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拒绝安装手机定位软件,公司开除合法吗?
案号:(2015)苏中民终字第06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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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夏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夏某应当遵守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公司集团不时制订或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指示。
夏某从事上海区域销售经理工作,工作地点在家中。
甲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故意不服从或违抗上级指示属于不可容忍的行为,并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收到三次书面警告,该员工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014年9月22日甲公司召开销售会议(夏某也参加),会议内容其中有销售人员以后的报告工作,应在配备的工作手机使用客户端软件-外勤全能王,包括差旅费报告的规定、差旅费汇报流程、差旅费汇报手册,定位时间限于工作日的8时至17时。夏某当场表示不同意安装。后经甲公司多次通过邮件邮件形式与夏某沟通,并告知如何使用软件,要求夏某使用该软件完成工作,并报告工作。夏某表示不能接受外勤人员使用软件汇报工作,拒绝安装,并拒绝使用软件进行汇报制度。
2015年3月9日甲公司发邮件(书面警告)给夏某,认为夏某2015年3月9日发出的周报不符合公司政策(使用手机软件),拒绝遵守公司政策,故意不服从或违抗上级指示。2015年3月6日至4月27日期间,夏某仍以原方式报告工作,甲公司四次给予夏某书面警告。
2015年5月4日甲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认为夏某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多次故意不服从或违抗上级指示(具体内容见书面警告书),经公司内部讨论后决定,自2015年5月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嗣后,夏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457元,仲裁裁决驳回夏某该项请求。
夏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夏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期间,甲公司作出销售人员以后的报告工作,应在配备的工作手机使用客户端软件-外勤全能王(包括定位),而甲公司使用软件对销售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并进行合理的监督,符合现代发展趋势,且软件管理的定位,并不侵犯夏某的个人隐私权,并与夏某的人格尊严无关,故夏某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夏某的个人隐私权,人格尊严,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
夏某应当服从甲公司的决定,并积极配合甲公司的工作(安装软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夏某拒绝安装,并按原方式进行工作,即不接受甲公司合理的管理与监督,应当认定夏某的行为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在甲公司对夏某作出第一次警告处分后,夏某仍不能改正,并多次被警告处分,夏某的行为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之解除情形,应当认定甲公司对夏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夏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夏某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甲公司强迫其安装外勤全能王手机客户端,其拒绝安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
夏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遵守甲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指示。在劳动合同期间,甲公司要求销售人员在配备的工作手机使用客户端软件-外勤全能王,该要求属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范围,且只要求员工于工作时间开启该客户端软件,并未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权和个人尊严。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安装该客户端软件,系违反甲公司的该项规章制度。甲公司对夏某作出第一次警告处分后,夏某仍不能改正,并多次被警告处分。夏某的行为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情形,甲公司对夏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夏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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