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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光鲜背后:飞行员的离职困局

陈佳阳 金诚同达 2022-03-20

 谜题 

 

飞行员和老东家的恩怨纠葛

飞行员作为一个高收入群体,似乎闪耀着光芒。正如曾经火遍大江南北的港剧《冲上云霄》中描绘的一样,他们是女人想嫁,男人想成为的一群人。但光鲜背后,总有一个问题横亘在航空公司(用人单位)和飞行员(劳动者)之间,就是居高不下的离职率(也称流动率)。看客们可能会深感错愕,作为令人羡慕的理想职业群体,缘何有如此巨大的离职倾向。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归纳得出主要有航空公司之间的待遇差距较大,飞行员体系内论资排辈现象严重,飞行员需求缺口大且各公司之间挖人意图强烈等原因。

但是,笔者并不想去深究飞行员离职谜题和谜题下的原因,仅想从劳动法角度分析飞行员离职的法律纠葛。

 解构 

飞行员流动的路径分析

由于飞行员的培训成本很高,且离职档案转接较为复杂,离职对于飞行员来说,相较于其他的职业群体可能相对困难,目前主要有两种路径,一种是飞行员在航空公司之间的有序流动,另一种则是依靠于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完成。

有序流动是指飞行员、流出的航空公司、流入公司三方依照《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形成默契配合,飞行员向流出航空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在航空公司之间协调好流转价格之后,经过一定周期,转接相关手续,飞行员自动离职进入下一家航空公司。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航空公司不用面对仲裁和诉讼的纷扰,还能获得相较于诉讼或者仲裁更合理的补偿对价;飞行员只需要依照规定申请,排队等待周期经过,而不需要考虑例如飞行资料转接困难等问题。因此,有序流动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来说都是一种缓和的离职方式。但介于公约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且截至目前参与公约的航空公司仅有65家等诸多原因,很大一部分飞行员离职还是会通过另一种方式解决。

所谓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对簿公堂”,即相关当事方请求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离职争议。这种解决方式,产生了“市面上”一个法律疑难问题——涉飞行员离职劳动争议,下文将主要围绕相关问题展开。

 聚焦 

哪些重点问题值得关注

笔者搜集了相关判例,结合《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来看,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对于航空公司来说,请求集中在:第一,确认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第二,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各项培训费用;第三,飞行员赔偿损失。

而对于飞行员,请求则集中在:第一,确认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第二,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第三,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办理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证照(以下简称飞行档案)的转移手续或移交到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第四,请求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出具安保评价。

结合各方诉求,涉飞行员劳动争议主要的焦点问题有三个:即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飞行员档案的转移、交接;违约金、赔偿金数额的认定。

 角力 

 

裁判机关如何保持横平

针对以上焦点问题,作为裁判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如何评判,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针对飞行员离职行为本身来说,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认定立场一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飞行员只要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向航空公司提出离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飞行员按规定提前向航空公司申请,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针对相关档案转移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北京为例,仲裁机构和法院则持不同立场。仲裁机构认为,飞行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协助办理相关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飞行档案应当按照航空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操作管理,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与之相对,法院则认为飞行档案和人事档案原则上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档案”范围,都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二者强制切割,只会导致劳动者辞职权利受到限制,不符合劳动法精神。除此之外,法院执行系统和审判系统之间关于飞行档案问题的对接也会产生偏差,即会产生一个困局:飞行员很可能按照判决给付了认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但航空公司不予配合转移手续,案件则会自然进入“执行难”的状态,飞行员最终还是无法轻松的从原航空公司“离职”。

最后,针对违约金和相关赔偿数额的认定,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尺度相当。对于赔偿金的主张,需要飞行员的离职行为造成了航空公司的实际损害,实践中能举证证明的十分少见。对于违约金,实质属于弥补飞行员培训成本的对价,因不具有惩罚性而不能将飞行员“成长”过程中所有的培养成本囊括入内,相关数额没有具体的参考标准,需要航空公司举证,否则,仲裁机构和法院会参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已失效)规定的70到210万之间按照市场价格浮动判定。因此,航空公司动辄上千万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

 反思、复盘 

各方如何应对

通过对以上焦点问题的分析,飞行员离职,在现行劳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理应同普通员工“跳槽”无异,但由于飞行员职业特殊性使得问题变得极其复杂。现实中,常常形成一个僵局:飞行员想走,介于飞行档案被航空公司掌握,哪怕交了违约金也走不了;航空公司“人留不住”,且裁判机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认定尺度往往又不尽如人意,只能依靠“扣留”飞行档案这种无奈的方式“强制挽留”。如何做出有效的应对,这是双方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诚然对双方来说,如果能回到有序流转的管道,飞行员能够更快的去到新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之间也能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给予相对合理的一个“人才对价”,实属两全其美。

但往往事与愿违,相关问题可能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的轨道,这就需要:

对飞行员来说,要认识到其在现行法律下飞行员就是普通的劳动者,受劳动相关法律保护。但也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提前告知,并积极给付应摊派的培训成本,如果造成损失则合理赔偿,相信裁判机关会给予支持。因为,从客观层面上来说,有序流动的方式既然能转接飞行档案,那么飞行档案的转移也就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对航空公司来说,即便有千万个委屈,但就目前的劳动法律而言,飞行员只是一般的劳动者,在期待法律改变的同时,要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能否扩大有序流转公约的广度,以公司之间的约定,间接限制飞行员的随意离职;除此之外,从公司管理本身下手,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成本计价体系和一套“可视”的离职飞行员损害计算体系。这大概比用“扣押”飞行档案这种强人所难且有法律争议的方式更加可取。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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