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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出台这项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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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包括职责分工、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内容,明确界定了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重要工作环节中的内容、流程和关键要素,适用于江苏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养护、地方铁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经营等相关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下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状况认定、信用激励和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办法》进一步加强了信用评价等级以及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明确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用 AA、A、B、C、D表示。信用主体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信用主体在评价周期内,被其他行业部门或者外省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A级。《办法》规定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鼓励社会各类经营者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厅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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