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济南法院对山东省柳子剧团原团长岳维山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6-09-28 济南中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作者: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编辑: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山东省柳子剧团原团长,山东省戏剧创作室原副主任岳维山、山东省柳子剧团舞美队原队长冯如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岳维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冯如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岳维山,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柳子剧团原团长,山东省戏剧创作室原副主任(正处级)。

被告人冯如和,别名冯汝和,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农工党党员,山东省柳子剧团舞美队原队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岳维山担任山东省柳子剧团团长期间,先后收受杨洪海、程涌、王勇等人财物共计361 000元,为其在剧团办公楼工程、剧团食堂工程以及剧团购买音响设备等方面提供便利。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冯如和担任山东省柳子剧团舞美队队长期间,收受程涌等人财物共计93 000元,为其在剧团购买音响设备时提供便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维山、冯如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岳维山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如和认罪态度好,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