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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可调岗,就能从长沙调到岳阳吗?(高院再审)

子非鱼小编编辑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22-03-20


案号:(2017)湘民再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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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2年11月23日,某物业公司和芳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芳某的岗位为后勤服务岗。工作地点包括某物业公司的住所地、某物业公司或恒大公司投资的企业所在地、某物业公司或恒大公司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芳某亦同意服从某物业公司或恒大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


此外,芳某在劳动合同中还签字确认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014年7月24日,某物业公司做出将芳某工作地点由长沙市调整到岳阳市的决定,芳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


2014年8月4日,某物业公司发出《关于对芳某同志的处分决定》,称“……因芳某无视劳动纪律,在日常工作中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多次脱岗等违纪行为,经多次问责及谈话后,仍不悔改。7月份,公司调芳某赴岳阳支援维保修工作,其不仅不服从安排,且四处散布不实言论,对公司业务开展及团队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给予芳某开除处分。


2014年9月24日,某物业公司向芳某发出离职证明,离职时间为2014年8月9日。


芳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裁决由某物业公司支付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0元,驳回芳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某物业公司和芳某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过于宽泛,不符合法律规定。芳某入职后工作地点一直在长沙,现某物业公司决定将芳某调至岳阳工作,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现某物业公司在芳某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况下,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做出开除处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11220元(2805元/月×2个月×2倍)。一审法院判决:限某物业公司支付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20元。


二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芳某的工作地点包括某物业公司的住所地、某物业公司或恒大公司投资的企业所在地、某物业公司或恒大公司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芳某同意服从某物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2014年7月,某物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将芳某的工作地点从长沙市调整到岳阳市,芳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某物业公司因此作出解除与芳某劳动关系的决定。二审法院认为,芳某不同意某物业公司调整其工作地点而未去新工作地点上班,应视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某物业公司与芳某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某物业公司解除与芳某的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解除。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某物业公司应当向芳某支付经济补偿。故对某物业公司上诉提出无需支付芳某赔偿金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限公司支付芳某经济补偿5610元。


芳某申请再审称,合同在长沙签订并在长沙工作,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调往岳阳工作是对劳动合同重大变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高院认为:


某物业公司与芳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芳某的工作地点包括某物业公司的住所地、某物业公司或恒大公司投资的企业所在地、某物业公司或恒大公司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芳某同意服从某物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该约定赋予了某物业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岗位、劳动地点及工资标准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属无效约定。由于恒大公司投资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对于异地城市的工作安排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且某物业公司最初安排芳某的工作岗位在长沙市的项目上,某物业公司在双方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芳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综上,芳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判决如下:

一、撤销二审民事判决;

二、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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