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回归理性,当滴滴遭遇网络暴力
本文作者
秦凯
陈宇
任视宇
索引
8月24日,浙江温州乐清,20岁女孩赵某乘坐顺风车时失联。25日,警方通报称,嫌疑人钟某已抓获,其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此事件让短短三月前空姐遇害案也再次回到公众视野,滴滴顺风车的安全问题再次受到公众质疑。伴随着网络舆论“一边倒”地讨伐,滴滴事件升级为“网红”事件。
从网络舆论到网络暴力
网络舆论以成本低、速度快、互动性强的特点,显示了其不可忽视的力量,这种力量已经延伸和投射到现实生活中,影响我们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观点,并迅速进行聚合,形成相对趋同或者一致的看法,在较短周期内,能够倒逼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发挥了舆论监督的积极意义。但是,因网民的匿名性,网络上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网络舆论不断地演变为网络暴力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高铁霸座男事件”等,网民从最初的参与评价到最终异化为“揭老底”,对事件本身却缺乏理性辨识判断。
事件发生后,滴滴被交通、公安多部门约谈,在网络上也是不断被口诛笔伐,其中不乏要求“滴滴关门”、“滴滴偿还人命”的声讨。目前滴滴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
回归理性法律分析
回归事件本身,滴滴是否承担责任及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仍需从法律层面进行判断。滴滴提供的出行服务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网约车(包括滴滴专车、快车)和顺风车。
根据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有较为明确的监管规定,但是对于顺风车,仅有第38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无其他明确规定可供执行。对于法律性质,网约车的法律关系更为明确,滴滴公司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系承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顺风车不然,根据《顺风车服务协议》约定,滴滴仅提供信息用户匹配服务,并无滴滴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我们以“滴滴顺风车、侵权责任”为关键词,检索到关于滴滴顺风车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20件,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认为滴滴顺风车的运营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顺风车车主与乘客的法律关系中仅承担居间责任,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后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仅在报告不真实,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故滴滴若无报告不真实,与司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则可能对乘客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义务。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据此规定,滴滴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仍然是其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事件中另一关注焦点为滴滴客服对警方要求置之不理,未提供司机信息,暴露了滴滴的监管缺陷,也刺激了公众的安全神经。警方在向滴滴表明身份后,两次要求滴滴客服提供司机信息,均遭滴滴拒绝,滴滴的行为显然不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和企业都有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取证的义务,滴滴保护客户的隐私保障同时仍应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当然,公安机关也应依法出示相关证件。
滴滴之社会责任
复盘滴滴事件,尽管包括法院的观点认为,将所有案件均讨论平台责任有失公允,但是滴滴作为于大众信赖、具有使用度较高的社会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1.完善审核机制,提高门槛。对司机的驾驶资质、个人信息等进行更为系统的把控,降低安全隐患。
2.建立安全流程设计,进行潜在风险识别。
3.完善客服处置反馈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对投诉信息予以区分,涉及警情的,尤其是针对刑事案件的投诉,提高应对能力,及时与警方进行有效沟通。
4.做好软件安全功能,乘客可以及时有效发出救助。
社会进步不能因噎废食,新事物带来的好处远大于弊端,滴滴带来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优化城市交通。但是,对于滴滴存在的潜在风险,滴滴仍应通过完善机制降低坏人利用其平台作恶的概率,降低坏人作恶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秦凯,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曾在法院任职九年,先后在执行局从事执行工作、民商事审判工作,年均结案300件。通过长期、大量案件的积累,能够从法院诉讼的视角去分析应对各类型民商事纠纷,更精确地为客户厘清法律关系,固定证据,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同时能够利用经验对企业各项制度提供合法合规,对常见的、易发的纠纷进行总结归纳,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
陈宇,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综合运用民商事、刑事案件过往处理的经验、资源,以及金融与资本市场、TMT、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大量法律服务实践经验,为企业治理结构设计和规范运营,为企业处理公共关系管理及危机处置,防止、避免企业、股东及高管承担企业、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民商事赔偿、刑事控诉等风险。
任视宇,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律师自从业以来便将自己定位于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均衡发展的综合型律师,承办并参与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刑事诉讼辩护等案件,同时为多家公司提供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其中涉及金融业、投资、互联网、影视娱乐传媒等行业,具备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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