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曝《大轰炸》合同,律师怎么看?
来源 | 影视圈Magazine (ID:circlemag)
作者 | 王菲,李楠楠
本文作者
▲王菲律师
事件回顾
近日,崔永元再爆电影《大轰炸》内幕事件,引发热议。
据悉,从计划拍摄到正式开机再到确定上映档期,《大轰炸》前后耗费8年时间。爆料称《大轰炸》这部电影,原本8000万元的投资预算,后续花了10亿不止。该电影投资主要来自快鹿集团下属的金鹿财行,而金鹿财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投资者(上海老百姓)处募集的159亿元投资。后该片被以两亿元的价格“贱卖出去”,并认为,如果影片版权卖了两亿,那么应该马上还给老百姓;而且如果影片想公映,必须如实公开票房,每一分钱都必须回到上海老百姓手里。同时,崔永元认为,《大轰炸》演员所得片酬过高,应该退钱,哪怕只是退一部分。
以上为根据爆料内容进行的主要意思总结,并非爆料原文。我们相信这一轮爆料必然又会引发一次新媒体内容繁荣,毕竟一千个观众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本文仅就爆料中《大轰炸》版权收益是否应当回归于老百姓,演员所得片酬是否应当退钱这两个话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其中的一些法理和逻辑。
讲道理的角度,我们认为,讨论一部片子版权收益归谁,首先应当搞清楚:片子是谁的?
《大轰炸》版权属于谁?
《大轰炸》是一部影视作品这一点,相信各位看官没有争议。我国著作权法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两个概念:1?在国内,在这个事件中,版权与著作权可以互换使用。2?此“制片者”并非影视作品中列明的所谓“制片人”,而是更接近“出品方”的角色即影视项目的投资人。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需要导演、编剧、摄影、音乐等多方面的共同创作与协调配合,并需要极高的资金投入,但在拍摄、审查、公映等过程中却伴随着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影视作品的投资者承担着极高风险。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有效保障影视作品投资人的权益,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清晰或没有约定时,司法实务支持投资人享有著作权。
根据爆料,《大轰炸》的投资方主要是金鹿财行,如果没有相反资料或约定,可以推断金鹿财行至少是该电影的著作权人之一。
《大轰炸》的版权收益应该怎么分?
据爆料,金鹿财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之一为社会募集资金,《大轰炸》是金鹿财行投资项目之一。如果该情况属实,参与募集资金的投资者--爆料中的上海老百姓,能否直接获得《大轰炸》版权收益分配呢?这与金鹿财行主体性质、募集资金的项目性质、募集中的投资者协议、金鹿财行与《大轰炸》剧组投资协议如何约定等等内容密切相关。仅就现有公开的信息,显然无法做出准确分析。
我们假定一种最可能的情况:上海老百姓购买了金鹿财行发起的理财产品,金鹿财行用该理财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资金投资了《大轰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与金鹿财行、《大轰炸》电影至少存在三个层次的关系,即“投资者→被投资企业→企业项目”。此时,被募集资金的投资者,获得的是金鹿财行整体经营或其一项目的约定收益取得权,而与作为项目的《大轰炸》电影关系不是非常密切,因此投资者大概率无法在该电影项目中直接分配版权收益。
事实上,电影上映之后利润分配与诸多因素相关,还需要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协调院线、投资人、创作者等各方的权益。即使根据多层协议推导,使得参与资金募集的投资者有权获得《大轰炸》利润的分配,该利润也不等同于版权收益。爆料中“每一分钱都必须回到上海老百姓手里”的倡导,缺乏有效的法律路径。
《大轰炸》中高片酬明星需要退钱吗?
根据爆料微博所主张的,演员片酬较高,因此应当退钱,哪怕只是退一部分。
事实上,演员片酬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场的选择,如果在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仅因演员片酬较高而要求退钱,于法无据。只有在项目已被定性为非法项目,演员与项目募资方有共同恶意,共同实施了一定行为,片酬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或演员与片方合同被认定无效,片酬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等情况下,才可能出现追回片酬的情形。追回后如何处理,亦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此同时,如果演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偷逃税款、规避强行法等,需要追究的是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不是仅退钱就可以解决的。
微博曝光行为是否应当推崇效仿?
必须要说的是:崔永元关心民众利益、敢于掀盖子的勇气和担当值得钦佩。鉴于其影响力,为避免粉丝追随其行为而肆意“曝光”,在此想要提醒各位看官,所谓“曝光”行为也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曝光”可能招致法律责任。
保密义务又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约定的保密义务是指知情人与他人签订了保密合同或者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而法定保密义务主要是指即使没有保密合同,知情人也应当对他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知情人枉顾其所背负的保密义务,强行将保密信息曝光,那么该知情人不仅可能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曝光人还可能会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而承担刑事责任,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曝光需谨慎,且行且珍惜。
最后的最后,不针对前述事件,仅做为吃瓜群众发表些感慨:新媒体时代对我们每个个体独立思考能力都是巨大的考验,我们一起试着不轻信不盲从,用辩证客观的视角观察事件认识世界。
王菲,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菲律师2006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至今在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风格严谨专业,为客户设计诉讼或项目方案重调查重需求,致力于提供务实、及时、科学、有效的法律服务。所服务客户行业多样,涉及政府科研机构,科技公司、地产公司、医药公司、文化公司、商务俱乐部、多元化集团公司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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