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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庆中秋加班的6个实务问题(超实用!)

王律论法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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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律论法

 

2020年的国庆节与中秋节同在10月1日这一天,双节叠加如何放假,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引起热议。本文在此为读者一一解密。


一、2020年的国庆节、中秋节如何安排放假?


根据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政府官网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的具体安排,国庆节、中秋节为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可见,2020年的国庆节、中秋节双节叠加是10月1日至8日连放8天假,与以往的长假相比可谓重磅长假期。有人可能表示遗憾,原本中秋节本身也有3天小长假,加上国庆节的7天长假实际上前后休了10天,这样合并成8天岂不是吃亏了?对此,国务院已经为大家考虑到了,为了合理安排全年假期,将原本是3天小长假的劳动节扩充为5天中长假,安排5月1日至5与月5日放假调休,如此一来,全年的假期也大致平衡了。


二、这个假期安排是全国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执行吗?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该通知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和传阅的明码电报,是关于一般性事务通知的公文,并不属于法律、法规。再看国务院该通知的抬头,该文是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位、各直属机构”的,而非面向全国人民或所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再看该通知的结尾“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取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显然是上级对下级的指令性要求。可见该通知实际上是国务院针对其管辖的所有单位、部门的放假安排,对全国除此之外的用人单位及人民群众具有指导意义,而非强制执行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对上述放假安排可参照执行,而非必须执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假,又根据属于法规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令第664号)之规定,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以上所规定的属于法定节假日,这才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在上述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放假。至于由节日期间及前后星期的星期六、日调休所得的连续休假,则属于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参照和自主安排的范畴。


三、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似乎与上文所述的冲突,也有违劳动法“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必须性,实际上,法律对此尚有其他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不受第四十一条协商规定限制的特殊期限,又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再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办法[1994]289号)第四十二条就明确提到了在法定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情况,可见法律本身是考虑到特殊岗位或基于经营需要无法安排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情况,给予了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加班以及符合特殊情形时可以强制安排加班的权利。


因此,用人单位并非必须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如果不能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定时工作制除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均认为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存在加班情形,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仅有深圳、上海、厦门、湖南等地区认为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020年10月1日加班需要支付六倍加班工资吗?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当天是国庆节、中秋节双节叠加,但实际上这还是客观上的一天,是只有24小时的一天,劳动者在这一天上班和在其他日子上班付出的是无法差别的劳动,依法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需要另行支付的是300%的工资报酬,不存在累计叠加的说法,因此不可能获得六倍加班工资。


五、10月1日至8日期间到底哪几天是法定节假日?


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争取计算加班费尤为重要,关系到哪几天安排工作应按法定节假日计算300%的加班工资。对此,国务院的通知并没有明确说明。从按通知的行文本意来看,国庆节、中秋节是并列在8天长假中,且调休的是9月27日(星期日)和10月10日(星期六)前后2个休息日,加上10月3日(星期六)、10月4日(星期日)正好4天,可见国务院无意将法定节假日抵消一天,应理解为这8天中有4天是法定节假日,4天是休息日调休。那么到底哪几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呢?笔者大胆推测,基于国务院既往假期安排的惯例以及追求假期连续性的民事习惯,其中法定节假日应为10月1日至10月4日这4天。由于这个问题估计会引起争议,届时相关部门应该会出面说明,我们拭目以待。


六、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安排加班的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需根据实际工时情况和岗位实际来具体分析,无法一言蔽之,碍于篇幅,笔者仅就标准工时制的计算方法进行解析。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而言,在10月1日至10月4日安排加班工作的,应另行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由于法定节假日本身就是带薪休假,因此这俗称的“三倍工资”并不包括当天本身自带的薪酬,用人单位应另行再支付三倍工资,至于其当天自带的薪酬部分本身已经包含在劳动者的月工资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要不倒扣即可,但对于一些只约定了日薪或时薪的特殊情况,则应另行加上法定节假日当天的自带薪酬,即所谓的“四倍工资”。


在10月5日至10月8日安排加班的,应区分情况计算。     


第一种情况:如用人单位并不打算执行国务院的放假安排,仅在10月1日至10月4日安排放假,其他日子照常安排上班、休息,则用人单位可能在9月27日(星期日)和10月10日(星期六)也并不安排上班,依然是正常休息,那么用人单位在10月7日和8日正常安排上班时,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可。但是在10月5日和6日安排上班的话,依然属于加班,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原因是这两天实际上是10月3日(星期六)和10月4日(星期日)的补假,不管劳动者在10月3日和10月4日这两天是否有休息,均不影响10月5日和10月6日的补假要求,因为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应补假。那么为什么认为补假是在10月5日、6日,而不是7日、8日呢,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休假连续性习惯以外,也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四十条“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由于该文件出台时我国的休息日仅为星期日一天,置于现今,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两天,则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的补假也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第二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部分遵循放假规定,安排劳动者9月27日(星期日)和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10月1日-4日休息,10月5日-8日上班,则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安排劳动者在9月27日(星期日)、10月5日(星期一,补假休息日)、10月6日(星期二,补假休息日)、10月10日(星期六)这四个休息日加班,应支付200%的工资,10月7日和8日属于正常上班,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可。为何不能理解为10月7日和10月8日加班呢?原因是这两天本来是正常工作日,既然这两天安排上班则说明9月27日(星期日)和10月10日(星期六)实际上并未调休,故10月7日和10月8日应保有其工作日的性质,不应视为休息日。之所以作这样的区分,原因有二,其一是解决哪一天安排上班属于加班,从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问题,其二是解决加班工资计算纳入的月份问题,影响到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个别地区须按月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问题,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代通知金的标准等问题,


其他各种安排上班与休息的形式实际上都包含在以上两种情况之中,根据实际情况带入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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