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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复函:非全日制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问: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有年休假?

答:不享有,依据为人社厅函〔2009〕149号、国法秘政函【2009】5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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