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辉,陈崇仁|国民意识培育: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核及其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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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探索》2022年第1期。
引用格式:黄金辉,陈崇仁.国民意识培育: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核及其进路[J].探索,2022(1):63-74.
摘要: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需要从民族国家构建和发展中寻求基本进路。“国民”是伴随民族国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政治身份,基于一元化国民权利搭建的政治制度安排是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中国现代国家语境下的国民意识是在民族国家构建和发展进程中被逐渐塑造起来的,它既具有民族国家形态下国民意识的一般性,也内含中华文化基因,表征中国现代国家特性。无论从民族国家一般特性,还是从中华民族所处的历史方位来看,国民意识都是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核。这种内核体现为国民意识是增进共同性的前提、是支撑共同性的主轴、对增进共同性具有根本性效能。通过国民意识培育来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基本进路,主要包括:坚持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保障国民合法权益;加强各族人民共有奋斗历史教育,铸牢国民共有精神家园;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拓宽国民交流互动平台;赓续共同利益,塑造国民集体行动意愿。
作者:黄金辉,男,博士,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崇仁,男,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1 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2021年8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方位提出,“顺应时代变化,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这是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纲”提出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指南,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连续性和共时性。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形成和发展既有历史文化的积淀,也是近代以来中国在面对世界政治秩序变化,不断作出回应的进程中锻造的。所谓顺应时代变化,就是要立足当前中华民族面临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形势,从多民族国家有效治理这个目标导向来剖析“增进共同性”的内核和基本进路。由此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我们立足历史文化与近代民族国家构建来认识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切入点是什么?目前,关于“中华民族共同性”的研究已有一定成果,要么进行专题性讨论,要么在共同体建设的宏观议题中阐释中华民族共同性。概括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上。
其一,从多元一体格局形成与发展来理解“共同性”。费孝通指出,在中华民族这个民族实体里所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这一论点阐明了中华民族与56个民族的层次不同,而各民族由共同的认知和命运凝聚为中华民族。谷苞从“历史上各民族共同缔造中华文明和多民族交流融合”“多民族在农耕与游牧中互补塑造共同性”阐释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形成与发展。黄达远提出“区域中国”的概念来理解中华民族共同性,强调“从多维性、多样性的区域空间和复线叙事来深刻理解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形成”。麻国庆在梳理费孝通关于中华民族共同性认识的基础上,强调历史上各民族在迁移、流动、融合、经验学习、“边界超越”中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性。
其二,从中华民族对现代化的回应及共同体建设来理解共同性。朱军将中华民族共同性置于中国现代化进程考察:“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共同性,离不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华民族观念的形塑、广泛传播与深度社会化,集中体现了现代性在中国发展的复杂性与多元性。”严庆从共同体建设的角度阐释了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意识和实践进路。
其三,从近代以来中国民族国家构建与发展审视中华民族共同性。任剑涛从现代国家国族构建角度提到中华民族共同性的衍生性:“在总体上的‘中华民族’过去形态,还需要贯通到当下形态的‘中华民族’,并以其共同性来呈现一以贯之的‘中华民族’形态。”许纪霖从现代国家角度指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在“‘一体’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律与政治制度之下公民身份的同一性”。
综上所述,关于中华民族共同性的研究,集中在共同的历史文化、现代国家构建历程和共同体建设三方面,对全面认识中华民族共同性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毋庸置疑,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是基于历史长河中各民族交往融合形成的,但基于共同历史文化的“共同性”并不是全部内容,也不能很好地回答自在的中华民族在近代以来从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变进程中的共同性塑造。而从现代国家构建和共同体建设来探究中华民族共同性,确实具有很强的“证成”性,尤其是对于理解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形成具有重要价值。但现有研究没有对现代国家构建及其发展进程中最基本的单元—国民与中华民族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研究,这是一种缺憾。中华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族,是由每个国民组成的政治实体。于此,选择以“国民”为切入点来认识中华民族共同性具有重要意义,对全面准确理解共同性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本文从国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涵说起,进一步阐释何以国民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核,最后寻求以培育国民意识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基本进路。
2 民族国家语境下的国民意识与中华民族共同性
国民与国族是现代国家得以形成的支柱,没有国民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现代国家的基础;没有国族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现代国家的“民族特性”。因此,理解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及其增进进路,就需要从国民与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涵及其关系入手。而国民意识是分析国民的关键要素,弄清何为国民意识,也就能厘清国民与现代国家、国民与国族的关系。基于这样的考量,首先需要解析国民意识与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涵。
2.1 国民意识的形成与内涵
现代语境下的国民是伴随民族国家而产生的。在欧洲民族国家构建的进程中,为了摒弃王朝国家形态下的人身依附关系,“强化作为统治机构(state)内涵中的公共性与共同体性质,‘国民(nation)’的概念被人们发掘出来”。国民概念出现后,以其为基础的一整套政治制度体系也通过革命手段被建立起来,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即实现了臣民向国民的转变,本质上是国家主权从“王有”变为“民有”。然而,从王朝国家形态挣脱出来的“民”,尽管逐渐实现了主权在民的胜利,但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因王朝国家形态下社会体系的解构而带来的认同、归属和忠诚隐患。于是,在革命时期一种既有血缘、文化、历史记忆,又注入了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基因的群体—民族共同体成为个体的“民”的依归对象。这个民族共同体就是现代国家特性的代表—国族。霍布斯鲍姆指出:“在当时,‘民族’即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是一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因此,国家乃民族政治精神的展现。”
民族国家通过一整套政治制度安排实现了国民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国族)与国家的融合。如学者所言:“在欧洲作为近代现象出现的nation,既是民族,又是国民;而nationstate,既是民族国家,又是国民国家……各个西欧国家通过提倡nationalism,将民众改造为国家的民族,即国民。”可见,在民族国家形态下,“国民”集现代政治性与历史文化性于一身。国民既是一种社会政治身份,又是一国历史文化的承载者,通过共同体彰显国家特性。国民意识体现为两方面:其一,政治上体现为对国家的认同、归属和忠诚,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捍卫,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对义务的履行;其二,对支撑和彰显国族特性的共有历史文化、共有奋斗记忆、共有精神家园的认同和维护。
中国语境下的国民及其政治制度体系也是近代以来伴随中国民族国家构建而逐渐建立起来的。鸦片战争以来,晚清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自在的中华民族面临深重的民族危机。先进的中国人不断寻求救亡图存的域外经验。而近邻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通过国民意识的塑造,使得国家意识深入人心,建立起了自己的民族国家。梁启超在反观晚清中国人国家意识薄弱的境况下,在流亡日本期间正式引入国民概念,以期望通过锻造中国的国民来凝聚“一盘散沙”的中国人,据此挽救民族危亡。国民概念引入的逻辑起点在于构建一个新国家,“正是由于当初知识分子们建构‘国民’时的原动力来自于对国家强盛目标的追求,‘国民’被当做了救亡图存、增强国力的工具”。
由国民概念引发的相关议题在社会中不断传播,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与民众据此共同推动了现代国家一系列必要条件的逐步形成。章士钊在描述当时国民概念的传播时说道:“近世有叫号于志士,磅礴于国中之一绝大名词,曰:国民。”据学者统计,“国民”一词在1903年和1905年的使用达到顶峰,分别达4000次和3500次左右。国民概念的广泛传播为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创造了基本条件,为当时的革命斗争提供了极大的动员力量。直至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宣布“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此时,个体的“民”在形式上实现从王朝国家形态下的臣民向民族国家形态下的国民转变,从宪法意义上确立了国民作为国家主权者的身份。民国政府的成立,也使得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具有了初步框架,“‘国民’语义开始进入现代国家构建的制度化试验”。
1928年东北易帜后,国民政府实现了对中国形式上的统一。按照孙中山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对国民权利义务的阐释,国民政府通过一整套制度体系将国民、中华民族与国家联系起来:“民”承担国家之义务,国家保障“民”的权利,“民”是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主权拥有者,中华民族作为全体国民的代表维护国家利益。“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人民在应对外部入侵的过程中,进一步加深了国民团结,以“中华民族”为族称的整体更加牢固。当时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国民身份为基础进行的政治制度安排将国民性或国民化推向深入,以国民管理方式进行的统治将个体与国家的关系确立起来,形成现代国家的国民政治体系。随着解放战争的爆发,国民政府人民性的缺失进一步表明资产阶级共和国形式的民族国家构建方案在中国行不通,最终“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民族国家构建完成,“实现了国民身份的人民性改造,最终完成了国民身份的构建,从而为中国近代的人口国民化画上了句号”。
简要回顾近代以来中国“人口国民化”和民族国家的构建历程,不难发现国民、中华民族与民族国家等概念交织支撑起中国现代国家架构,最终实现了国民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在国家政治共同体层面的重叠。国民意识作为意识的一种,本质上是人脑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它既以社会存在为反映基础,同时又是通过政治权力主体引导,即政治社会化过程塑造起来的一种认知。中国现代国家语境下的国民意识也是在历史进程中被逐渐塑造起来的,它既具有民族国家形态下国民意识的一般特性,也包含自在的中华民族承载的文化基因和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特殊内外环境所形成的中国特性要素。其一,在一般特性上中国现代国家的国民意识表现为国民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捍卫,对公平、自由、平等、权利等的追求,对作为公民义务的履行。从一般特性来看,这是现代国家构建中臣民向国民转变而确立起来的一种社会政治身份,是所有现代国家国民意识的基本特性。其二,在国家特性上表现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传承、对中华民族共有奋斗历史的记忆和传承、对中华民族未来的期许和集体行动意愿。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自在的中华民族早已存在,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华文化、共同创造了中国的过去和现在,并将携手奋斗未来。
2.2 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涵
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通过各民族交流融合形成的共同体。但作为自觉的、具有现代民族国家政治意义的民族共同体—国族,却是近代以来中国应对内外政治秩序变化,通过“人口国民化和国民整体化”而构建起来的政治共同体。正如费孝通指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形成的。”中华各民族共有历史文化和疆域是自在共同体不断延续的根脉。面对近代以来的世界格局,先进的中国人选择了以塑造国民的方式造就一个崭新的国家,将个体的“民”凝聚到中华民族这个整体之下,团结一切力量对抗外来入侵。也就是有学者指出的:“‘国民’语义的中华民族话语凸显的是反对帝国主义对国民的人格侮辱和歧视,话语构建的核心目的是唤醒国民的爱国意识。”从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概念的传播和国民观念的引入来看,国民爱国意识的唤醒与中华民族整体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在对外区分“我者”与“他者”时,中华民族是每个国民的标识。因此,中华民族是“代表步入现代国家的民族性国民称谓”,是凝聚了中华各民族历史文化和现代国家政治制度机制的一个复合共同体。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族,中华民族具有与其他国家国族一样的内涵,同时也有“自在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基因,体现着中国现代国家的特有历史文化和政治属性。
基于此,我们认为,民族国家语境下的中华民族共同性是指中华各民族在历史上共同缔造、发展和巩固的一种国家特性,集中表现为各民族在不同历史方位下的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由于“中华民族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观念表现出来的具象非常复杂,而作为观念表达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无法得以本质性地清晰限定”,使得这个界定显得粗糙和宏观。但也抽象了中华民族共同性的两个关键意蕴,即历史连续性和历史方位性。
首先,从整体来看,中华民族共同性具有历史连续性。中华民族共同性并不是一种静态属性,而是在中华各民族日常生产生活中长期积淀的国民特性。这既表现为,“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又表现为全体国民对未来的憧憬和集体行动。
其次,从具体时空来看,中华民族共同性又具有历史方位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每个时代都处于不同的社会矛盾运动中,事物的内驱力则来源于矛盾。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在不同时代的矛盾运动中发展的,每一个时代下中华民族具有不同的历史使命。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历史方位下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涵存在差异。尤其是近代以来世界格局急剧变化,中华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然要采用与时代相符的行动策略。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每个历史关节点都有重要使命要承担,每个具体历史方位的中华民族共同性在具体内容上也就存在差异性。
但无论是从历史连续性,还是从历史方位性来看,中华各民族在国家认同与忠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赓续中华文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方面都具有共同性。这些价值理念和对未来的期许共同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诚如有学者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以历史上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为基础形成的以共善生活为价值导向、具备共同复兴关怀的中国国民聚合实体。”
3 何以国民意识培育是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核
所谓内核是指事物的主要内容和实质,它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是构成事物的内因。从“内核”的这个含义来看,一种事物的内核至少凸显三种特性:前提性、支柱性和效能性。首先,前提性体现为内核是事物存在的必要条件,没有内核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事物的运行和发展。其次,支柱性体现在内核支撑起事物的结构,表征其本质特征。从内部来看,它处于主导地位,是事物的主要方面;从外部来看,它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再次,效能性体现在内核能够促进或阻碍事物的发展,对事物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当内核与事物的其他方面自洽时,事物向着预期目标推进;当内核被弱化时,事物运行将停滞,甚至会引起质变。
3.1 国民意识是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前提
国民作为一种社会政治身份是由民族国家构建而确立起来的,这种身份标识个体与国家的关系。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具有多重社会身份,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承担不同的角色。从个体与国家的角度来看,个体政治身份由国家赋予和保障,个体承担着国家义务;从个体作为文化民族的角度来看,个体承担着文化民族赋予的利益表达和文化传承作用。同一个个体在国民与文化民族身份上容易产生张力,威胁着国家这个共同体的存续和稳定。于是,才会有民族国家治理难题的出现,尤其是在多民族国家里这样的张力更加明显。当这种张力发生时,国民意识能起到弥合作用。毕竟国民意识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原子化的“民”认同归依的首要对象。于此,才会有学者提出:“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大国,必须具有一个能够被各民族广泛理解和接受的精神支柱,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笔者认为只有国家、国民意识才是这个精神支柱。”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多重社会身份的并存与国家认同存在的张力是通过国民身份的确立来解决的。国民身份的确立并不是一种单向建构,而是通过一整套政治制度来保障个体的“民”与国家的关系。而文化民族与国家存在的张力,是通过构建国族来解决的。国族的本质是命运共同体,它表征的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特性,这两种张力的弥合都指向了同一对象—国民。当然,无论是国民身份的确立还是国族构建都是通过一整套政治制度体系来实现。这些政治制度体系将个体的“民”纳入国家这个框架下,形塑国民对国家各个基本单元的认知和态度,形成对国家的认同与忠诚度,即国民意识。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民意识培育成为多民族凝聚的共识。“对现代国家或民族国家来说,国民尤其是国民身份体制是国家结构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或环节。”
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就是要强化56个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形成共同体意识。在这个目标之下,具体的抓手仍然要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国民身上。没有具体的国民作为“共同性”的承载者,目标指向就是模糊的,是一种虚无状态。因此,国民意识的培育是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必然要求。如果失去了国民意识在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凝聚,中华民族共同性也就失去了依托。试想,在没有国民意识的状态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何以成型,增进共同性何以实现。“公共意志是国民的自身意志,也是国家与民族的整体意志,是不同民族与族群的人民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性的国族的必要条件。”没有国民意识作为前提,中华民族共同性就失去了根基。
3.2 国民意识是支撑中华民族共同性的主轴
亨廷顿在《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一书中提出“我们是谁”的问题。这个问题无疑是对美国国家面临多族群带来的身份认同的担忧,切中了民族国家面临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张力带来的国家共同体弱化问题。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问题上也不能置身事外,也面临统筹“多”与“一”的问题,同样需要塑造“中国的国家特性”。中华民族共同性就是中国国家特性的集中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共有属性。中华民族共同性来自国民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只有当国民意识到国家的存在,愿意为国家贡献时,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才具有主心骨。然而,国民意识不是天生形成的,而是来自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国民身份,也就会形成不同的国民意识。正是因为国民意识的差异性,才体现了国家特性的差异。“国民这种社会政治身份又浸润于各个国家具体的历史文化之中,具有历史文化的属性,形成了各个国家国民特有的国民性。”
国民意识是在民族国家这个框架产生的,内含政治认同性和文化传承性,也正是这种特性支撑了国族的存在。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既蕴涵现代民族所具有的国民性机制,又蕴涵着悠久的历史文化造就的族际性机制”。众所周知,中国社会个体的“民”具有复杂的社会身份:有因政治制度安排确立的国民身份,有因血缘结成的家族成员身份,有因宗教而形成的身份,有因文化、语言、风俗等形成的族群身份,等等。哪一种身份才能够支撑起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才能彰显中国国家特性?毫无疑问,国民身份才是中华民族共同性的集中体现,只有全体国民(中华民族)的身份才能代表中国现代国家。之所以这样,就在于民族国家形态下国族拥有国家主权、标识国家特性这一本质规定。同时,国族的合法性基础又是通过具体的国民在生产生活中平等享有权利、承担共有义务、共享历史记忆、共同维护国家疆域等内容来实现的。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安排和国家特性表征都是建立在一元性国民身份基础上,如果这样的国民身份缺失、国民意识淡化,便会侵蚀国族构建基础,也就无从谈起共同性。其实亨廷顿在发出“我们是谁”的问题后,就特别强调了重塑国家特性的解决办法,“办法就是重新振作国民身份和国家特性意识,振奋国家的目标感,以及国民共有的文化价值观”。确实如此,试想在一个没有国民意识的政治地理空间里,也就不会有国族意义上的共同性。因此,国民意识是支撑中华民族共同性赓续的支柱,没有国民意识中国现代国家特性也就失去了主轴。
3.3 国民意识对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具有根本性效能
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形成既有历史文化因素,也有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安排下的国民身份机制因素。但立足当今多民族国家面临的治理挑战来看,基于国民机制下的共同性更能切合民族国家建设与发展现实。随着国民对民主、平等、公平等价值诉求愈发旺盛,国家权力结构更倾向于保障个体的“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现代民族国家权力体系的建构,不以民族或其他任何集体为基础,而以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为基础。”也就是说,在国家日常生活中个体的“民”才是与国家互动的常态,“即便规定集体(如民族)权利,也是在保护这一集体的个人权利基点上做出的规定”。那么,要通过增进共同性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也需要从个体的“民”入手。这是民族国家政治制度体系构建和塑造国家特性的必然要求。
然而,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个体的“民”是基于多重身份而存在的,在这些多重身份后面隐藏的是文化、风俗、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要弥合差异性带来的张力,就需要寻求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概念来整合多重身份,形成一个共享的“身份”。国民就是这样一个具有充分包容性的身份,“‘国民’是一个关于人口个体社会政治身份的概念,意识形态色彩浓郁的‘人民’‘群众’等概念,皆无法对‘国民’所指称的社会政治身份进行有效的述说和描述”。国民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单元,是在国家形态演变和认同对象变迁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政治身份,它是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在现代国家框架下形成的国民意识集中体现为国家感、主权观念、领土意识、共有价值取向、共有未来期许等方面。正是因为国民在现代国家中的包容性地位,使它在价值取向、国家感知和对共同体建设上超越了其他身份。那么,基于国民身份产生的国民意识对于凝聚多民族国家形态下的多元认同也就具有根本性和持久性效应。因此,在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安排下,将个体的国民凝聚成国族是通过培育国民意识来实现的,比通过某些文化形式来弥合存在的差异性就更能凸显优势。有学者警示从文化的角度来阐释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时,仍需谨慎对待各民族之间存在的文化认同差异性,某些文化活动“无助于中华各族民众客观认识各族族源和各族文化传统中具有的共同性,对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巩固和发展也会造成损害”。国民身份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安排促成了国民对国家的感知,即形成国民意识,这个意识的包容性超越其他身份,对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具有根本性效能。
4 以国民意识培育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进路
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并非抽象的命题,最终需要落实到具体的国民教育、政治制度安排和政策执行中,尤其是发挥民族政策机制的作用,以牢固的国民意识来增进共同性,建设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任何时候都只是被意识到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国民意识是国民对自身与国家关系存在的一种反映,国民只有深刻认识到自身与国家的关系时,国民意识才得以形成,并反作用于共同体建设。国民意识在各民族国民权益的保障、精神家园建设、交往互动和共同利益赓续中形成和维系。
4.1 坚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保障国民合法权益
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各民族平等享有权益,避免“相对剥夺感”是国民意识培育的重要基础。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通常是从民族权益保障这个角度来考量,各民族权益确实是需要给予充分重视,但权益的形式通常是以个体化的“民”的形式出现。现代国家的基础是国民,是以个体化的“民”与国家的一整套政治体系建立起来的。因此,国家事务治理也是围绕个体权益保障和国家认同而展开。民族事务作为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以现代国家的方式进行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集中依赖法治。只有坚持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才能保障每个国民的权益,使国民平等地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也只有这样,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根基才会牢固,个体的“民”才会凝聚到国家这个共同体之下。“团结的基础则是一个,那就是团结在国家宪法对公民个体、不同民族自由平等地位的规定上面。”
坚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培育国民意识,增进各民族平等感、公平感和信任感的重要路径。现代国家的制度安排建立在一元化的国民权利基础之上,民族事务也是基于个体的“民”而产生,最终要落实在个体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的,也就是说,民族事务中个体的“民”首先是国民,需要遵从国家法律,这是国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存在因为“某一民族的身份”而超越法律的特权。“国家应该把少数民族群体成员个体的国民权利作为主要的考量,不断促进作为国民的少数民族群体成员个体的国民权实现问题,即作为国民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这样一来,国家作为“民”的“政治屋顶”,充分保护了每个国民的平等权利和利益,国民意识的形成也就水到渠成。中华民族共同性也就能够在每个具体的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得到体现,有效避免民族事务治理中因“民族身份”引起的矛盾。只有国民平等享有合法权益,才能为增进共同性奠定公平、平等、信任的价值基础。
4.2 加强各族人民共有奋斗历史教育,铸牢国民共有精神家园
共有奋斗历程是塑造共同体成员共同意识的基本要素,只有共同的奋斗经历才能更好唤起成员对共有价值和未来期许的认同。正如厄内斯特·勒南指出:“在过去,有共同的光荣和痛楚可以分享,在未来,有同一个计划需要实现;同甘共苦、共同展望,这就是比共同关税与符合战略思想的边界更有价值的东西;这就是尽管存在种族和语言的多样性,人们却仍能理解的东西。”中华民族灿烂的历史文化和广阔的疆域是由各民族历经众多苦难而共同缔造的,这是凝聚全体国民的共有奋斗历史。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在多重困境中寻求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之道,形成了一套精神谱系。这是全体国民的共有精神家园,是更具包容性的共同体精神支柱。因此,进一步完善共有奋斗历史教育机制,尤其是近代以来的奋斗历史教育是塑造新时代中国国民意识和铸就国家特性的重要路径。
一方面,将共有奋斗历史纳入日常宣传教育中,树立典型性精神代表,传承共有奋斗精神。共有奋斗历程的政治社会化应当贯穿于国民日常生活,通过激发共鸣增强国家认同感,以重大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的纪念活动和仪式等,将形象化的国家符号有机地嵌入国民的日常中,使其能够获得对国家的感性认知,进而形成基于共同国家符号的“想象的共同体”。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要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共有奋斗历史应当作为一种通识教育在各民族中进行。中华民族共同性并不是天然生成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有效的国民教育构建并实现。那么,通识教育对于每个国民的国家感和共同性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国民身份的持续塑造是意识产生的根源,“个体身份的维持被视作持续的重组过程,而非给定的过程”。只有从日常教育、干部教育、通识教育各个层次,强调共有奋斗历史的共同性特征,并强化国民对于奋斗历史的共同体认,国民意识才能稳固,共同性才得以增进。
4.3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拓宽国民交流互动平台
在中国这样的统一多民族国家里,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拥有自己本民族的语言。这就意味着以国民意识培育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时,需要考虑如何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问题,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桥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习得和使用,既是民族国家整合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民族构建的必然结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仅是一项治国方略,更是国民塑造的重要举措。通用语言文字在标识国民身份、保障国民权益、促进各民族团结、增进各民族情感融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推广普及通用语言文字,就为各民族架起了沟通桥梁,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为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提供更多可能。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在论证通用语言文字对近现代不同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时就指出:“法语对于法国的创建是贡献厥伟的……对意大利的统一而言,意大利文也同样功不可没,它将意大利半岛上的知识分子连成一线,在读者与作家之间形成网络。”在这层意义上,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为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形塑国民意识提供了有效路径。
一方面,推广普及通用语言文字为国民权益保障和自身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比如,就业、学习是个人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在民族地区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学习就显得非常必要,个人掌握好通用语言文字才能为学习创造更好条件,为就业提供更多可能。另一方面,推广普及通用语言文字有助于塑造国民身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提升国民对国家的感知力,为国民参与国家事务提供可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助于巩固作为国民的自豪感和归属感。现行宪法和法律对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它“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保护的制度保障需求所在,也是统一多民族国家自身巩固国家认同……维护国家语言文字安全和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没有通用语言的推广和普及,各民族间就少了更多的沟通空间,失去相互了解的平台,进而削弱相互间信息传递效能。这样的现实如果长期存在,就可能会催生“差异性”强势增长,国民意识会被逐渐稀释、相互间信任降低,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也就无从谈起。
4.4 赓续共同利益,塑造国民集体行动意愿
国民身份是通过确立个体的“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构建起来的。因而,国民意识就不仅仅体现在心理上,还体现为个体的“民”自愿参与国家建设。要凝聚个体的“民”到共同体中,就需要不断赓续共同利益来维持。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持续凝聚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就在于各民族的根本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只有将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置于首要地位,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好、维护好各民族根本利益。同时,只有共同利益得以赓续,才能激发个体不断参与共同体建设。正如学者所言:“正是共同利益的存在,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人们才能够聚集在一起,团结在一起,一起为了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
从当前来看,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就是要推动各民族参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各民族的共同利益,让每个民族、每个国民在实现共同富裕、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征程中贡献力量。习近平指出:“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实现各民族自觉参与共同体建设,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就要让各族人民从心底认识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对于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性,让每个成员充分认识到中华民族经历的挫折、取得的成绩以及对未来的期许都与自身息息相关。在赓续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各民族情感的融通,引导个体的民族情感与国家发展目标、社会公共价值保持一致。国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的社会行动,只有赓续共同利益才能让每个行动者产生向心力,彼此凝聚为一个整体,为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而采取行动。因此,凝聚国民意识、激发集体行动意愿成为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必然要求。
5 结语
“增进共同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当我们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一个政治使命和学术命题进行研究时,其实质是审思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如何统筹“多”与“一”的问题。民族国家构建的根本问题是实现民族与国家的互构,即民族认同国家、国家保障民族权益。在具体的落实中,是以塑造一元化国民身份和国民意识的培育来构建“民”与“国”的关系。作为社会政治身份的国民及其形成的政治制度安排才是支撑现代国家的基础,没有国民的存在,现代国家也没有了合法性基础。因此,在多民族国家里,要统筹“多”与“一”的关系,需要从国民意识培育入手。国民意识的本质是个体的“民”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国民意识的培育对于消解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张力,进而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国民意识弱化的国家里难以增进共同性,也就不能建设好代表民族国家特性的中华民族。国民是伴随民族国家构建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政治身份,由于每个民族国家的构建都基于自身历史和特定条件,以致形成了国家间的国民性差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而言,国民意识就突出表现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失去任何一项认同,都可能会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产生负面影响,也就难以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无论从现代国家形成的普遍规律来看,还是从中国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构建和当前中华民族所处的历史方位来看,国民意识培育都是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内核。国民意识既来源于各民族共有奋斗历史记忆,也是基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安排的一种政治社会化构建。国民意识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个人权益保障、精神家园建设、交往互动和集体行动中形成。因此,坚持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加强各族人民共有奋斗历史教育、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赓续共同利益是培育国民意识的基本路径,对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具有根本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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