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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真题解读:高空坠狗砸伤人,谁担责?

曹代 周公观娱 2022-03-20


2018年是司法考试改革后的第一年。与往年一样,今年的考卷中同样有很多匪夷所思的案件,例如高空抛狗、男男离婚、老汉爱上保姆、亲爹不管傻儿、中学生聚餐逃单、空调外机装别人墙上、双胞胎弟弟帮傻哥哥跟嫂子办结婚然后傻哥哥住院爱上了护士……等等。这些考题中狗血离奇的故事也成为考生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周公注意到,由于改革后的法考不公布试题及标准答案,故有些试题引发的讨论和争议仍在继续。本期,周公就来带着大家一同解读一道热门考题:被从天而降的一条狗砸伤,要找谁说理去?




1

法考真题:高空坠狗砸到人,谁应负责?

 

引发争议的法考题目是这样的:

 

小赵带着小钱家的狗到小孙家做客参加聚会,小赵想把狗放在阳台上,小孙提醒说狗在阳台上容易掉下去砸到其他人。结果狗果然掉下去,还砸伤了同样前来参加小孙家聚会的小李。此时试问:赵、钱、孙谁该负责?

          

此题并非是出题人脑洞大开之作。现实中,还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新闻事件:广州一女子因高空坠狗致颈椎粉碎性骨折,但肇事的黄狗却已不知去向,也找不到狗主人。如此天降横祸,令人扼腕叹息。


 


与现实案例里被砸女子无法找寻追责对象的情况截然相反,考题的情形是相关责任人很多,我们要需要判断由谁来承担责任? 

 

 

2

 房主需要负责任吗?


我们先来看作为房主小孙的责任。


试题中小孙的身份除了是房主,同时也是聚会活动的组织者。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思路分析:(1)适用法律原则性规定 (2)适用“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先来看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1)、第2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试题中,小孙说“小狗容易掉下去砸到他人”,可见小孙明知或已经预见到狗放在阳台可能有坠落的风险,但仍旧出于一种放任这种侥幸事情不会发生的心态而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小孙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其次,我们也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该聚会是否属于群众性活动,以讨论作为其组织者小孙的安全保障义务。周公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是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主小孙是否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从现有的大量判例来看,群众性活动是指那些为社会公众举办或向不特定社会开放的文化娱乐活动、经济活动等,其既可以是大型的,也可以是小型的。当然,简单地以人数多少作为判断标准并不妥当,还应考虑是否面向公众。回到题目,如果小孙举办的聚会是面向不特定人的娱乐活动,符合侵权责任法37条中“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概念。

 

组织者小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对于这一因素的判断,法院的判断一般离不开对相关因素的综合考量,包括:法律法规上是否有明确的义务要求、危险程度的大小、对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预防与控制能力的程度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等。

 

小孙作为聚会这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题目中的房主小孙已经意识到狗有坠落的风险,从预防危险与控制危险发生的角度小孙也是可以预见的。而越能预见、越能避免的危险,安全保障义务人当然应当注意避免,加以控制,否则就存在过程。而小孙出于一种放任的心态而没有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害的发生,而仅仅说一句“小狗容易掉下去”不能认为小孙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被砸伤人可以向小孙主张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考虑很是周全,其第37条继续规定到“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该案即使认定狗砸伤前来参加聚会的结果是由第三人导致的,房主小孙还是难逃责任,此时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3

 狗都被人借走了,饲养人还负责吗?

 

接下来,我们看看作为动物饲养人小钱的责任。

 

类似的高空坠狗事件在重庆市也曾发生过。被告夫妇饲养的藏獒从九楼阳台跳出砸到原告,致其一级残疾。二审法院判决该夫妇作为动物饲养人需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78条。该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藏獒坠落伤人案”中的肇事狗是饲养人自己的狗,肇事时也是发生在饲养人自家阳台上,而本案饲养人的狗被借了出去,砸了人也要算在我的头上吗?

 

答案依旧是肯定的。一方面,“饲养人”通常是动物的所有权人,包括单独所有人或共有人。本案中,小钱作为狗主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动物饲养人;另一方面,法律规定饲养人在动物致害的案件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饲养人都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即使动物不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饲养人的也不可以免责。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让饲养人保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举重以明轻,即使完全放弃对动物的所有权也无法免责,更何况是出借行为呢?法律考虑到其由于遗弃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不仅损害动物福利,而且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因而确定原饲养人或者原管理人仍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小钱主张侵权责任。


 

4

借来的狗侵权,借狗人担责吗?

 

最后分析一下小赵,那个领着小狗去参加聚会的人的责任。

 

同样这里需要依据上述的《侵权责任法》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动物所有人之外的对动物进行实际的控制与管理的人,如依据借用合同约定而富有管理动物职责的人。本案中,小赵向小钱借狗,双方之间即产生了借用合同关系,小赵便因此成为了法律规定的管理人,负有对狗的管理义务。

 

本案中,正是由于动物管理人小赵坚持将肇事狗放在阳台,不对小狗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最终导致小李被砸伤。因此,对于这一损害结果,小赵应当承担责任。



5

若找不到肇事者,如何维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试题中的小李虽然被砸伤,但也是幸运的。至少,他可以找到三个可诉主体追偿自己的损失。而在现实中,此类被高空坠物砸伤的受害人往往无法锁定肇事者,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广州那位被天降黄狗砸伤的女子。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又要如何处理呢?



这个问题曾经还真的是一个难坏法院的问题,那时候我国各地先后发生多起建筑物抛掷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例如,重庆渝中区的多起烟灰缸致害案、山东济南的菜板伤人案、南京的砖头伤人案。但由于被告不明确,法院便无法受理该类案件。据此,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利益,便出现了“公平责任”这一说法,酌情令那些“大体上可以确定的被告们”共同承担“公平责任”,例如,发生坠落物品的那栋楼上的所有住户,如不能反向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都纳入承担责任的范围。

 

因此,回归到广州女子被狗砸伤的案件中,如该女子起诉该楼的其他所有住户,法院便会酌情考虑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公平责任”。该条文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二楼以上用户必须要自证清白才能不“背锅”,例如:证明自己不养狗、案发当天家里没有人或窗户安装有非常密实的铁栅栏等线索。否则,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楼层内的住户们可能就要出于人道救济给予一定补偿。



 

这道“高空坠狗”只是本次考试中一道普普通通的选择题,看似平淡无奇。但仔细分析,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空间。在法考更加注重理解和综合应用的大背景下,如何“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会比单纯选对答案更重要。


2018法考第一阶段的成绩已经公布,更加严峻的主观题考试即将到来。在主观题考试中,分析问题的思路或许会比最终的结论更重要。在此,周公提醒各位通过第一阶段考试的同学们切莫掉以轻心,也预祝所有备战法考的小伙伴们都在接下来的主观题考试中乘胜追击,一站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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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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