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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江苏交通要求重点做好这六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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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通知,要求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深入推进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依法全面认真履职,推进交通运输全面绿色转型发展,努力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
省厅要求各地、各单位采用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讲授与原文研读相结合、线下学习与线上学习相结合、条文解析与案例剖析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督促辖区内港口(码头)、水路运输等相关企业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长江保护法教育培训活动,对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和落实的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对船舶、港口设施等应当符合的要求做到落实到位。
省厅强调,要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立、改、废”并举,全面梳理现行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消除冲突、空白、重叠等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全面履职尽责,及时修订完善配套制度,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强化行政监管执法,保障长江保护法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省厅要求各地、各单位下一阶段重点做好六项工作:
结合交通运输实际,持续巩固非法码头整治成效,防止出现反弹,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促进疏浚土综合利用;
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和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按计划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改造;
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做好过船设施除险加固和生态用水保障工作,严格长江流域危化品运输管控,研究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保险和财务担保机制;
推进落实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限航行区域划定和管理,强化禁限航区域的船舶航行监管;
强化涉及禁限航、岸电使用和危化品运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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