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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教培机构跑路!老板曾获“杰出青年川商”,涉5万学生、2亿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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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28日开始,就有不少网友和媒体报道,四川一教育培训机构爱贝斯疑似跑路。

据网传的截图显示,有爱贝斯的老师在家长群中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已经拖欠两个月工资没有发放。并透露,公司董事长谢龙失联,老板娘已报警。并号召家长们拿起法律武器,同老师一起维权。
而同日,据直播绵阳报道,有市民爆料,绵阳爱贝斯英语培训机构关门跑路,上千位涉事家长维权。信息源同样是来自“爱贝斯”的班级群中老师发布群公告。群公告同样透露爱贝斯董事长失联的消息,并号召家长进行维权。


据四川直播报道,爱贝斯位于成都的多个校区也纷纷关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位于成都、绵阳、简阳、重庆、贵州六盘水、云南等多地的爱贝斯校区均出现跑路。
据了解,爱贝斯仅在绵阳就有7个校区,据初步统计,共有学生2000余人,学生人均学费8000元左右,有部分家长被套金额高达3万元。而据四川直播报道,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国一百多家店都已经关门,涉及的学生多达五万人,学费可能有两亿左右。
网上流传的截图显示,爱贝斯从今年6月底开始拖欠机构老师工资,涉及老师共有2000多名。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5月底,爱贝斯还诱导家长加入“家委会”,宣称可以学到小学毕业,不过费用也不低,入会费高达16800元。

爱贝斯在其官方公众号28日发布的声明中承认,董事长谢龙确实跑路,搞笑的是,在此前的26号,爱贝斯还在发布严正声明谴责“造谣者”。
另外,爱贝斯在28日的公告中还承诺,会在27日发放工资,并在28日全面复工复课,但至今为止工资依旧没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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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迅猛,钱到底从哪里来?
值得注意的是,在谢龙跑路前夕,爱贝斯还在大举布局教育版图。 
据工商信息显示,谢龙是在2016年9月20日一次工商信息变更后加入四川爱贝斯的。2018年8月24日,公司法人从谢龙变为税国康,2019年5月6日,唐玮翎入股四川爱贝斯,成为公司股东。
诡异的一点是,在2019年11月时,公司的注册资本突然从5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而谢龙与唐玮翎的持股占比却依旧保持不变。而天眼查显示,爱贝斯教育也并未获得任何融资。
深蓝财经在网络检索时发现,四川省川商联合会官网一条消息称,2020年1月,四川省川商联合会会长刘国彬拿出2.5亿元作为爱贝斯教育专项投资。 
而在2020年11月发布的一则消息中,谢龙拥有的众多身份和头衔中,其中一个就是“川商联合会联席会长”。 
据相关资料称,谢龙在2018年荣获“2018杰出青年川商”的称号。次年,谢龙参加川商发展大会,荣获“年度杰出青年创新奖”并担任四川省川商联合联席会长、川商促进会常务副会长。
这并非是什么野鸡奖项,据了解,该活动由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四川省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等省级部门指导,川商杂志社主办。
也是从2019年开始,爱贝斯教育开始进入高速扩张阶段,天眼查显示,爱贝斯教育旗下多家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2020年期间。但此时公司并未获得任何外部融资。唯一能查到的相关消息也是在2020年初时获得的来自川商联合会的2.5亿元投资,但获得这笔投资后,四川爱贝斯教育并没有相关股东的加入,至于这笔钱爱贝斯是否真的到手,我们无从得知,而此前注册资本变更的5000万元资金来源,也是个未解之谜。
不过在“问政四川”上,有网友匿名发帖称,谢龙在7月份用“教材投资回报率25%”的噱头到处圈钱。那么此前谢龙是否还用过同样的方法“圈钱”?如果有知情人士,欢迎评论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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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跑路,法人惨了?
据天眼查显示,爱贝斯教育运营主体公司为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实控人为谢龙,持有公司95%的股份,另外5%的股份由公司监事唐玮翎持有。税国康虽然担任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并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据股权穿透图显示,四川爱贝斯教育直接投资的子公司共有25家,其中有三家目前已经注销。而据爱贝斯官网称,公司目前在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湖北等地区已设立100余家素质教育中心。2021年,爱贝斯教育目前品牌还包括咪咻启蒙、爱+父母学苑、小梦人营地三大教育子品牌。 
据天眼查显示,税国康任职的企业共有106家,几乎全部都是爱贝斯各地的分校。
如今实控人跑路了,另一股东一声不吭,倒霉的可不就是法人了。
28日谢龙跑路消息传出后,爱贝斯教育官方抖音号发布一则视频,视频中自称是企业法人男子称,公司实控人谢龙于28日携款失联,总经理唐玮翎未作出任何回应,并表示目前公司已经报警,并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褚月红律师表示,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根据企业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需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不利后果,以及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严重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破产程序中,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因公司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因公司事务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作为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而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此案件已知信息中判断,法定代表人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在上述几种中均有可能。
其中,“谢龙在7月份用‘教材投资回报率25%’的噱头到处圈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那么法定代表人将根据其是否参与犯罪、在企业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犯罪主观方面等的作用大小可能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深蓝财经(ID:shenlancaijing)作者: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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