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夜班打瞌睡, 公司解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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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闽02民终2847号
基本事实:
2015年12月16日,洪某入职于大海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时间:2021年3月31日。工作岗位为物业服务保安。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数额:3529.48元。大海公司以洪某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洪某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大海公司向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仲裁结果:裁决大海公司应向洪某支付赔偿金21000元。
大海公司一审请求判令大海公司无需支付洪某赔偿金2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职员手册》对洪某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大海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职员手册》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洪某虽对该规章制度不予确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对洪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职员手册》于2018年9月29日送达给洪某,故该规章制度从送达之日起对洪某产生约束力。
二、大海公司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洪某2018年8月4日当值期间睡觉的行为已由大海公司进行处罚,且该时间点《职员手册》尚未送达给洪某,对洪某未产生约束力,大海公司以该事项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依据。洪某对大海公司提供的2018年10月1日至2日的视频、截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大海公司以洪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大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洪某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大海公司以洪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综上,认定大海公司系违法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
大海公司违法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大海公司应当向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洪某主张赔偿金210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应予支持。判决:大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某支付赔偿金21000元。
大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大海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大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2018年10月2日值班期间睡岗照片及视频等证据,洪某虽然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大海公司制定的《职员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洪某具有约束力。洪某值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了岗位考核标准及《职员手册》的规定,大海公司有权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也认定“大海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职员手册》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洪某虽对该规章制度不予确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法院对洪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职员手册》于2018年9月29日送达给洪某,故该规章制度从送达之日起对洪某产生约束力。”故大海公司依据《职员手册》解除与洪某的合同合情合理合法,大海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审法院另查明,洪某系大海公司管理小区的地下室车库门岗保安,主要负责小区未登记备案车辆的出入管理。保安亭内基本配置为:一张电脑桌,一台电脑,还有一张椅子等。洪某每个月休息2天,平常上班时间12小时,白班和晚班各半个月,白班是从早上7点到19点,晚班是从19点到隔天早上7点,其中有一天是转班,需要连续上班16小时。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涉及到的是小区保安这一行业的普遍问题,即夜班保安能否适当休息。从小区保安这一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看,小区保安虽有“保安”字眼,其实应当是具有更多的带有服务小区业主日常生活性质的职业。因为,通常情况下,在一般的小区里,物业公司雇佣的大部分是退休或接近退休的年纪较大男性员工,设定的工资则也普遍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在日常工作中,虽然没有繁重的体力活,但也普遍存在持续工作时间长,甚至整夜通宵值班的现象。从行业规则看,物业公司制定的“夜班保安不得睡岗”这一规则应当得到肯定,但也应当具有较为充分的人性化。在规则中一味的要求一个已经到了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连续多天的通宵夜班,并且通宵的完全不“打盹”,显然不符合人体基本的运作机能。因此,作为企业,应当制定更符合人性化的规则,比如适当的增加人力成本,缩短员工值夜班的时间,以达到规则与人性的基本统一。
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大海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物业公司的一般规则。但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看,洪某日常工作系小区的地下室车库门岗保安,负责小区未登记备案车辆的出入管理,平常每天上班时间达12小时,尤其是晚班则是通宵值班,并且需要连续工作15天。这种工作方式与强度显然与洪某本人的年纪不相符合,违反“夜班保安不得睡岗”这一规则自然就难于避免。
本院尊重大海公司制定的基本规则,但也充分注意到管理中绝对适用原则及规则中人性化的因素。本案的争议也体现一个结论,那就是洪某已经不适应大海公司制定的这种缺乏人性化的规则,为此,双方应当解除劳动关系。鉴于双方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侧重于评判哪一方的过错无益于解决本案的争议。为此,本院参照“双方协商解除”的法律规定,由大海公司按洪某的服务年限,以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即3529.48元*3=10588.44元。
综上,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略有不当,本院予以更正;大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判决如下:大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某支付补偿金1058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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