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扶持江苏航空货运发展,健全电动船舶标准体系,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这些“交通之声”值得关注!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共话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共同展望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进的光明前景,不断汇聚乘势而上、迎风破浪的信心和力量。江苏交通运输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聚焦群众关切,就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等,充分建言献策。
3月10日1版
扶持江苏航空货运发展
健全电动船舶标准体系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区域之一,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资源要素循环畅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事关区域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吴永宏带来了加大江苏航空货运扶持力度、加快推动纯电动船舶发展等建议。
为区域物流畅通上好“双保险”“目前,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国际货邮吞吐量占我国国际空运总量的四成以上、长三角的九成以上。”吴永宏认为,过于依赖浦东机场,存在国际供应链安全风险,需要为本地区高科技产业物流畅通上好“双保险”。
江苏地处长三角中心地带,能够便利地辐射整个长三角地区,且自身空运需求旺盛,空运进出口货值约1.6万亿元,占全省外贸总额的32%。南京禄口、苏南硕放等机场货运保障能力具备较大的拓展空间。
为此,吴永宏建议,国家层面在规划、政策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加大对江苏国际航空货运扶持力度,支持江苏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比如,将支持江苏国际航空货运发展、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纳入全国及华东地区民航业发展规划。在中央预算资金安排中,对江苏枢纽机场改扩建及国际航空货运重点项目建设予以适度倾斜。
在国际航空方面,吴永宏建议支持并指导江苏搭建国际航空货运统筹发展平台,支持国内货运航空公司将运营总部和主基地迁至江苏,提升运力供给,加快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进程;支持推动江苏省内机场在国际货运需求较大、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高新区(经开区)开展异地货站试点,实现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关口前移,无缝对接企业空运需求。
为电动运输船舶免税降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去年10月,全国首艘120标箱纯电动内河集装箱船舶“江远百合”号在太仓首航。该船相比传统动力船舶,每年减少各类有害气体排放1520吨。
吴永宏在建议中坦言,虽然“江远百合”号实现了纯电动运输船舶应用的突破,但仍存在行业标准体系尚未建立、供储销电能体系有待完善、政策培育扶持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现行相关扶持政策市场培育周期较短,补贴力度不足,不少企业仍持观望态度。”吴永宏说。
吴永宏建议制定纯电动船舶充换电方式、配电模式、安全配员和集装箱式移动电源装卸要求等方面的行业和国家标准,出台沿海、沿江和沿京杭运河等干线航道的充换电站布局规划,鼓励采用“多能合一”的集约化共建方式,保障供能设施安全、可靠应用;构建与传统能源挂钩的长期稳定电价优惠模式,推广市场化购售方式。
吴永宏还希望能够出台绿色电能强制使用政策,鼓励现有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后更新为纯电动船舶,鼓励港口企业、船闸运行单位为纯电动运输船舶优先靠离泊、优先装卸等提供便利,设立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纯电动运输船舶新建及改造等事项;参照新能源汽车相关推广政策,对纯电动运输船舶免征船舶购置税、减免车船税。3月10日A5版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国家立法
助力交通强国
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以城市群、都市圈为基础的超大特大城市轨道交通加快成网。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内地已累计有55座城市投运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里程10291.95公里,客运量194亿人次。随着运营里程再创历史新高,区域性轨道交通发展出现了新情况,对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近日,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佘才高建议,为满足当前区域发展需要和助力“交通强国”建设,应当从国家层面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性的专门法规。”佘才高长期关注城市轨道交通立法。他认为,在国家层面,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制度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文件类型和效力层级限制了相关立法的完整度与统筹度。而在全国各地,因地方立法的层级不同、管理标准差异,难以满足城市群、都市圈内城市轨道交通高效协同发展的需要。
佘才高举例说,在地方上,自《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更新地方立法文件,但各地文件的发布形式与效力层级不同,而在跨省共建、跨市域轨道交通协同管理上也逐步暴露统一性困局和实操性难题。“虽然以南京为代表的跨市域协同立法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轨道交通单线跨两市的协同执法管理问题,但随着都市圈线路陆续开建,未来将形成一地跨多地的轨道交通网络,因线路规划、建设时间差异,协同立法的方式届时将不能满足跨省域、市域轨道交通的管理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9 年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坚持法治引领,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推动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中共中央 2020 年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要求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完善道路交通等社会重要领域立法。为此,佘才高建议制定专门的城市轨道交通法,完善城市轨道交通法治体系,更新和统一现有相关规范与标准,明确城轨交通投融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法律概念,规范轨道交通执法,对跨省域、市域城市轨道交通协同管理作出前瞻性安排。
“城市轨道交通专门法的制定,将加快形成以专门法为核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城市轨道交通规范体系,有助于促进国家和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和谐统一,为构建城市轨道交通法规体系,推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强有力支撑。”佘才高说。大家还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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