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强:推动乡村人才振兴重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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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乡村人才振兴重在激励
乡
村振兴的关键是人才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要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激励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汇聚的良性循环。”这明确了人才在乡村振兴诸要素中的核心地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找到了突破口。但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今天,促进人才向乡村汇聚,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方面,在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乡村的独特价值和多元功能日益显现,乡村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创业创新的机会日益增多,全国各地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逆城镇化现象。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城乡的经济待遇、公共福利、环境条件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城市的日益繁荣对乡村人才仍然具有不可抵挡的吸引力,而乡村对人才的吸引力仍然明显不足,尤其是远离城市的偏远乡村。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鼓励人口由农村向城镇流动、限制城镇人口向农村流动的管理体制,户口登记制度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仍十分明确,各地普遍实行着户籍与公共福利待遇挂钩的政策,导致诸多有意愿下乡回乡发展的人才顾虑重重。
另一方面,国家取消大中专学生就业分配派遣制度后,乡村无论是专业人才队伍还是干部队伍逐步走向衰退。为解决乡村人才匮乏问题,国家近年来除支持乡村创业外,还实施了诸如“三下乡”“三支一扶”“科技特派员”“驻村扶贫”“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等一系列的乡村人才智力支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乡村人才危机,但距离满足乡村人才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行政强制性推动的人才下乡,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激励与监督考核,诸多人才都会视自己为“过客”,真正服务乡村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已经在乡村就业的有知识有能力的年轻人,大多会谋求通过学习、招考等各种途径进(回)城。
因此,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实质上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人才服务与智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内生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制度体系,探索人才服务乡村的多元模式,构建系统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是构建人才服务乡村的分类激励机制。除支持市场主体下乡回乡创业外,应制定规定性、激励性、考核性措施相结合的鼓励专业人才、党政人才下乡服务的政策,对于企事业单位专业人才下乡服务,与职称评定、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等相挂钩,支持离岗创业、兼职兼薪;对于党政干部、公职人员下乡任职,与干部交流、职务晋升、工资套改、体检休假等相挂钩,尤其注重提拔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锻炼成长的干部。
二是构建为乡村提供智力服务的激励机制。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引导智力下乡,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才为乡村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产品流通服务等。政府应根据不同服务主体及其服务方式、服务成效实行不同的激励政策。
三是构建城乡区域人才对口服务机制。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城市人才服务乡村的针对性,需要借鉴区域对口扶贫的经验,倡导构建起城市与乡村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人才对口服务机制,双方政府构建起相应的协作机制、人才下乡创业服务的保障机制,使人才服务乡村的目的明确、工作条件有保障。
四是构建城乡一体的人口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福利,着力构建城乡标准统一、有效衔接、转移方便的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制度,为城乡人才双向流动提供制度支撑。同时加强城市人才下乡相关保障制度建设,探索根据城市人才在农村居住时间与创业创新情况,保障参与自治、住房使用、土地流转经营及相关公共服务权益的制度安排。
作者系湖南社科院人力资源与改革发展研究所所长
乡村发现转自:《湖南日报》2018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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