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活”与“为别人活”
每一个人世间存在者的自己去是都只能在与“别人也是”或“别人根本不是”的相关中成立,因为这个“自己”在人世间的一切存在事态都必须取得公共性。
每一个自己的存在寓于其中的“世态事实”都必然蕴涵一个复多性的综合,使得存在作为“自己的事情”永远同时也是一件与别人有关的“公共的事情”。一个人世间存在者的自己去是在形式上永远意味着:或者把自己置于别人之中,或者完全置身于别人之外。
《第三人称存在论 : 追寻存在的平凡本意》提出的“第三人称存在论”,是一种原创性的完整而宏伟的形而上学。全书划分为“论域”、“范本”、“方法”三部分。全书的目标是:抵制西方形而上学对存在的第一人称主观性解释,即把一切存在都还原为以“我知道”为标准、并向“我思主体”显现的存在现象,开创一种以“它存在”这种存在本身的实际性内容作为问题的中国式的新存在论。
全书的原创性成就体现在:第一,开拓了存在论研究的新论域和新问题,即存在者自己去存在的“相与”和“历事”;第二,在新论域中对众多传统的重大哲学问题进行了重新处理,包括:认识论与伦理学、时间与空间、语言与真理、生活与历史、现代性批判等等;第三,开创了一种超越第一人称知识论障碍、使哲学能够直接讨论存在本身内容的特殊方法,即“存在批判”。
“为自己活”与“为别人活”
在人世间,人的存在如何被构显为存在者自己去存在的实际性内容,而非意义关联中的存在现象?这个一般原理之下包含有种种行事原则。第一个行事原则,我愿称之为“为自己活”原则。
如果一个行事必须使它所做成的存在被判定为有意义,则该行事只能是为别人而做,那么该存在就是一个意义存在。我把这种情况称为“为别人活着”。如果一个行事构显自己的一个存在事态从而使之有效,该存在就是一个人世间存在者自己去存在的存在行为。这种情况我称之为“为自己活着”。
这个“为谁”的问题不是一般的生活目的问题,而是一个存在论问题。因为,“为谁活着”作为生活的目的不成为问题,在生活中,每一个人的生活目的都直接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及其质量。“为谁活”只有作为“存在的目的”才是成问题的,因为存在的目的关系到对存在本质的意义解释。在自觉的日常生活状态中,我们力图使自己活得“有意义”。在存在论上对人的存在的意义解释则是:每个人作为存在者都必须使自己的存在获得意义,而一个存在只有向主体被给与出来才有意义,以此而有了“为……去存在”的形式,于是“为谁”成为存在论问题。
《第三人称存在论 :
追寻存在的平凡本意》
张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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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世间的存在者,凡在他自己的存在之外另行把某种意义设为这一存在之目的者,都属于为别人而存在。因为,按对世界的目的论解释,只有人这种存在者才能使一个存在获得意义;又因为这里谈的存在不是自属性的而是人世间的,而存在于人世间便意味着一个人的任何“自己去是”都必须在与“别人也是”或“别人根本不是”这些情况的特定关联中被决定。所以,如果我把自己的存在假设为一个必须被超出的东西,在它之外另行为它设立一个目的,则这个目的只能是别人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就是为别人活着。这种“为别人活着”不是指在某件事情上替某个别人着想,或被别人控制了自己的生活这类日常人际关系状态,而是指将自己的存在假设为一个必须被赋予意义而超出其实际内容的实体,其结果就和事物存在的意义一样,一个人的存在只能向着某个“谁”被给与才有意义。在人世间维度上,这个“谁”只能是别人的存在,从而,使自己的存在有意义,只能是将其作为对象性交付给别人。
反之,一个人世间存在者为自己活着,是指他的每一个行事都是为了居有自己存在的内容,从而构显这个存在。显然,这个“为自己活”并非利己原则,更不是利他原则,它与行为的动机和后果的道德价值问题无关,因为它不是一个伦理学问题,而是一个存在论问题,该问题只能在自己与别人的人世间相关性中得到解决。具体地说,这个“为自己活”是指存在论上的“自己去是”,它只能在与“别人根本不是”和“别人也是”这两种情况的关联中得到落实。前一种情况称为“独处”,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共事”。独处与共事作为存在论问题,是比利己与利他(幸福与道德)更为根本的人际关系问题。一切伦理学问题都起源于这种关系。
张盾教授在会议中
伦理学问题不是存在论问题,但却必然基于存在论的某种立场。传统的伦理学问题本质上是意义问题。伦理学追求人的存在的意义形式,它设某种东西使人的存在有意义,这就是那种本身为善的东西。但善本身又是由世界的目的来定义的,这个目的就是一般的“人的存在”,符合这一目的的东西就是本身为善的,它使人的存在有意义。这里显然发生了一种循环论证。这种基于目的论的循环论证使得存在的意义形式并非人类之外某种更高的东西,而只意味着行为规则在一切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道德原则要求对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有效,康德的“把人当成目的”就是做那对包括我在内的每一个主体都有利的事,因此本身为善的东西只有幸福和善良意志。
“幸福”是基于人类本性的普遍有效原则,每个人都依此原则被允许追求自己的幸福;“善良意志”则是通过示范报答作用的普遍有效原则,纯粹的利他,如果没有普遍有效的示范与报答作为前提,则流于不可思议的神圣。很显然,伦理学所要求的普遍有效性在存在论上其实是一个存在尺度,只有合尺度的存在才有意义。这个尺度的内容说法产生于“自己去是”同“别人也是”相关的“共事原理”的一个否定性变型,即:任何独处如果要使自身获有一个意义,便必须进入这样一种人世间关系模式,即:“别人都是……,所以我也是……。”显然伦理学的普遍有效原则必须在一种自己与别人共处的共事结构中实现自己。由于每个人都属于“人的存在”,所以我自己的存在即使不是世界的目的本身,也是这个目的的一部分,为了达到这一点,我需要使我的“自己去是”同时就是“别人也是”的一部分,与之完全同一,才能获得普遍有效性。我在这样一种“自己去是”中并不能独立地构成自己的存在,而只能根据对一切主体普遍有效的共事原则来使自己的存在获得一个意义形式。作为合尺度的存在,我的依共事成立的“自己也是”实为存在的一个空位形式,存在者本身并未在“自己去是”中到场。
在第三人称论域,存在只以构成自身为目的,不需要外部的目的赋予意义。所以任何人际关系中的共同存在原则作为人世间共事的特定情况,都以每一个个体分位的“自己去是”为前提。伦理学上的普遍有效作为行为法则,实际上只能要求一切存在者重复地居有同一个存在形式,并把这个形式作为一个意义尺度即道德性;但却不能要求存在者重复居有同一个存在内容,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个人的实际性的存在事态内容都属于他的“自己去是”。我可以使自己幸福,或依善良意志原则使别人幸福,但无论谁的幸福,都是由存在者在独处中亲历的历事内容,而不是从外部加于一个存在的意义形式。造成幸福(或不幸)的原因是某种外在于存在的力量,存在分析只关心作为“自己去是”之内容本身的幸福或不幸,它们由每个人在为自己活着的行事中构成,不能替代。因此只有由“自己去是”正面涉及的“别人也是”才能产生一种构成性的共事格局,充当伦理学原则的存在论依据。
每个人都在人世间存在,由此而生成一切日常性事态和历史性事态。但是,“在人世间”这个说法仅仅表示事态的形式,这就是“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形式适用于自己与别人之间发生的任何关系。存在的公共性形式则可进一步区分为共事和独处。只有“自己去是”才表示事态的实质,也就是第三人称性,这个“自己去是”本身不是事态,而是事态由以构成的存在行为。这种能够作为存在行为构成一个存在事态的“自己去是”,在事物称之为“自化于世”,在人世间存在者则称之为“自居世态”。
每一个人世间存在者的自己去是都只能在与“别人也是”或“别人根本不是”的相关中成立,因为这个“自己”在人世间的一切存在事态都必须取得公共性。每一个自己的存在寓于其中的“世态事实”都必然蕴涵一个复多性的综合,使得存在作为“自己的事情”永远同时也是一件与别人有关的“公共的事情”。一个人世间存在者的自己去是在形式上永远意味着:或者把自己置于别人之中,或者完全置身于别人之外。但是必须注意,这种存在论上的形式相关性完全不可等同于生活中普通的人际关系形式,因为“在人世间存在”与“在人世间生活”是不同的概念。普通人际关系的形式是交往,表现为一个人的具体行为对别人产生影响,比如与别人有相同的身份,做相同的事情,在某些事情上帮助别人;或者一切相反。这种交往作为普通行为的对象并不构成存在论上的相关性,只能使人的存在得到某种现象规定。另一方面,“自己去是”却是一个存在论的内容说法,表示存在者自行居有他的存在的一切可能性。所以,这个“自己去是”决不等于“我是如此这般的”这种描述性判断,而是表示一种关系,即我的存在在其公共性上永远和别人的存在有关;相应地,“别人也是”或“别人根本不是”也不是说别人与我自己在描述特性上相同或者相异,而是作为对自己去是的存在事态加以限定的公共性形式。
现在可以指出,一个人世间存在者的“自己去是”可以被引入两种可能的公共性形式,第一种是“共事”,实现为“自己去是,别人也是”。在这种情况中非常明显,这个自己去是由于被别人摹写复制,从而直接扩展为公共性,也就是说,我已将自己的自居世态完全置于别人之中。第二种公共性形式是“独处”,实现为“自己去是,别人根本不是”。这表面上是对公共性的否定,其实是以否定的形式进入公共性之中,因为,完全置身于别人之外的“自居世态”空前突出地展示出自己的个别化存在行为的力度,这件事只有以公共性为前提才有可能,因此使独处反而更加依赖于公共性形式。也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看到,独处是人世间存在者在与别人相关中构成自己存在的一种更具根本性的情况。
本文节选自《第三人称存在论 : 追寻存在的平凡本意》,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