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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傍名牌”的恶意抢注商标案看商标确权争议中的企业法定权益维护

京都律师 京都律师 2020-02-08

黄雅君

于亚敏

宋远丽


京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商标组高级合伙人黄雅君律师、实习律师于亚敏、宋远丽代理承办的“欧完艺空”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入选“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案中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突破一般审查标准,认定了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


案情简介


自然人张某某(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灯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以下四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


第11211007号商标:


第11211008号商标:



第10533881号商标:


第10533879号商标: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引证以下在先注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第1424486号商标:

第6647559号商标:

第6401562号商标:

第6401564、7182797号商标:

第7182728号商标:


判定商标近似的一般考量因素


商标近似的判定,一般从商标标识、指定商品/服务、在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混淆可能性、系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五个方面进行考量:


1、商标标识的近似度


考量商标标识是商标近似判定的基础,即从商标标识的音、形、义进行整体和要部比对,从而做出初步判断。


2、指定商品/服务的关联度


商标近似与否要结合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进行判断,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所需消费者投注的注意力程度差别巨大。


3、在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近似的判定应充分考虑在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素,一般情况而言,在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受到的保护范围也会越大。


4、混淆可能性


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法》第三十条是否成立的落脚点,也是商标近似判定的重要考量,当系争商标与在先权利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存在混淆可能性时,才会认定其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5、系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随着商标抢注及商标囤积行为的频繁发生,系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在涉及商标近似判定的案件审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恶意申请人往往会通过拆分注册等隐蔽方式来规避审查。为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近似判定的过程中,主观意图的考量不容忽视。


本案代理律师工作要点


1、主张突破一般的审查标准,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从商标标识的音、形、义进行考察,四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存在明显差异,不符合近似商标认定的一般标准。代理律师经过查询及申请人提供的侵权查处资料,发现四件争议商标的文字字体、字号相同,在实际使用中以“图1”“图2”


左一:图1,左二:图2


的组合形式出现,消费者易识别为“欧普完美艺术空间OIOIOLE及图”,其中文部分“欧普”与引证商标中文“欧普”完全相同,其英文部分“OIOIOLE”与引证商标英文“OPPLE”极为近似,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的构图及外观相近,整体上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强调引证商标的较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请求给予较高水平的保护


对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商标近似的判定应从市场交易环境、消费者认知程度、商标申请人主观恶意、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角度进行多方位考量,对可能造成损害当事人及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标注册行为应予以主动禁止。本案中,“欧普OPPLE及图”是申请人独创的、无固定词典含义的标识,具有先天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多年使用和商誉积累,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曾于2007、2014、2017年被认定为灯具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代理律师提出了适用适度放宽的审查标准及保护范围的申请。


3、主张了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请求从严审查其恶意注册行为


近些年,一种极为隐蔽的恶意注册方式应势而生,即将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拆分注册、组合使用。本案缘起于申请人启动的侵权打假案件,申请人在相关侵权产品之上发现了“图1”(见上图)的组合标识。经查询,代理律师亦发现,被申请人还将“飞利浦品质顶”拆分为:“飞品”、“利质”、“浦顶”,将“西门子全能顶”拆分为:“西全”、“门能”、“子顶”,并提交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和商誉的意图明显。代理律师主张对争议商标应从严审查,以实现对被申请人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


4、主张将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判定商标近似的考量因素之一


本案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别,被申请人通过拆分注册的方式规避了审查,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后将争议商标的组合标识“欧普完美艺术空间OIOIOLE及图”整体用于产品外包装之上,使之与申请人引证的“欧普OPPLE及图”系列商标高度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知名度和商誉的赤裸裸的攀附。代理律师主张应将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图样、产品包装设计等作为本案商标近似认定的重点考量因素,以彻底消除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的根源。


黄雅君,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商标协会(INTA) 会员。2016年10月被中华商标协会评选为2016年度商标领军人物,2016-2019年,连续四年入选国际权威排名机构《钱伯斯》(Chambers)亚太知识产权领域非诉讼类受认可律师,在《世界商标评论》(WTR)公布的2018年度、2019年度全球领先商标法律服务排行榜—— WTR1000名录中,连续两年入选“世界领先商标律师”。2015年-2018年,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于亚敏,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宋远丽,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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