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债权申报与确认中关注的问题及实操要点(下)
“东风破”系列
No.5
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债权申报与确认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及实操过程中的要点一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内容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特殊类型债权的申报与主张实操要点,点击此处回顾:债权申报与确认中关注的问题及实操要点(上)。
本文为下篇,主要内容为债权人完成债权申报后,在债权审查、异议与确认阶段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债权审核认定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将破产债权确认与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债权对比,债权审核就相当于法院开庭审理,区别在于审理主体、所依据的程序有所不同。从我们担任破产管理人审核债权的经验,审核的主要依据为债权申报提供的证据材料、债务人财务资料、债务人合同文书、债务人相关人员谈话、管理人调查取证等。作为申报人,在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过程中不应消极等待,需要做到:
1. 积极回应管理人询问
管理人审核债权人申报材料相当于书面审理案件,有情况需要核实时,债权人应积极回应,补充提供足以证明自身债权成立的证据,同时也可以提供其他债权成立与否的线索,便于管理人快速高效完成债权审核,提高效率。
2. 配合管理人核查原件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时,只收取债权人证据材料复印件,债权人应配合将相应复印件的原件提交给管理人核查,无法提供原件的应说明原件出处,管理人做证据材料真实性核查,债权人应积极配合。
3. 配合管理人调查取证
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手段调查取证,债权人往往与债务人有经济往来,熟悉债务人相关情况,应积极配合提供信息,指引调查取证方向。
4. 密切关注债权审核进展
因债权申报期限届满至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期间一般最长只有15日,因此债权审核工作时间被严重压缩,管理人限于工作繁杂可能无法及时高效完成每笔债权审核,作为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自身债权审核进展情况,督促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债权审核,确有难度的也要督促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临时债权以取得会议事项表决权。
三、债权异议与确认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管理人需将债权申报和审核结果提交会议核查确认,审核的结果类型可以包括全额认定、部分认定、全部否定、待确认,对优先权的审核结果可以包括认定在优先权对应标的物变现范围内全部优先、部分优先、无优先权、优先权待定。针对管理人审核结果,作为债权人应重点关注:
1. 债权异议
1)对自身债权的核查与异议债权人针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对自身债权认定金额、优先性如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复核,提出异议的期限法律并未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管理人一般会要求债权人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给予回复。债权人如对管理人异议回复不服,自收到异议回复之日起15日内向破产管辖法院起诉。当然,债权人也可以跳过复核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债权是无需主动申报的债权类型,由管理人依职权调查并公示,接受职工核查。职工债权的核查是起诉的前置程序,职工如有异议应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对异议不服的,自收到异议回复通知之日起15日内起诉。2)对其他债权的核查与异议债权人不仅可以对自身债权审核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异议,也可以对债权表中任意一笔债权提出异议,各债权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也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知情权。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表中记载的某笔债权存有异议,可以在上述期限范围内提出。关于债权人能否查阅其他债权人的申报资料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2款、《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等均赋予了债权人查阅权。债权人可以合法充分行使债权异议核查的权利,客观上起到了监督管理人的作用,剔除虚假债权和依法不能成立的债权,但务必注意杜绝滥用异议权,干扰管理人正常工作。此外,需要补充的是,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结果也有权利提出异议,管理人需要对异议进行回复,对异议回复不服的,债务人也可以提出债权异议之诉。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应真实申报债权,避免因债权在管理人确认后又因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异议、诉讼程序被核减或否定。
2. 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债权认定
对于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债权人,如对自身债权有异议起诉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如对其他债权有异议起诉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正在异议诉讼过程中的债权暂不能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及优先性,待异议之诉产生生效法律文书后,方能裁定确认,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债权应要求并督促管理人将自身债权对应的金额予以预留,以保障自身债权得到确认后的清偿资金来源。
3. 无异议债权及时申请管理人提交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人可以督促管理人对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异议期已经届满未提出异议或异议调整后的债权及时提交法院裁定确认,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结果为生效结果,如无特殊情况,该债权认定的金额和优先性作为将来参与债权分配、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的依据。债权人应对自身无异议债权及时申请提交法院裁定予以确认,以保障债权实现。
4. 申请法院确定临时债权额以获得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前未获管理人确认或全部确认的债权,在表决事项计算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比例时,不计入数据。因此,对债权人会议前暂不能确认是否成立的债权,债权人想在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应向管理人申请并督促其向法院申请确定临时债权额,参照申报金额或管理人初审金额,获得会议事项表决权。
5. 对债权优先权认定结果的异议与确认
债权金额的确认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债权的优先顺位认定则直接关系到债权清偿的比例甚至是能否得到清偿。《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的一般规则,此外,《物权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批复》《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商法》等赋予了担保物权、工程价款、消费者购房户、受教育者、船员工资等特殊权利类型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尚未列尽的其他单行法等规范性文件赋予的优先权类型。债权人应结合自身债权的类型和性质,依法认定债权优先性。在对债权优先权认定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有两点需要重点关注:1)担保物权对应的担保物应做到具体、准确担保物权人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指出对应抵押物、质押物等用于担保债权实现的具体对象,该对象应该是具体的、明确的,不能指向不明或无法区分的种类物,且应根据抵押、质押等的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管理人和法院据此依法认定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予以确认。担保物权人对担保权对应的担保物负有举证义务,如无法明确指认担保物的范围和目标,需要承担担保物权无法实现的结果。关于担保物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即别除权的行使,将在本系列后续文章中专文探讨,在此不再赘述。2)优先权有严格的权利边界,要界清优先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申报、确认的债权并非一定全额可以优先受偿,债权优先基于法定设立,同时规定了明晰的权利界限,如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一般限于抵押物变现价值,工程款债权优先一般限于工人工资、材料款、经营成本、利润等而排除利息、违约金和损失,船舶优先权范围限于该特定船舶变现价值等。未能纳入优先债权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受偿。笔者用了两篇文章篇幅探讨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异议及确认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和实操要点,对于后续参与破产程序,更好行使债权人权利是前提和基础。后文笔者将继续从权利人视角入手,探讨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待履行合同如何处理以及各类合同相对方如何更好的做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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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破”系列已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上线,文章共18期,后期将陆续更新,敬请期待。点击阅读原文,跳转至威科平台。作 者 简 介
吴华彦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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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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