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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网络图片”成为知识产权的“黑洞”?

杨莉斯 京都律师 2020-02-08

本文作者

杨莉斯


北京时间4月10日21时,事件视界望远镜(EHT)发布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当我们还没结束对爱因斯坦的顶礼膜拜,视觉中国就为大家上演了一出“现实打脸”的戏码。笔者此前在接受《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吃瓜群众看完热闹,除了关心“黑洞照片”的法律属性,最关心的还是在网络图片面前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黑洞照片”定性为作品?——也许为时过早


随着近几日“黑洞照片”事件的进一步发酵,涌现了大量对“黑洞照片”性质的发声文,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指出,“黑洞照片”不是摄影作品,应将其视为“图形”作品,属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一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凯律师则认为“黑洞照片”为摄影作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菲律师认为“黑洞照片”绝非摄影作品,但从作品的独创性角度出发,又难以直接否定其作品属性,给我们留下了一个遐想的空间。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但似乎又都存在需要推敲的地方。笔者认为,也许“黑洞照片”已经超越了传统著作权的范畴,对其法律属性的确定应细究黑洞照片“冲洗”的全过程,在深入理解相关技术手段的前提下,结合法学理论确定其法律属性。


由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带来的新现象、新问题早已并且必将长久为法律保护范围的扩展提供方向。毕竟连诗人“小冰”的一首短诗我们尚不能为其定性,更何况这张来自宇宙中某一神秘领域的“天选之物”,我们更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去探究它的实质。


“网络图片”如何收费?


《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在采访笔者时问到,怎样的图片能收费?又该如何定价?


首先,“网络图片”想要收费,前提就是得享有著作权,也就是必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这一点,《著作权法》第三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且其他针对“黑洞照片”的文章已经对此论述的足够充分,因此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网络图片”主要集中在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两类。这两类作品的权利人当然对其依法享有合法权利,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授权许可等方式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就是可以要求他人付费。反过来,任何人想要使用他人的“网络图片”,只要该“网络图片”构成作品,那么就必须经其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如果对权利人作品的使用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要求,可以不经其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其权利人的其他权利。同样的,权利人对这样的使用也不应收取费用。


至于“网络图片”如何定价,其实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但是,目前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制定明确的付酬标准。因此,网络图片的定价仍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图片平台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经群众火眼金睛,发现视觉中国不仅将“黑洞照片”纳入其平台图库、还将“国旗”、“国徽”一同纳入,这明显是不应该的。《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在采访笔者时,十分关心视觉中国作为图片平台,应该尽到什么样的义务。


笔者认为,图片平台属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此其必须尽到相关法定义务。


首先,经营主体必须适格,根据所经营的义务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其次,充分公示相关经营信息,保证信息公开;再次,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最后,维护相关经营秩序,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


除此之外,图片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重要的是尽到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首先,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例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其次,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平台采取措施配合维权的通知的,应及时核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将该通知转达“网络图片提供人”;然后,在收到“网络图片提供人”反馈的未侵权声明后,及时转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同时须在平台内公示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合理吗?


《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在采访笔者时提到,不少人认为视觉中国“获得内容版权、对外销售、维权创收”的商业模式做法有问题。笔者认为,任何商业模式的存在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充分尊重和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视觉中国商业模式的选择和运行,应建立在依法取得权利人授权并且在授权权限内行使权利的前提下,同时应当积极的为权利人维权提供帮助,对他人通过平台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打击。知识产权维权途径的建立是图片平台商业模式走向成熟的标志。


“共享”理念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冲突?


随着“共享”理念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倡导知识共享与传播,《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在采访笔者时问道,这二者是否相冲突?


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共享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对于权利的行使或者放弃是权利人的自由,绝不能毫无法律依据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要求别人共享自己的智力成果,否则会极大降低权利人进行创造的积极性,对社会发展无益。


另外,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就是“利益平衡”,即对社会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这种理念冲突,其实在知识产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已经存在了,特别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共享经济的发展让这一矛盾日渐深化。而对于任何一方利益的倾斜都有可能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笔者认为应始终坚持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为目的,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制度设计,舒缓二者之间的矛盾。例如,对知识产权权利期限的设定,可以在时间维度上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使智力成果最终流入公共领域成为可能。合理交易流程的制定,是知识产权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宽松得当,是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利的标尺。以上均是制度设计在平衡二者利益上的充分体现。


结语


“黑洞照片”的公布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知识产权的保护绝不能后退一步,充分尊重和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需要在思想上给予重视,同时在制度上给予平衡!


杨莉斯,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师从我国著名网络法学、电子商务法学、信息法学学者齐爱民教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优秀的法律执业技能,拥有丰富的民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从业经验。特别是在商标领域,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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