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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午休玩手机音量太大被辞退,合法吗?

案号:(2022)粤01民终14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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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王某系甲公司职工,最后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制造科技术担当。

2021年8月31日,甲公司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工作场所内制造手机噪音,影响到其他部门人员,经多人提醒后,仍不改正,依《员工工作规则》第83条第4项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王某对此次《违纪处罚书》向甲公司提交了《异议申请书》,该《异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王某认为其系在午休时间玩手机,并非工作时间,午休时间其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公司针对午休时间玩手机有声音给予警告处分限制并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且其当时是玩《和平精英》游戏,游戏声音并非连续传出,经提醒其一局游戏结束后退出了游戏改为调低音量看视频。

2021年10月9日,甲公司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午休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大声播放手机音乐,影响到其他部门人员正常午休,经提醒后,仍不改正,导致其他部门多人联名投诉,依《员工工作规则》第83条第4项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王某对该次处罚向甲公司提交了《异议书》,异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其在午休时间玩手机并非上班时间,公司针对午休时间点给予违纪处罚书,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处罚书中记载其他部门联名投诉,其认为是公司故意为之。

2021年10月13日,甲公司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持续在工作场所内大音量玩手机,影响到其他部门人员,公司收到多人书面投诉,经主管多次提醒后,仍不改正,继前三次警告后,再次违反纪律,依《员工工作规则》第84条第1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王某对此次处罚同样提出异议,异议的主要内容为: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休息方式,其休息方式为玩手机,午休时间为自由活动时间,其通过午休时间玩手机的方式达到休息的目的,公司一直对其进行变相打压或限制。

2021年10月13日,甲公司王某发出《午休调离工作岗位通知》,王某持续长时间在午休时间大音量玩手机、制造噪音,严重影响到公司其他同事,在多次提醒警告后,仍不改正,要求王某从2021年10月13日起中午12:20-13:20期间吃完午饭后在公司大厅接待处休息,未经允许,此时间段不可以进入办公室,如强行进入办公室,并继续制造噪音影响其他人,公司将按严重违纪处理。

2021年10月14日,甲公司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午休时间,不执行公司于10月13日通知的午休安排,继续在工作场所内大音量影响别人,劝说时对抗不改正,导致公司报警处理,再次严重违反纪律,依据《员工工作规则》第84条第1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王某对该次处罚提出异议,异议的主要内容为:午休时间其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公司开出的午休安排及处罚是对其变相的欺压,公司企图以报警的方式来对其进行恐吓。

2021年10月20日,甲公司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午休时间,不执行公司于10月13日通知的午休安排,继续在工作场所内制造噪音影响别人,多次劝说、多次警告、多次管理无效,再次严重违反纪律,依《员工工作规则》第84条第1项再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王某对该次处罚提出异议,异议的主要内容为:其没有故意制造噪音,只是按照其休息方式在午休并且午休时间其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其曾按要求调低过音量,但无论多小穗积副总都说吵,公司给其开出的午休调离岗位通知,本人已提出异议,在公司不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前,本人拒绝执行。

2021年10月22日,甲公司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午休时间,至今不执行公司于10月13日通知的午休安排,10月21日继续在工作场所内制造噪音影响别人,多次劝解、多次警告拒不改正,拒不服从上司管理,再次严重违反纪律,依《员工工作规则》第84条第1项再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甲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王某发出违纪处罚书,以王某今年多次违反公司纪律,公司给出多个普通警告、4个严重警告,仍不改正,不服从管理为由依据《员工工作规则》第86条第1项对王某给予解雇处分。

甲公司《员工工作规则》规定:第83条(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4)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者发生口角的;第84条(“严重警告并赔偿公司损失”的违纪行为):(1)在一个年度内得到一次警告后,再一次违反纪律的;第86条(应给予“劝退”或“惩戒解雇”处分的违纪行为):(1)在一个年度内已违反第83条规定累计三次或第84条规定累计两次或第85条规定一次,又再次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

王某提起仲裁,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155729.7元(经济补偿年限10.5年×近一年月平均收入7415.7元×2)。仲裁驳回王某该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王某甲公司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22日解除,与事实相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王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22日解除。

其次,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违纪视频》中可见,王某在2021年6月30日午休时间在办公室通过蓝牙音箱外放手机音乐,在2021年8月31日午休时间在办公室使用手机打游戏,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12日在午休时间使用手机打游戏和观看视频,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21日在午休时间在办公室使用手机打游戏;

上述日期王某在打游戏和观看视频过程中均未将手机调成静音模式或通过戴耳机等方式阻止手机声音外放。友善是作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王某在办公场所不顾他人感受,肆意放纵自身喜好,在甲公司以多次警告提醒其行为已干扰他人的情况下,仍未作出任何改变。劳动者虽然享有休息的权利,但理应以不影响其他人员为前提,在午休期间选择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其他劳动者的应有之义,王某通过打游戏、观看视频、外放音乐等方式在办公场所制造各种声音,应属于其在工作场所喧哗的一种方式,亦非合理解决问题的途径。

《员工工作规则》中亦明确规定,在工作场所内喧哗给予警告处分;在一个年度内得到一次警告后,再次违反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一个年度内警告累计三次、严重警告累计两次又再次违纪的给予解雇处分。双方对《员工工作规则》的真实性无异议,甲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合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综上,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如上所述,一审法院已认定甲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合法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王某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王某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王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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