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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意访谈丨临床审评专家谈中美双报的动力和策略

写意君 同写意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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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丨意药同萌 匆匆


在6月3日举办的同写意论坛第76期活动现场,10位临床审评专家就中美双报中的临床与非临床试验问题,以及新药中美双报的动力和策略方面进行了现场讨论,并回答了与会者提问。

嘉宾:杜涛、李长青、朱泉、姚大林、李宁、李志宏、马璟、程龙、杨劲、张玥

主持:娄实(同写意论坛副秘书长)

同写意论坛第76期活动现场


中美双报的动力和目的

中国和美国在监管和要求上有很多差异,虽中美双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其机遇与挑战并存。那么中美双报的动力和目的是什么?是基于技术、法规、市场还是成功率的考虑?

    

专家A:中美双报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病人受益,申报策略应以这个为初衷。

    

专家B:在过去50年,药企新药跨境开发的目的主要在于开拓市场。美国医药投资总量是中国的4倍,在美国申报临床后更容易转让。在研究的科学性上两国不存在区别。从法规层面讲,这是一个很有利的手段可以加速药物开发,让好的新药尽快上市。

    

专家C:我国药监局已经加入ICH,ECDD、CDD,在不远的将来会严格执行ICH M4,我国也会按照ICH指南去申报新药,我们的申报资料已经符合美国FDA的要求或者欧盟ICH指南,说明申报资料趋同,如果选择中美双报,就能够更早拥有美国市场,有两个市场肯定比有一个市场好。

    

专家D:几年前我们国家就在讨论中国数据管理和统计的法规,包括很多运营、特别是人才库的积累已经在向国际并轨。当今,中国药物进行中美双报是一个很好的契机。现在中国有许多精英能够把各方面需要做的项目设计做到全球水平,我们越早中美双报,越能够体现出中国的优势。

    

专家E:中美双报应该符合公司的开发阶段、商务目标和现阶段的能力,要落实到自己的资源、产品和能够做的事情上来。


专家F:我们的药能治病,能省钱,国家医保支付的能力已经见底了,所以我们创新药价值付费的理念可能要不断出现了。Pay for Value这个目标和美国Pay for Performance整个大的趋势一脉相承。现在做一系列中美双报,如果能够满足未满足临床需求,支付方又能够按照我们的证据支付,则名利双收。

    

专家G:中美两国在相向而行,中国现在更多关注创新药的可及性的问题,美国也在关注可及性的问题,药越来越贵,所以鼓励两国商业科学一起来共同克服这些未满足的临床需求,是对审评资源共同的充分利用。


关于中美双报的策略

中美双报与自身的商业策略有很大关系。商业策略有几种可能,如同一个项目不同的时间申报,同一个项目同时在中美开展,或者不同的项目同时开展。有些药在美国为孤儿药,在中国不属于孤儿药,此时我们应该如何考虑,如何选择方案,如何策划和开展中美双报?再比如同时提交,还是先在美国申报,等更多的试验完成后再在中国申报?如何与中美药监当局进行有效沟通与交流?

    

专家观点1:选择同时提交还是先报FDA取决于申报风险。中国药监局即将开始临床试验默许制,美国是30个自然日,但是美国的临床试验时间和中国的临床试验时间不同,还是应该综合临床前和临床来考虑风险。两个国家对于风险把控的要求是一致的。对于能够确定在美国为孤儿药的品种最好先报美国,再在中国申报。一些难以把控有效性和毒性,机制和药代动力学不清楚的新药建议先去美国申报,因为美国把握创新药科学性上的经验比我们丰富得多,若FDA对于新药IND阶段有一些建议,则会降低与CDE沟通的难度。

    

专家观点2:虽然FDA对于创新药丰富的审评经验能够降低风险,但是进展缓慢,也有公司先在其他地方(如澳大利亚)开展Ⅰ期临床,当取得一定临床数据后,再申报FDA开展后期临床试验。

    

专家观点3:若先申报美国孤儿药,再回到中国做临床试验存在要求增加病例数和人种放大的问题。创新药美国审评科学性更好,但是若能在中国找到合适的政策机会,在中国申报也不失为更好选择。


专家观点4:中国、美国和OECD的GLP法规非常接近,但是在毒理报告上要写明采用哪个法规。若未采用美国的GLP法规,再去申报美国临床是不被接受的。但是按照ICH的指导原则就可以。如果中美双报,就高不就低可以满足申报要求。若确定药物仅用于单性别人群,可以选择单性别的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验,但需要考虑好有无扩大适应症的需求。R&D阶段毒理试验时间最长,花钱最多,需充分考虑将来临床扩大适应症的需求来设计毒理试验。

    

专家观点5:首先是尊重法律,FDA的审评程序非常完整,每个审评部门都有许多项目经理,每个项目经理承担很多不同的IND,所以药厂的申报人员和FDA项目经理直接沟通,而不是和审评人沟通。 第二要立足科学性,无论是FDA的审评员还是药企的科研人员,共同的准则是尊重科学。但是有的时候科学还没有唯一答案,这时候就需要协商,药企、FDA和审评员均首先考虑安全性,然后才是有效性。第三要换位思考。要思考审评人员的喜好和需求,方便审评。最后建议善用顾问。中国的药企还没有习惯于请顾问,就是咨询CRO。但是美国药企非常喜欢聘请顾问,因为顾问最了解FDA的要求。

    

专家观点6:我们国家药企与CDE的沟通交流有些是碎片化的、无效的。药审中心的老师无法了解的药品研发的全貌,也就无法判断风险和获益,无法判断药品临床价值,因此无法讨论一些药企关心的问题。应该换位考虑,在沟通交流会议之前,药企首先把关注点想好,列出问题清单以及自己的解决办法,最终加快审评。

    

专家观点7:根据中美当局对申报资料的评价,形成自己的策略,再决定是否双报还是单报。另外建议先进入小市场,这样监管当局对申报要求较低。

    

专家观点8:从审评员的角度想,一个审评员在没有法规监管栖息地的情况下做一个审评决策很难,没有科学依据是很难的。FDA内部有很强大的监管科学研究文化和多年的研究积累,所以对科学上的认知比中国有经验得多。国内以前创新药比较少,自研药也比较少,只有审评,没有研究,这是我们国内审评员面临最大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在申报资料的时候,要基于科学,基于风险控制,讲清楚自己的产品,自己把创新药科学性、安全性、风险控制住。审评员也不知道该怎么干,所以这个问题药企去解决,能够回答这个问题,这是一个最好的最高效的互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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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写意近期活动预告

第77期:小分子创新药物发现——理论、实践、过程与展望

第78期:新药中美双报之溶出技术开发 9.3-4,上海

第79期:国际规范下的生物制品质量研究与管理 9.12-14,苏州

第80期:新药研发项目的估值培训(第四期) 12.22-23,广州

第81期:新药中美双报之口服药物制剂开发 10.26-27,上海

第82期:创新发展战略下的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之路高峰论坛,10月19-20,海口

第83期:新药中美双报之临床研究峰会,11月,上海


会议通知将陆续发布,敬请期待!

张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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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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