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垃圾焚烧厂环评信息引争议 环保部责令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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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反对焚烧厂,村民要求公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调查的相关信息,而天津市环保局则以调查内容涉及公民隐私权和姓名权,表示不得公开。
2、环保部认为环评报告中公众参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但调查问卷显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部分遮挡,作出区分处理后,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 夏军(律师)认为,姓名并不能算作个人隐私。
天津垃圾焚烧厂环评信息引争议 环保部责令重新答复
正文:
垃圾焚烧厂环评信息引争议 环保部责令重新答复
环评报告中的公众参与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其中参与意见征集的公众姓名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日前,在蓟县垃圾焚烧厂附近村民收到了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此前,因反对焚烧厂,村民要求公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调查的相关信息,而天津市环保局则以调查内容涉及公民隐私权和姓名权,表示不得公开。
10月5日,反对该焚烧厂的村民代表接到环保部于9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天津市环保局在对信息进行区分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村民质疑焚烧厂环评造假
蓟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天津市蓟县和河北唐山市玉田县的交界处,由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建,预计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焚烧发电厂总占地面积为8.6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亿人民币,环保投资4736万元。该项目于2014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
然而该项目的环评方——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因与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联,逾期未脱钩,环评资质已经在2016年7月被环保部注销。
据当地村民介绍,蓟县垃圾焚烧厂从2014年开始建设,在2016年4月底开始试运行,4月初开始大量运进垃圾。附近村民认为,焚烧厂的污染导致村里孩子出现身体不适,对焚烧厂表示反对。
2016年6月22日,与蓟县焚烧厂相邻的河北玉田县大庞各庄等六个村民委员会,由于质疑环评公众参与调查问卷造假,向天津市环保局申请公开“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问卷(200份),被调查人员名单(200人)”。
申请人之一,东九户村村委会书记张子臣对财新记者说,调查问卷里大部分的名单都是别人代签的,甚至还有死亡人员。他表示,做调查问卷的找到了东九户村的一个人,许诺了一定的好处,让他去代签调查问卷。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2016年8月22日曾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建议函,请求该局叫停天津蓟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试生产,并且重做环评。
公参信息属个人隐私?
2016年7月11日,天津市环保局作出答复,张子臣等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以公开。
天津市环保局称,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表和被调查人员名单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但《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姓名权做出了规定,天津市环保局认为调查问卷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隐私权和姓名权,依法不得公开。
随后六个村民委员会表示不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10月5日,张子臣收到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称,环保部认为调查问卷中有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形,公开后可能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但环保部认为,依据规定,对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天津市环保局应当书面征求被调查人的意见,并对不公开该信息是否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可以进行区分处理的情形作出判断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如果被调查人不同意公开,且不存在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天津市环保局应当对调查问卷显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部分遮挡,作出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因此环保部认为,天津市环保局没有书面征求被调查人意见,未作出区分处理,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责令天津市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张子臣表示,目前正在等天津市环保局的回复,看是否提供公众参与的调查名单。
夏军认为,姓名并不能算作个人隐私,否则公众参与信息都可以打着保密的旗号,无法去核实。“至少应该公布被调查人的姓名以及大概住址,比如说是哪个村,而具体的门牌号,电话则是个人隐私不用公布。”
在许多引发争议的污染事件中,有不少项目的环评的报告公众参与信息都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财新此前曾报道的秦皇岛垃圾焚烧厂的案例中,环评报告的公共参与问卷中大多存在问题,不少“被填写”了表格的村民明确表示,自己从没参与过意见征集,甚至一些已死亡村民、在逃犯等也出现在信息表格中。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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