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白话”系列之五 | 极简公司法(上)
本文作者
郑建鸥
接上篇“法律大白话”系列之四 | 小专利撬动大资本?——技术出资的五个地雷
1. 什么是公司?
很简单,只有叫“公司”的才是公司,不叫“公司”的就不是公司。
2. 哪些不是“公司”?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等,都不是公司。
3. 哪些是“公司”?
“公司”的全称叫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没有本质区别,核心都在于“有限”二字。只不过,后者名称中有“股份”,意味着这是一家股份可以自由买卖的公司,比如上市公司。
4. 什么是“股份”?
股东对公司享有权益的凭证叫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叫“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叫“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叫“股票”。三种表述,一个意思。
5. 什么是“可以自由买卖的股份”?
很简单,“可以自由买卖的股份”就是与“不可以自由买卖的股份”相反的概念。
6. 什么是“不可以自由买卖的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拟对外出售股份,其他股东有权优先同价购买。并且,法律允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特别限制,只要不禁止转让,这些限制通常都是有效的。
7. 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能自由买卖?
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合作。
8. 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允许自由买卖?
因为它想上市,或者已经上市。
9. 什么是“有限”?
意思是股东对公司只承担出资责任,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债务不负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债务不负责任、股份可以自由买卖的公司”。
10. 为什么“有限”?
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相当于成年自然人,因此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叫做“法人”,意思是法律拟制的人。
11. 是不是对债权人不利?
当然。公司破产,不能追索股东。
12. 那为何允许“有限”?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要是投资失败会倾家荡产,开公司就只能是少数人的冒险,这对社会整体不利。
13. 那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生”和“死”承担责任。“生”是出资的责任,即股东按照承诺向公司实际投入本钱。“死”是清算的责任,即公司解散的时候,股东要负责清算公司的债务。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股东往往比较分散,法律规定由董事代替股东负责清算。
14. 一旦公司倒闭,债权人怎么办?
尊重游戏规则,愿赌服输,法律规定了公司破产制度,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但,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也会制裁股东。
15. 怎么制裁?
法律上叫做“否认法人人格”。法律能给你的,也可以拿走。比如,当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在财产、财务上混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宣告公司没有独立人格,混同的各方要连带清偿对方的外债。
16. 怎么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法律的难题。人格独立与不独立没有截然分明的界线。企业集团、关联公司、母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夫妻公司、“99%+1%”股权结构的公司等,均是形式上合法的公司,但都存在被单一股东控制的事实。然而,法院不能仅凭股东结构判断公司是否独立,必须个案分析,一事一议,要看证据对“人格混同”的证明能否达到让法官确信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17. 一个股东也能成立有限公司?
是的。中国2005年修改了公司法,允许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18. 为何允许?
堵不如疏。傀儡股东的情况很普遍,不如放开人数限制。这是法律对现实的明智妥协。
19. 怎么确保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独立?
公司法是从财务合规角度进行控制的,强制性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每年审计。如不审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20.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法律形式上不同。前者是独立法人(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后者不是(老板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前者股份可以交易,可以吸收投资,后者不能,因此后者很难壮大。
21. 为何还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后者的优势是有税收优惠,在税务局规定的营业收入范围内享受比公司低得多的所得税率,通常被用作节税。
22. 小孩可以当股东吗?
可以。法不禁止即可为。
23. 能否约定部分股东不出资?
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不了债权人。即使公司和其他股东不追究,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起诉追缴。
24. 拿什么出资?
能够作价且可以转让的几乎任何东西都允许出资。有价值但不能转让的劳务、技能、经验、人脉不能出资。
25. 只有劳务、技能、经验、人脉,不想出钱,怎么拿股份?
这叫做干股,应由大股东无偿转让股份给你。如果你是公司骨干员工,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通常也由大股东无偿转让股份给你。
26. 股东怎么拿走公司赚的钱?
法律上叫做分红。“无盈不分”“一年一分”。股东只能分掉公司年度税后净利润,不能分掉公司日常的营业收入。每年只能分一次,不能分两次。
27. 股东怎么行使投票权?
在股东会上行使投票权。
28. 什么是股东会?
什么是董事会?
29. 什么意思?
“会”字并不高深,就是“会议”的意思。股东会,就是股东开会。董事会,就是董事开会。法律规定股东、董事不能单独做出决定,只有经开会表决所做出的决定才有效。开会的形式是广义的,包括现场、网络、电话、书面等。
30. 如果大股东一股独大,还有必要开会吗?
有必要。开会有价值。开会是倾听、交流、辩论、说服的过程。开会靠信息、能力、判断力、信任度以及合作精神。开会不依靠股份的多少,只有表决才靠股份。“三人行,必有我师焉”,通过开会,小股东可以改变大股东的想法和主意。这其实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精髓。
31. 该不该开会?
问题不是该不该开股东会、董事会,而是怎么开会才能让决策更好更高效。这是所有会议的共性问题,也是好公司与差公司的区别之一。
32. 开会有什么程序?
提前通知,给议案,开会审议,投票。
33. 如果不按程序开会,大股东能一意孤行吗?
不能。如果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大股东直接凭多数股份做出决定,相当于没有开会,小股东可以请法院宣告决议不成立。如果突击通知,不给小股东准备时间,小股东可以请法院撤销决议。
34. 小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通常是一拨人,职能重叠,为什么还要搞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三权分立?
平心而论,对小公司而言,“三权分立”的形式大于实质,意义不大。公司法是为大公司设计的,不是为小公司设计的。从公司的起源地英国看,最初英国政府只特许大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后来才一般性地赋予小公司独立人格,但没有单独为小公司设计一套制度。法律也确实很难为小公司单独设计一套制度。
35. 为什么要规定三权分立?
因为要制衡。
36. 为什么要制衡?
公司是具体的人组成的,如果没有良好的制衡机制,公司会被部分人控制而丧失独立人格。如果公司普遍丧失独立人格,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也破坏该国的公司制度。
37. 三权分立是良好的机制吗?
如能确保无人享有绝对的权力,确保权力得到监督,这个机制就是良好的。
38. 三权分立是高效的机制吗?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但,如果有坦诚的文化和密切的交流,三权分立也可以做到高效。
39.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有什么领地?
在人权、事权、建章立制上各有分工。人权上,股东会选择董、监事;董事会选择高管;总经理选择其他人。事权上,股东会决定公司年度事务(预算、决算)、长远事务(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合并分立),以及跟股东切身相关的事务(分红、增减资);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和机构设置;总经理负责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在建章立制上,股东会负责章程,董事会负责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负责具体规章。
40. 监事有什么用?
基本没用。打官司有点用,可以起诉董事和高管。
41. 为什么要设置监事?
本意是帮助股东在公司内部监督董事、高管的行为。但法律没有赋予监事实权。
42. 监事能不能查账?
有名无实。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检查财务。但实际情况是,法院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如果公司阻碍监事查账,法院不管。
43. 董事长是不是公司最大的官?
不是。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头,只有召集、主持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能。
44. 为什么普遍认为董事长最大?
因为董事长通常兼任法定代表人。在2005年之前,公司法只允许董事长当法定代表人,2005年开始总经理也可以当。出于习惯,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仍很普遍。
45. 董事长能换掉总经理吗?
不能。别忘了“会”字,董事要开会决策,不能由董事长一人决定。
46. 董事长能换掉其他董事吗?
不能。董事是股东会选举的。
47. 法定代表人为何重要?
权大。对外而言,法定代表人无需授权就能够代表公司。对内而言,虽然公司法没有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内享有管理权,但没有规定反而变成没有限制,法定代表人被当然地视为公司里最大的“官”,绝对凌驾于总经理之上。这在司法上也得到默认。
48. 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权限禁区?
有。对外投资和担保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否则越权。
49. 股东怎么投票?
资本的少数服从资本的多数。特别重要的事要2/3以上,一般的事务过半数。章程可以规定更悬殊的比例。
50. 董事会怎么投票?
按人头过半数。章程也可以规定更悬殊的比例。
51. 怎么退股?
想得美。
52. 为什么想得美?
孩子生出来还能塞回去吗?
53. 那怎么办?
合意减资。首先,恳求多数股东(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同意将你的出资额全部减掉,然后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和登报公告,公司要确保能够清偿外债,最后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减资登记。你能取回多少钱,通常取决于公司的净资产。
54. 长期被大股东欺压能不能退股?
极其罕见。只有发生三件大事,持反对意见的小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连续五年该分红不分红;公司该解散不解散;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55. 其他情况下能不能让公司回购股份?
不能,除非章程另有约定。
56. 什么是章程?
约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东西。股东之间打官司的主要依据。
57. 工商局版的章程有什么用?
废纸。
58. 为什么是废纸?
如果章程的条款照搬法律的条文,就是废纸。
59. 章程怎么写才不是废纸?
当成合同写。
60. 怎么理解?
仔细想想如果有股东不讲信用、不守规矩怎么办?写进章程。
郑建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2007年开始执业,在商事纠纷处理领域拥有较丰富经验,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数百起,并擅长投资并购和交易结构设计,尤其在涉公司纠纷领域有系统研究,曾受邀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现代汽车金融公司、国电科环集团等开设《民法总则》《反垄断法》《公司法解释四》等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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