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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马蜂窝”被捅之后

曹代 刘宗鑫 金诚同达 2022-03-20


最近,某自媒体爆料国内知名旅游APP“马蜂窝”涉嫌搬运、抄袭其他网站的点评,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对峙双方的不断发声,事件正在愈演愈烈。

10月21日,微信公众号“小声比比”发布了一篇题为《估值175亿的旅游独角兽,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的文章,称马蜂窝2100万点评中1800万条数据涉嫌抄袭,将正处在融资关键节点的马蜂窝推上了风口浪尖。

对此,马蜂窝回应称,“点评”这一项UGC内容仅占马蜂窝整体数据量的2.91%,该文章“部分言论歪曲事实,是有组织的攻击行为”。随后马蜂窝以侵犯名誉权起诉了爆料者。

事件的最新进展是,爆料人毫不退缩,声称还将公布更多证据。双方剑拔弩张,一场恶战在所难免。

那么,“马蜂窝”被捅之后,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和风险?且看周公为您解读马蜂窝可能面临的三大麻烦。

搬运点评是否构著作权侵权?

首先,马蜂窝搬运他人原创的点评内容,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呢?这取决于“点评信息”本身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过于简短、无法体现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字一般而言都不属于“作品”。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点评”信息比较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而言,点评文字的独创性程度较低。“点评”这种以极简单的文字描述事实或感受,由于有字数少,表达方式较为单一的特点,难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一案中,法院就认为,诸如“环境不错,东西量足,味道嘛也是一般”“地理位置极佳,离西湖步行15分钟内,门口又有机场巴士”这类常见的短评都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此类描述餐厅、酒店一般特征的短评中,可供用户选择的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因此,如果对这一表达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这一表达方式所体现的思想亦得到保护,这一结果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

既然用户的单个点评不属于作品,那么网站经营者对若干点评的集合是否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呢?答案同样并不乐观。

在上述“大众点评网案”中,法院认为“点评”也不构成汇编作品,因为“大众点评网对于网友点评文字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排列方式是常见的不具有独创性。”同时,根据案件的现有证据亦无法看到被上诉人对用户点评进行了选择。

这样一来,从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来看,类似“点评”这样的简单表述便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马蜂窝搬运其他网站点评的行为就较难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但马蜂窝的行为则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搬运点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周公根据微信文章中披露的消息可知,马蜂窝的点评内容同时和包括大众点评、携程、艺龙、美团在内的多个平台点评的内容重叠。马蜂窝在官方回应中称其正在清理涉嫌虚假点评的账号,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倘若马蜂窝真的擅自从其他平台上抓取用户所发布的点评信息,这种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大众点评诉爱帮网”一案中,原告大众点评网发现被告爱帮网上出现了大量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原创点评内容,而这些内容均是由大众点评网的自有用户针对餐馆特色及服务发布的原创点评内容。对此法院认为:对于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爱帮公司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利用垂直搜索等抓取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典型的“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爱帮网的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北京一中院在总结此类公司的诉争模式时有一段精辟的论述:“爱帮公司作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大众点评网的合法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

回到马蜂窝的案件中,这种旅游类的平台上面用户对于旅游景点线路,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评价的信息介绍越多越丰富,平台就越有吸引力、越有竞争力。直接从其他平台搬运点评的行为,是对其他网站长期经营成果的窃取,从而必将损害其他网站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马蜂窝的广告属于虚假宣传吗?

倘若如上面的分析,马蜂窝存在搬运抄袭点评的事实,那么其在官方网站上宣称其有“2100万条真实点评”的宣传,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针对虚假或夸大性的广告宣传行为,实践中予以规制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前者一般是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而后者则多是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三)规定,当对广告中的内容、提供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有关的许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或者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统计材料、调研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都涉嫌构成虚假广告。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一起因涉嫌违反《广告法》而被处罚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商家为宣传某品牌瘦身汤,使用了“已经有几万人瘦下来了”“不到一个月,一般人都达到理想体重,体重200多斤的,3个月内也能拥有标准的好身材”等内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广告中出现的数据无法核实真实性,也未表明出处,涉嫌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事实上,如果马蜂窝的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引人误解或绝对化的宣传用语,其不仅可能遭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还可能遭到来自竞争对手反不正当竞争之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前不久,北京朝阳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因广告词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人人车起诉称,人人车和瓜子二手车均是二手车交易平台,瓜子二手车在爱奇艺APP及《中国新说唱》中使用“瓜子二手车,一路超前没得说”、“买家多、卖家多,对手总想超过”、“行业领军配备,冠军舍我其谁”等描述,过分夸大自身实际水平,引诱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误导相关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法院已作出裁定,要求瓜子二手车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语。

因此,回到马蜂窝的案件中,如“2100万条真实点评”的数据等在网站上的宣传是不真实的数据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后续还真的可能面临来自同行的起诉。

“马蜂窝”被捅之后,后续还在不断发酵。目前,马蜂窝已经以侵犯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借此还自身一个清白。究竟孰是孰非,可能只有交给法院去判断了。

但无论如何,风波已经发生。在这个众口铄金便能积毁销骨的自媒体时代,一篇网文足以掀起舆论的惊涛骇浪,让企业的商誉面临空前的危机。马蜂窝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是自证清白的第一步,而事件的后续将如何发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周公观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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