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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施行!江苏进一步规范内河航道养护与航标管理

江苏交通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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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后,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内河航道养护、内河航标管理工作,保障内河航道通航安全,助力“水运江苏”建设。

原《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全省内河航道养护、航标管理,促进提升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其中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内河航道养护、航标管理的工作需要,亟需结合国家和省的最新要求对相关制度予以全面修订。
两个《办法》重点解决了三方面的问题

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根据机构改革、财政事权改革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养护管理机构、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同时,细化明确省市县三级航道养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强化省市县三级航道养护管理责任落实。
完善航道养护管理制度,构建省市分级管理体系按照干线航道、支线航道进一步明确了确定养护标准、编制养护计划、养护实施管理以及监管核查等重点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要求;规定专项养护实施重点任务库管理,并根据往年专项养护工程实际,明确了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专项养护的具体情形。同时,将专项养护管理由省集中统一管理调整为省市两级分级管理,增强了专项养护实施的操作性,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航道养护分级管理体系。
完善内河航标管理制度,规范航标精细化管理依据《内河航标技术规范》,调整航标配布类别,增加航标的命名、编号要求;针对航标纳入建设项目、养护项目的不同建设模式,分别细化明确相应的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要求;同时,进一步简化专设标志的许可手续,规定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时,涵盖专设标志的,可将专设标志的许可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合并办理,进一步强化服务,打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厅港航中心  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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