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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违规?违法?孙杨穿衣门事件的几点法律思考

京都律师 京都律师 2020-02-09

本文作者


穆怀怡

王菲


李楠楠

事件经过


8月19日,运动员孙杨摘得第 18届亚运会男子200米自由泳金牌,身着361度领奖服登台领奖,与同台身着安踏领奖服队友形成鲜明对比,引发热议。赞助商安踏甚至公开指责其无视国家利益。


在随后的400米自由泳、800米自由泳与1500米自由泳金牌领奖仪式中,孙杨身着安踏领奖服,但以身披国旗、贴纸覆盖、吉祥物遮挡、翻领露出其它品牌等方式排除安踏标识出镜,使穿衣门事件持续升温。


8月22日,山地自行车夺金队员等四人身着361度比赛服登台领奖,再次引起媒体关注。


8月24日,2018年游泳比赛日程收官,中国游泳队得19金,17银,14铜共计50枚奖牌。孙杨身着安踏领奖服领取团队赛银牌,未有刻意遮当行为。网友戏称本届亚运会赞助商宫斗戏暂告一段落。


围观大戏之后,我们有几点法律思考与君分享:


一、领奖穿错衣,谁之过?违约?违规?违法?锅怎么背?


从公开的信息看来,安踏为我国体育代表团和中国奥委会的官方合作伙伴,续签后合同期限至2024年,享有代表团选手的出场服、领奖服等权益。361度赞助亚奥理事会,拥有亚运会官员、裁判、志愿者、火炬手、工作人员的服装权益,361度也是中国游泳队赞助商,享有游泳队全体比赛服、训练服等权益,是否享有领奖服权益未知。且361度是孙杨个人赞助商,双方条款中约定了哪些权利义务,公众并不知晓。


根据安踏声明中表达的信息,似乎安踏的赞助合同要求运动员在登上领奖台时必须穿着安踏设计的领奖服,如若上述信息属实的话,孙杨身着安踏竞品361度的领奖服登台领奖,构成对安踏赞助合同的违约。需要考虑的是,如果该条款确实,8月22日山地自行车四名队员身着361度比赛服领奖,是否也落入该条款对应的违约行为?两次违约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运动员身着竞品服装是否是出于其它合同义务?不同合同的权益矛盾时,运动员该如何行为算恰当?是否存在一致认同的体育竞赛活动着装惯例?


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个事件中涉及多方主体,中国奥委会、运动队和运动员。中国奥委会是安踏赞助合同的相对人,运动队与运动员是否与安踏就官方赞助合同存在履行协议未知。根据中国奥委会官网公布的章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奥委会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由此可见包括游泳队在内的中国体育代表团均是由中国奥委会选拔、组织的。在合同规定情境下代表团与运动员的行为,是由中国奥委会承担责任的,运动员穿竞品服装领奖行为可能导致中国奥委会违反赞助合同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若安踏未与运动员个人签署与官方赞助合同有关的履行协议,运动员不会成为奥委会与安踏合同中违约责任主体,只可能承担所属各队或总局有关违纪违规。一个更尴尬的假想是,如果运动员是基于履行各队与361度的合同而着361度服装领奖,恐怕追究其违纪违规也是不妥当的。


关于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何,除合同法等通用法律外,我们还检索了与竞技比赛赞助相关的管理文件,摘选了以下与本次事件对应程度较高的条款:


①国家体育总局《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体育组织和个人,由中国奥委会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必要时国家体委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②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体政字[2006]78号


第一条: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第三条:(三)各单位应当全面了解运动员进入国家队之前已经签署的商业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避免合同之间的冲突。同时要注意本项目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与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的整体开发计划和奥运会等重大赛事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的协调。


③《关于下发<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游泳字〔2011〕3号)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从以上文件不难看出,国家游泳队在赞助合同中是主要的权利义务主体,对运动员个人的赞助合同亦肩负管理调控职能。依前述文件,国家游泳队很可能会成为本次事件的背锅侠。


二、运动员行为导致奥委会在赞助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者遭受其他损失,奥委会能否主张赔偿?


此次穿衣门事件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奥委会对运动员行为规制有限,履约能力不足,无法确保赞助商的合法利益诉求,这可能成为国家奥委会在后续与赞助商谈判过程中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甚至直接影响到赞助金额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等大型赛事前,会要求运动员签署多项协议、承诺书等文件,要求运动员的行为不得损害奥委会及官方赞助商的利益。如果本次亚运会亦遵循前例,采用了逐一签署的文件。那么穿衣门中运员很可能依该部分赛前协议构成对奥委会的违约,而违约责任承担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奥委会不仅可以要求运动员承担对此次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还可要求对直接因果关系的可得利益损害进行赔偿。


三、如果361度与孙扬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要求在合同期限内,孙扬不得穿着除361度之外的运动服,那么孙扬能否据此主张自己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孙扬后续身着安踏领奖服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361度作为孙扬个人及国家游泳队的赞助商,孙扬穿着361度的服装似乎有其合理性。但是包括亚运会在内的大型体育赛事,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行业惯例,组委会、运动队以及运动员各自的赞助产品能在什么场合出现,已经有了大致明确的划分。361度作为专业的运动品牌,孙扬作为专业运动员,双方都应当知晓体育行业中的有关惯例,如果不顾惯例,自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在任何场合均不得身穿其他品牌的运动服,这样的约定恐缺乏对世效力,不能依该约定主张其领奖时身着361度领奖服行为正当。但基于意思自治的双方合意,该约定在孙扬和361度间是有效的,孙扬违反该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安踏两次遣责是否构成对孙杨的名誉权侵害?


对于明星运动员,指责其无视国家利益是否构成侮辱?诽谤?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所谓名誉权,指的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通过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方式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均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安踏在8月20日的声明中,有“按契约要求和国家代表队统一形象的要求,运动员在登上领奖台时必须统一着装官方领奖服”、“同一国家的运动员身着不同的领奖服登台,在世界体育史上史无前例,对于中国的国家形象和规则的尊重有重大影响”等激烈的措辞,言辞之间均在指责孙杨违反了契约,甚至有“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这样严厉的指责。上述所有指责均建立在孙杨违反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如若安踏并未与孙杨个人签署相关合同,安踏前述声明,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之嫌,并且该行为已导致孙杨遭受一系列的质疑,可能构成通过诽谤的形式贬损他人人格,对孙杨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五、赞助合同冲突由来已久,何以解忧?


明星运动员往往具备巨大商业价值,各种产品代言和赞助也是常理之中,但是与一般明星不同,运动员除了作为个人外,还具有强烈的团队属性,与国家荣誉的关联程度之高又使明星运动员们具备一定了政治属性。多重属性的不同利益出点使得组委会、国家管理中心或协会、运动队以及运动员,几方之间在代言和竞争中存在冲突的情况在国内外都十分常见。西班牙职业网球运动员拉菲尔·纳达尔,其运动服赞助商为耐克,但是在纳达尔作为西班牙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时,西班牙代表团有着自己的赞助商,因此在通常状态下,纳达尔所穿运动装均为耐克的产品,但在奥运会作为西班牙运动员领奖时,身着西班牙代表团赞助商的衣服。


国内运动员赞助合同冲突的例子也屡见不鲜,易建联“怒扔李宁”,被通报批评并停赛一场,同时核减广东宏远俱乐部联赛经费5万元;宁泽涛代言与国家游泳队竞品,被要求返回海军队训练。乱像的背后,其本质还是各方主体利益的博弈。


仅就本次穿衣门事件而言,我们认为各方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行动:


1.共建各级赞助商推荐性合同范本,厘清各级赞助商权益范围


2.合同范本中以列举方式细化赞助商商业标识表现约定条款


3.完善赞助合同履行管理附件文件目录及内容


4.增设赞助合同利害相关人权利义务告知文件、告知环节


相比于其它行业,竞技体育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且因不同的项目性质有不同的群众基础,客观上存在着举国培养和职业化市场机制两种模式,不同模式下各方主体权益程度各有不同,无论哪一种机制,共建并践行一致认同的规则,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和能力,推进产业繁荣是行业共同的追求。


王菲,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菲律师2006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至今在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风格严谨专业,为客户设计诉讼或项目方案重调查重需求,致力于提供务实、及时、科学、有效的法律服务。所服务客户行业多样,涉及政府科研机构,科技公司、地产公司、医药公司、文化公司、商务俱乐部、多元化集团公司等类型。

穆怀怡,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品牌管理多年,在法律服务中严谨细致、高效负责、善于沟通交流,解决客户问题。服务过的部分项目及企业:福建安溪国际茶文化节、中远航运有限公司、“ 北京杯”足球赛事品牌管理、西安制药厂利君沙品牌管理建设、珍视明、华熙福瑞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


李楠楠,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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