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沈阳出台22条惠企新政!
政策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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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和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要求,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1.支持电商直播企业发展。我市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年区域经济贡献超过50万的电商直播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房租(不含仓库)、装修、直播设施设备投入的30%且不超过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培育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对以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主题街区、国有闲置物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闲置房屋等为载体,建设我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按照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购置设施设备费用的30%给予基地运营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我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争创国家、省等更高级别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市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申报省级以上示范基地可采用联合申报,按照联合体中的单个实体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称号的,在上述条款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年网络专线使用费用,按照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支持直播人才培训和电商直播活动。对注册在我市的网红培训机构,年培训不少于20名主播(10万粉丝以上),并与我市企业签订(主播或机构代主播签订)一年及以上直播带货业务合同,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及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不含关联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依法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机构或企业,举办单场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电商直播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直播流量推广等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20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2场。
4.支持企业开展电商直播业务。我市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网络经销商授权企业,在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展电商直播营销业务的,对其产生的年度平台使用费用、交易佣金、直播技术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店铺(同一企业在一个平台开设多个店铺视为一个店铺)不超过3万元;对多平台经营的,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我市由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华、辽宁、沈阳老字号企业,对其产生的年度平台使用费用、交易佣金、直播技术服务费用的7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店铺(同一企业在一个平台开设多个店铺视为一个店铺)不超过5万元;对多平台经营的,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培育电商骨干龙头企业。对我市在电子商务网络零售、网络化生活服务等行业内产生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综合考量年区域经济贡献,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不低于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6.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电子商务示范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扶持不可兼得;以前年度获得过该类项目扶持的,不重复扶持)。对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改造、提升,按照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购置设施设备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争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新获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7.支持打造高品质特色商业街。对被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为改造提升示范的商业街,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被省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改造提升示范的商业街,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被确定为市级改造提升示范的商业街,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已获省、市级改造提升示范称号,并获得奖励的商业街,再被上级部门确定为改造提升示范称号的,奖励金额按上级奖励金额一次性补足。
8.鼓励夜间经济示范(特色)街区建设。依据《沈阳市夜经济示范(特色)街区认定标准》(沈商务发〔2020〕19号),对经区、县(市)申报,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被认定为“市级夜经济示范(特色)街区”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20万元奖励。
9.支持线下经营实体转型升级。支持线下经营实体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传统百货店、商品市场(二环内)及闲置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项目,其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公共设备购置等方面,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综合考量区域经济贡献,按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支持新建现代化商品市场。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商品市场,实施电子商务应用、物流配送、电子结算、质量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公用设施功能提升改造项目,且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综合考量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三环以外新建自动化、机械化分拣中心或运用自动化、机械化技术对老旧分拣中心升级改造。对分拣设备购置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综合考量区域经济贡献,按照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推动批零住餐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首次新入库“四上”企业奖励方案的通知》,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2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的批零住餐企业,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引进发展商业品牌首店。对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
14.支持“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支持我市优秀“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且近5年经营正常、效益良好、无失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优秀“老字号”企业,对企业新建老字号历史文化品牌展示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促进老字号文化体验和对外交流,给予企业总部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老字号”企业在我市每新开设1家直营门店(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企业总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我市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每新开设1家直营门店(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企业总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总部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支持便利店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满足居民便利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对在我市经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每年度新建直营24小时营业连锁便利店(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10个以上的,按单店2万元给予奖励,每个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6.支持惠民零售末端建设。支持直营5个及以上农产品零售网点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建生鲜超市或对主城区既有2000平方米及以上农贸市场实施改造升级(含农贸市场经营主体),改善交易环境,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营造舒适、安全、快捷的便民购物环境。在电子商务、商品追溯、卖场WIFI全覆盖、电子统一结算、市场信息查询以及设备购置等公用设施进行功能提升改造的,且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支持新建改造县域农产品市场。对在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县域地区,及其他区的涉农区域,支持新建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农产品市场,改善交易环境、提升市场功能,服务区域农产品销售。对实施厅棚、路面硬化、给排水、水冲公厕、垃圾站(区)等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和实施冷藏冷冻设施、市场WIFI全覆盖、网上市场、商品追溯和市场信息查询等信息系统、电子统一结算、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功能提升类建设项目,且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照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引导农产品产销衔接,对实际发展订单农业带动本市农户20户以上,签订农产品采购协议(2年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且年度农产品实际采购额3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推动城乡商贸物流互通互联。支持商贸物流企业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设备或城市配送车辆,对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设备按照20%、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配送车辆按照10%,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鼓励扩大汽车消费。个人消费者依法报废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同一车主,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21.支持家电销售进农村。对综合家电销售连锁企业在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及其他区的涉农区域,新开设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销售品类5个(含)以上、品牌15个(含)以上的家电销售门店或体验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每个门店或体验店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2.支持营造消费氛围。以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目标,强化“消费促进月”“惠民消费季”“消夏购物节”“电商直播节”“特色夜经济街区”等消费促进品牌活动培育和载体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集中宣传报道,全面推介城市形象、展现城市魅力,营造消费氛围。
对企业的支持资金由市与各区、县(市)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每年具体支持方向及申报方式,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财流〔2014〕589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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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摄影:薄一男、孙壮、易泽
美术设计:夏爽
编辑:张一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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