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评现状监测整个过程应实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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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
苏环办﹝2016﹞185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是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落实环评制度的重要手段,其结果直接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业务
承担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包括政府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应在“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www.jsem.net.cn)登记、公开相关的环境检测能力。
二、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
环评机构应现场踏勘确定监测点位,编制符合环评导则相关要求的监测方案,委托具备能力的监测或检测机构开展现状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数据的时效要求按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执行。环评机构引用历史监测数据,须对监测数据的来源和代表性作出说明。环评机构不得随意删改监测数据,并对所使用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有效性负责。
受委托的各类监测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本机构能力范围内的监测工作。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采用正确的采样监测分析方法,提供真实的监测结果,出具监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社会化检测机构应该在“平台”上实时登记项目的整个监测过程,上传相关材料。
环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要求,严格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及评价等内容。
三、加强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考核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相关要求,提高现状监测工作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
我厅将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内容列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点检查内容,并加强对监测机构的监督和考核。若存在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关于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中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04〕3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环监〔2006〕1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来源:江苏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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