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新艺人出道签约指南
去年的现象级网综《偶像练习生》第二季《青春有你》开播在即,可以预见,又有100个新鲜爱豆即将出炉、备受追捧和关注。
随着粉丝经济和偶像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年轻的面孔逐梦演艺圈。
追梦需要热情,但经纪合同的签订却需要十足的理性和法律风险意识,否则,如果新人们在合同谈判和签约时草草了事,待到履行时与经纪公司摩擦不断,此时再想要终止合同就远比签约时的谈判麻烦多了。
比如通过《偶像练习生》跃升顶级流量的蔡徐坤就是如此,尽管目前风头正劲,却一直深陷解约官司,此前在一审中就曾面临公司高达5000万违约金请求。
因此,本期周公就从经纪合同的期限、效力和履行等方面介绍新人们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应当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以求为初出茅庐的新人提供出道签约指南,也得以尽量化解公司和艺人之间的潜在纠纷。
超长合同期限,签还是不签?
在一些娱乐行业较为成熟的国家,演艺经纪合同的期限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美国加州《劳动法典》第2855条规定,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约不得超过七年;超过七年的,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提前终止合约。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2009年制定“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专属合约”规定合同最长有效期为7年。如果超过7年,艺人可随时通知公司解约,通知后6个月合约自动解除。
相比而言,国内法律目前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期限没有直接限制和规定,实践中五到十年的合同期限非常常见,甚至有长达数十年之约。
有粉丝称当红小花迪丽热巴就曾与嘉行传媒签下15年的合约,而依靠《镇魂》成为新晋流量,在《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饰演小公爷的朱一龙,也曾被媒体曝出与其经纪公司东方飞云签订了长达35年之久的合约。依照该合同,朱一龙需要为公司工作到六十一岁。
数十年的青春年华对于一个艺人来说无疑是弥足珍贵的,在没有法律限制最长期限的情况下,尤其需要自己在签约时深思熟虑。
实际上,短期、长期合约并没有绝对的优劣。艺人在短期合约中拥有更多的灵活度和自主权,不过艺人的稳定性也肯定会影响到公司对于资源投入的决策,如果签约期限太短,公司显然不敢为艺人打造长期的演艺规划和投入计划。
因此,无论是艺人还是公司,在签约时都应充分沟通和互相了解,对签约期限应给予足够的考量和重视,尽可能在艺人的自由度和公司的长期规划中间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避免日后矛盾。
“显失公平”能否成为后悔药?
签订合同后,往往有艺人会不满于经纪公司的各方面限制,认为合同里尽是“霸王条款”,并以此为由想要和经纪公司“分手”。比如,凭《太子妃升职记》走红的盛一伦就曾在解约纠纷中认为其经纪合同里存在大量霸王条款,诸如“不能结婚生子,不能探亲,不能离开居住地5天”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那么,想以“合同不公平”为由与经纪公司”分手“,是否可行?
实际上所谓的“合同不公平”,放在法律语境下就是“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法律赋予当事人在1年内行使对合同的撤销权。
也就是说,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艺人确实可能在1年内撤(反)销(悔)。但是,艺人在主观上感觉的“不公平”,未必是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对此,在李鸿杰与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公司纠纷中,法院有相关论述:
“演艺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艺人和演艺公司之间一般签订长期合约,基于对代理的持续性信赖而在前期对艺人进行大量的投资,包括包装、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收益亦根据艺人的知名度逐步提高,若艺人成名后任意解除合同,则演艺公司的损失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故为平衡双方利益,合约中会对艺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公开登台、作品的制作发行、宣传、公开活动的参与、艺员形象、商业开发等,甚至对于艺人的服装、发型、言论乃至婚姻作出约定;……上述做法导致了此类合同具有单方面的较强约束性和相对紧密的人身性等特点,而在此部分内容的约定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出限制。
本案中,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约前亦曾为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的学生,对演艺行业应有明确的认知能力,对其自身今后的演艺规划及人生构想应具有自我识别的能力,结合原告的身份、经历,只要尽到了初步的谨慎义务,《艺人合约》中的大多约定后果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合同个别条款的约定虽存在与法律法规冲突或表述不准确的情况,但不足以导致整个合同效力发生变化,故原告以双方在签订上述合约时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理由不充分。”
如上述判决所言,考虑到公司的巨大投入,经纪合同中对艺人权利的一定程度的限制也是合理的,而不必然是”显失公平“。退一步讲,即便个别条款确实不公平,也不必然能导致整个合同的撤销。
因此,合同法保护弱者,但不保护轻率之人。草率地签约,后悔了又一味以“显失公平”为由想要撤销合同,并非理性选择。
诚然,经纪公司可能确实会提供一些看上去不近人情的限制条款,但这种限制一方面很可能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对于有基本识别能力的人,也应该为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负责,在签订之时就理应料想到合同签订的后果。所以,这就更提示了新人们在签约时必须仔细考量、充分谈判,在必要的时候寻求法律人士帮助,对每个条款都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认知。
资源投入需要在条款中细化落实
除了合同期限和效力,对于艺人来说,演艺经纪合同中的另一重要部分就是经纪公司给艺人接洽的工作、安排的培训和宣传等内容了。
要求解约的艺人往往是抱怨公司没有给自己足够的工作机会和投入,也就是说,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包装、待遇、工作量等是导致艺人要求解约的重要原因。
比如2014年,杨洋向经纪公司荣信达提出解约。据媒体报道,其律师曾透露,“杨洋没有专职经纪人,每年给他做主演的戏非常少,在荣信达服务期间,他的粉丝量、媒体曝光度都是非常低的。”此外,杨洋对公司的宣传规划不甚满意也是一大原因。
也有不满工作负荷过大而产生纠纷的。据称,2001年,蔡依林因难以承受经纪合同中每半年发行一张专辑的要求爆发解约纠纷。这场纠纷导致蔡依林与经纪人及公司的关系恶化,在此后的整整一年时间内曝光量锐减,演艺事业一度停滞。
因此,我们建议,在签订经纪合同之时,艺人就可以与公司谈判要求对工作内容有具体、量化的衡量标准。具体而言,包括对艺人投入的宣传费用预算、出演的剧集播出平台、出演的角色重要程度和类型、参与商业活动、代言的标准和数量,片酬标准,每年的接片数量、专辑发行数量,培训的频率、时长、质量和费用承担方式等,都可以落实到合同的具体条款中。
虽然大部分经纪约中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演艺安排有着决策权,但艺人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对自己的星路规划提出合理的框架和底线要求,以免为日后履行过程中的种种纠纷埋下伏笔。
归根到底艺人和经纪公司是有共同利益追求的。一方面公司的资源投入让艺人获得机会和曝光,一方面艺人的名声大噪同样会为公司带来不菲的利润回报。而精细设计的合同条款是平衡双方利益,规避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工具。
也因此,合同签订前期的磋商和谈判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并不是无关紧要的流程,也不应当是寸步不让的对抗,而是双方试探彼此底线和达成共识的过程,是日后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保障。
对于艺人来说,出道前对合同给予充分的重视,也是对自己星途的负责。对于公司而言,如能利用谈判时的优势地位确保核心利益,而同时尽可能与艺人沟通出公允的条款,也能最大程度避免艺人因对条款“口服心不服”日积月累最终爆发出一场解约纠纷。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周公观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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