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禧攻略》的平行宇宙里,傅恒和璎珞能否Happy Ending?
刚过去的周末,有望取代容嬷嬷成为清宫大戏里千人嫌万人憎的大反派尔晴,终于领了盒饭,毙命长春宫。但凡在追延禧攻略的剧迷可能都要拍手称快大呼活该了。
就连快乐大本营也请来剧中傅恒璎珞的扮演者办了一场“马栏山”大婚,傅璎cp党可谓一本满足。
看到这里,本傅璎女孩不禁想,如果尔晴早点领盒饭,傅恒璎珞会不会就能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了?如果富察皇后不见尔晴最后一面,容音小天使是不是就不用那么早下线了?如果……可是早就已经写好的剧本里哪里有那么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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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的平行宇宙
可别小瞧了剧迷们的战斗力。他们还真的创造了有很多“如果”的平行宇宙。
其实,包括《延禧攻略》在内的很多热门的影视文学作品,观众越是喜欢看,就越是会对自己喜欢的角色投入感情,希望角色能有好的结局或者更多戏份。但是,剧情当然并不能和每一位观众的期待相吻合,这时候,同人文就现身了。
所谓同人文,通常是剧迷或者小说迷,苦于原作中的剧情发展不能成全自己喜欢的角色,或者原剧还看不够,就索性自己动手,套用原著的角色和人物关系,写新的情节和故事。换句话说,同人文就像是在平行宇宙里,给原作的人物安排上新的人生。
延禧攻略播到现在,诸多角色吸粉无数,于是随便一搜,都能发现很多网友们写的同人文。有的同人文是围绕富察皇后和弘历皇帝的感情线展开情节,有的则是给傅恒和璎珞安排了甜蜜的恋情和圆满结局。凡此种种,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同人文写不了的。
可是,平行宇宙里的璎珞和傅恒,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在一起实现Happy Ending吗?情节怎么写,角色感情如何发展,可能全看同人文作者的心情,可问题是,同人文能不能写?未取得原作作者的许可,写同人文是不是还会侵犯原作作者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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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说第一案一审宣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其实金庸老爷子就已经和类似的问题较上劲了。
早在2000年,作家江南(原名杨治)写了一本名叫《此间的少年》的小说,讲述的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在汴京大学的故事。这本小说本来在网络发表,后来大受欢迎,江南便直接将这本小说出版。后来华策影视想要把小说影视化,据说是谨慎起见特意向金庸去函征求许可。金庸老爷子一看,原来还有这么本《此间的少年》用了自己小说的角色和人物关系,并且还流传很广。
在武侠小说世界里恣意创作的金庸老爷子在现实中遇到关乎个人权益的问题,也自然是非常能打的。2016年10月,他就一纸诉状把江南和相关的出版公司给告了,认为被告行为属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等。
起诉的来龙去脉周公早已八过,在此就不再赘述,尚不了解前情的读者可以移步(点击蓝字复习:新老男神之间的较量: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这就是所谓的中国“同人小说第一案”了,开庭之时吸引媒体和法律届关注无数。近日,该案一审判决终于出炉,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的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被告赔偿金庸168万元的经济损失。
像很多同人小说一样,《此间的少年》中使用了金庸多部原作中的人物姓名(如郭靖、黄蓉和乔峰)。如果单单使用人物名称,通常认为,单独的角色名称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但难就难在同人文通常是人物名称+人物设定+背景一块用。比如,《此间的少年》中就借用了原作的人物关系(如黄药师是黄蓉的父亲、欧阳锋是欧阳克的叔叔),同时,也有部分人物的性格(如郭靖的老实和正直,黄蓉的古灵精怪),和部分人物的简单背景(如黄药师不幸丧偶、欧阳锋养蛇)(王迁《<此间的少年>事件初析》)。对此,法院提出:
“在文学创作领域中,文字作品以小说为例,其内容主要由人物、情节、环境三个要素构成。人物是核心,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故事情节均围绕人物展开;情节是骨架,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均通过故事情节塑造构建而成;环境是背景,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包括时代背景与空间背景。当具有特定性格特征与人物关系的人物名称以具体的故事情节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中展开时,其整体已经超越了抽象的思想,属于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反之而言,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在此基础上,法院实际上是在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设定、关系)+背景+情节与《此间的少年》人物(名称、设定、关系)+背景+情节相比对,考察《此间的少年》是否与金庸小说的表达有实质性相似处,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而言,法院认为:
“《此间的少年》使用了原告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上述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属于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原告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原告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原告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由此可见,法院的观点是认为《此间的少年》使用的人物(名称、设定、关系)和部分抽象故事情节仅仅是“简单”“抽象”的“惯常表达”,而故事情节则是“全新的”,因此并不构成与金庸小说的表达的实质性相似,也就不侵犯其著作权。
其实,很多同人文正是如此,同人文作者会采取和原作相似的角色、人设、人物关系和基本背景,但却恰恰要发展和原作完全不同的情节,否则也无法实现为相同角色安排不同人生的同人文之真谛了。
这样看来,如果同人文真是采用了全新的情节,至少从著作权的角度,未取得原作作者许可写就的同人文似乎还是安全的。但是,上述判决仅是一审判决,是否生效还未可知,市面上也有与目前判决不同的声音。因此,周公以为,写同人文还是需要更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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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说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就算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同人文仍然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间的少年》一案中,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一案中确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旧)第二条一般条款适用的条件对本案进行分析,认为本案具备该一般条款适用的基本条件,并认为:
“若‘同人作品’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但本案中,杨治……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原告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利益,在损害原告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此杨治用意并非善意。”
法院同时指出,“杨治(注:即作者江南本名)于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原告作品,其借助原告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
这样一来,法院认定江南等被告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旧)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据此判令江南等被告向金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168万元。
所谓“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避开了著作权侵权,又逃不过不正当竞争。同人文作者们可以以此案为参考,如果仅仅是自己写写玩儿,用来缓解原作剧情走向不合心意的遗憾,倒还好说,但一旦大受欢迎赚起了钱,甚至有意无意将自己的作品与原作品联系在一起,那就很有可能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就算事先没取得原作者的许可顺利出版了,事后被原作者发现也是大概率要交点“补课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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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禧攻略》平行宇宙的可行性
比起金庸和江南的同人小说第一案,回过头来看看延禧攻略的同人文,实际上还有些不同。
金庸小说尽管是依存在一定的真实历史背景下,但人物多是金庸自己创造,而《延禧攻略》本身就取材于真实历史,剧作中的皇帝、后宫妃子、傅恒璎珞(令妃)在历史上都确有其人,甚至于因为《延禧攻略》此次对真实历史的考据也下了不少功夫,其中有些情节和人物设定也是取材于真实历史,对于这样的作品再去写同人文,同人文作者如主张自己和《延禧攻略》相同的角色、人设甚至情节取材于历史本身,而非参照《延禧攻略》剧作,要认定同人文构成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和空间可能就更加难以捉摸了。
其实,据说金庸早在2005年就明确表示过对同人创作的不满:“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又比如哈利波特小说作者J.K.罗琳,就曾对存在涉性描写的哈利波特同人文颇有微词,但代表罗琳的律师也特别指出,她“没有对真正的哈利波特粉丝写的清白、纯真的同人文的抱怨”,并且称她很乐见这些作品在网上出版,只要这些出版物并未销售,并且能明确显示她本人没有参与写作,且不包含色情或种族主义。
从这些原作作者的言论里就能看出,很多时候,原作作者也就是选择对同人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是因为同人文作品毕竟源自于“粉丝文学”,只有倍受粉丝们追捧的好作品,才会常常被粉丝们拿来写同人文。同人文一方面有助于粉丝群体的固化和原作品知名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粉丝们对原作人物和原作品的喜爱的一种体现。
但是,再喜欢,也需要把握尺度,适当节制,需要考虑原作者的权益和态度。JK罗琳和金庸的言论已经用大白话说明白了法律规定:小孩子写来玩玩没关系,但真较起真来,如果你存在营利、混淆作品来源之类的情形,作者一旦追究起来,你恐怕还是要付出一些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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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