还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
2015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利伙同刘某、王某等人来到我市某小区找张某军索要债务,将汪某园(张某军同居女友)及其不满一岁的女儿强行拉上车带到我市当阳峪后山上,强迫汪某园下跪,许某利安排刘某、王某等人挖坑欲将汪某园活埋,汪某园被逼无奈同意将张某军的债务由自己偿还。凌晨3时许,许某利才同意将汪某园放回,并威胁汪某园不能报警,限期一个月内将欠款还清,汪某园借款3万元交予了许某利后,此事才得以告终。
对于该犯罪组织来说,寻衅滋事更是小事一桩。
2016年3月18日18时许,许某利以曾经帮助毋某旗竞选村委主任,而毋某旗不给其面子为由,纠集刘某、王某、徐某华、许某玮、马某利等人驾车到中站区龙翔街道某村闹事,欲将毋某旗强行带走时,被村民张某军、张某路、杨某明等人劝阻,许某利遂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声称再管闲事就弄死他们。之后,许某利指使刘某、王某、徐某华等人强行将毋某旗带到车上,拉到中站区龙翔街道张家坟,在坟地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威逼下跪,并扬言将其活埋、让毋某旗全家消失。19时30分许,许某利等人才将毋某旗送回村里。事情发生之后,张某军精神失常,多次在焦作市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这一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审理,博爱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许某利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开设地下赌场的九名恶人裁了
8月14日,山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以李某成为首的犯罪集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一案。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成纠集被告人王某利、贾某刚、卢某龙、武某加等人开设赌场,采用暴力殴打、拘禁、跟踪、拉条幅等方式非法讨债,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成伙同王某利、贾某刚等人在山阳区某小区西侧开始赌场,该赌场单局赌资高达数千元。后为逃避打击,被告人李某成将赌场搬到山阳区某村北山内,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人员进行大额赌博,赌资高达数十万元以上,被告人王某利、贾某刚负责赌场经营,被告人卢某龙负责赌场抽钱、放贷,被告人慕某负责在赌场外望风。
2015年年底左右,被告人李某成在山阳区某小区范某军(另案处理)家中开设赌场,该赌场赌资达100万元以上。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成在山阳区某村、苏某村、张某村等家户内开设赌场,赌场单局赌资高达数十万元。
为索要债务,被告人李某成纠集被告人慕某、李某双、卢某龙等人采用殴打、拘禁、跟踪、拉横幅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柳某政讨要债务。被告人李某成曾指使被告人慕某、李某双和武某加每天24小时对柳某政进行跟踪,持续20多天,期间,上述人员在未经柳某政允许的情况下,多次非法进入其居住的某别墅内,严重影响了柳某政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之后,被告人李某成还带领被告人李某双、李某明、卢某龙强行将正在某饭店吃饭的柳某政带走,在其过程中,李某成用手殴打柳某政的头部,并将柳某政带至山阳区某小区附近的鱼塘对其进行拘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本案的首要分子。
经审理,10月11日,山阳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称霸一方的村委主任被一窝端
沁阳市一个“村霸”主任纠集一帮人,四处“揩油”,强拿强要,对外来企业“燕过拔毛”,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发展。10月11日,沁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对苏某等4人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14年当选沁阳市某村村委主任,2018年当选为该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被告人周某吉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该村村委会监委委员,2018年5月任村支部委员;被告人廉某二于2014年12月任该村第三村民小组长;被告人周某利与苏利系亲戚关系。苏某在任期间,多次纠集周某吉、廉某二等人以收取罚款、堵路、索要配合费等方式滋事、强拿硬要、阻碍施工,为非作恶,欺压外来企业,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0月,苏某安排周某吉到附近涵洞桥施工队勒索,强行将该村村委会的电接到施工队的电表上。用了一段时间后,该施工队队长利用停电的机会把该村村委会的电线从电表上取了下来,周某吉立马登门“兴师问罪”,威胁如不让用电就把整个工地的电断了。迫于无奈,队长只好将电再次接上,该村村委会至今一直没有支付电费。之后,周某吉又找到在当地施工的郑州某公司工程项目部,将该村村委会用电接到项目部的变压器上,至今未支付电费。经统计,从2018年3月至9月,该村村委强行用电16499.31元。
此外,被告人苏某还强行要求某施工队车辆使用周某利提供的柴油,并威胁施工队如果拒绝,就逼迫其停工。施工队怕耽误工期,不得不使用周某利提供的高于市场价的柴油。
沁阳市北山治理期间,丁某生、张某承包的标段位于该村境内,苏某听到消息后安排周某吉找到二人,向二人索要配合费,否则就不让其施工,于是,丁某生交纳了7万元,张某交纳了5万元。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区分恶势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沁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周某吉、廉某二完全符合恶势力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法官进一步释明:首先,恶势力违法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即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苏某、周某吉、廉某二等人采取堵路、阻碍施工、强拿硬要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其犯罪手段主要是威胁;其次,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方式具有公开性,即带有“形成非法组织、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本案中,苏某、周某吉、廉某二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客观上在该村附近区域形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再次,恶势力犯罪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即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苏某、周某吉、廉某二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外来企业的财产权利,还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
最终,沁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为祸一方的“恶霸拆迁队”被依法严惩
以赵某中为首的5人恶势力团伙,在修武县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10月11日,修武县法院对该恶势力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赵某中注册成立河南某置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该置业公司与修武县某镇政府签订《旧城改造开发协议》,约定由该置业公司负责该镇某街西段的拆迁、改造及开发工作。被告人赵某中招募被告人赵某琦、吴某牢为工作人员,组织成立以被告人刘某卫、康某攀为队长的保安队负责维持拆迁现场秩序、强迫拆迁等。
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赵某中在未与某服装店老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带领被告人赵某琦、康某攀、刘某卫等人对服装店强行拆迁,在遭到服装店老板的阻拦后,赵某中指使赵某琦、康某攀、刘某卫等人持砖头、木棍、钢管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店老板右外踝软组织损伤。
2010年8月26日晚22时许,赵某中在未与崔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指使钩机司机将崔某房子砸塌,同院居住的崔某平、范某利见状进行阻止,赵某中遂指使手下人对二人进行殴打,致崔某平鼻子受伤。
2010年9月23日晚20时许,赵某中在未与杨某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带人到杨某利家强行拆迁。在遭到阻止后,赵某中竟指使手下人将杨某利夫妇强行拖离现场。其间,杨某利被多次拖拽并被扔到地上,致其颅脑损伤、脑震荡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据统计,自2010年8月起,被告人赵某中带领其他4名被告人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甚至出现拆迁户自焚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情况,惮于赵某中等人的恶势力,拆迁户敢怒不敢言,被逼签订拆迁协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终,修武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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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怡静 程萌
审核:刘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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