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10月15日起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验收报告,改由省环保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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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应当由省环保厅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2016年10月15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省环保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2、省环保厅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验收监测或调查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省环保厅支付。
3、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建设项目可以进行一次补测,补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建设项目未通过验收,补充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补测费用、补充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收费单位自行商定。
正文:
关于省环保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通知
苏环办[2016]24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6号)要求,对于应当由省环保厅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2016年10月15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省环保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流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环保厅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其中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农林水利、采掘、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
(二)省环保厅委托技术审查单位初步审核建设项目申请材料,赴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及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情况,在确认项目建设不存在重大变动、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基本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基础上,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方案、测算所需业务经费。如技术审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变动或者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明显不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应出具书面意见报送省环保厅并抄送建设单位。技术审查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三)省环保厅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验收监测或调查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省环保厅支付。具体方式由省环保厅另行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四)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收到省环保厅书面委托后,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表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生态恢复情况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五)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表)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保厅。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六)省环保厅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二、相关要求
(一)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省环保厅将中止委托验收监测或调查,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建设项目可以进行一次补测,补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补测结果显示仍无法满足验收条件的,省环保厅将出具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项目未通过验收,经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省环保厅将优先选择原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补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补充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补测费用、补充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收费单位自行商定。
(三)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委托后,按照规定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的;
3、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4、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5、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
(四)技术审查单位人员开展技术审查,不得向建设单位、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违规收取费用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环保部委托省环保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其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由环保部委托,经费由环保部支付,具体按照《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要求执行。
(六)省环保厅委托市、县(市)环保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其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予以分类处理。
1、对于已明确由审批部门承担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的地区,建设项目继续由受委托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其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受委托环保部门承担。已明确由审批部门承担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的地区,环保部门要加快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对于未明确由审批部门承担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的地区,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建成后直接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其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省环保厅承担;也可以选择建成后先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再向受委托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其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自2016年7月1日起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如果建设单位已委托相关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委托协议。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且未按法规要求申请验收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
(八)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在收到建设项目(省环保厅直接验收项目、省环保厅委托验收项目、环保部委托省环保厅验收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委托意向后,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如发现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故意隐瞒不告知建设单位的,将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江苏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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