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超龄人员工伤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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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编辑整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4524号
小编有话说: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大家注意没有,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认定工伤的,工伤员工就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省直辖市政府规定具体标准,但是授权标准,而不是不发。目前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各地方规定不同,有的地方规定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有,有的地方规定只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的地方是两金皆无。既然认定,为何区别对待?工伤认定有何意义?
这又说到根本上了,超龄人员没有劳动关系,为何要认定工伤?
又会有人提出异议,劳动法有年龄上限规定吗?劳动合同法也是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才劳动合同终止啊。
所以,对于超龄人员,该不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同地方就查阅当地规定吧。否则维权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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