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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此一举、错杀良民和无能为力

张是之 张是之的字留地 2023-12-25

文丨张是之

前几天跟老贾直播,聊到反垄断的话题,他希望能举几个例子来帮助理解。所以针对反垄断常见的几种情况,我简单举了几个例子。

这几个例子分别对应的是监管法规的实施结果上,有的多此一举,有的错杀良民,有的则是无能为力。这三种情况,实际上是薛兆丰在《商业无边界:反垄断法的经济学革命》一书中总结的。

他指出反垄断法带来的三种结果:对于被市场淘汰的勾结,反垄断法多此一举;对于被市场认可的勾结,反垄断法是错杀良民;而对于被官府保护的勾结,反垄断法则无能为力。 

薛老师的课程质量还是很高的,普及经济学知识做的很好。我跟老贾约好了,聊完我的《经济学入门50讲》就聊《薛兆丰经济学讲义》,聊的侧重点在于,一是老贾不太理解的地方,二是我不太赞同书上观点的地方。

我这里攒了几套薛老师亲笔签名版的《讲义》,需要的可以提前下单准备一下,正版亲签,放心购买。

另外本周五晚七点继续直播,这次话题聊一个非常有争议性的话题,知识产权问题,欢迎点击预约。



一、市场淘汰,多此一举

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时,都想走自己的路,让对手无路可走。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赢家和输家,赢了的可能就会赢者通吃,而输了的大概率就要退出市场,至少是退出这一块领域。

在反垄断法看来,这种赢者通吃的局面,会对消费者不利,会有损健康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所以监管者就希望通过立法来规范竞争,引导大家良性竞争,避免恶性竞争。

实际上,很多时候我们很难判断一个竞争方法到底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如果从产权的角度看,只要没有暴力侵犯他人产权,都算不上什么“恶性”。

但是立法者和监管者不这么看,他们有时候会从动机出发,觉得存在伤害消费者的可能,然后就会进行监管和介入。而有的商家采取的措施,不仅不会伤害消费者,还会反过来伤害自己。也就是说,有些市场行为很容易被市场淘汰,这个时候来自监管层的处罚就显得不是那么必要了。

比如常见的掠夺性定价,就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先把竞争对手赶出去,自己垄断市场之后,再把价格抬上来,赚更多的钱。

用中国话来说就是“以本伤人”,明知会对自己造成一定损失,但为了赶跑竞争对手,但还是不惜做赔本买卖降价销售。

这种手法其实很常见,但却未必总是能够成功,比如张五常举过一个例子:
一家卖鸡蛋的商店,老板财雄势大,要把街上面对的另一家鸡蛋商店杀下马来,唯我独尊,垄断而后升价。老板听说对手本钱有限,于是把鸡蛋大减价,低于成本出售,以本伤人,以为不数天对手就要关门了。殊不知蛋价一减再减,减了长时期,对手依然存在。最后大老板因为减价太多太久而破了产。他禁不住跑到对手蛋店查问究竟:“我的蛋店关门了,想不到你们的资本比我还雄厚,是从哪里找那么多钱跟着我减价呢?”对手听得莫名其妙,回应道:“我们本小利薄,鸡蛋是从你们那里买回来转售的。
吴晓波在《跌荡一百年》中也记载了一个类似的案例:
四个香山老乡在上海滩上做同一份生意,互相竞争起来却毫不留情,也因此留下无数精彩的商战故事。……有一年,先施推出优惠礼券,为了刺激消费者的购买冲动,它将香烟、酱油等几类热销商品的价格定得很低,永安就暗中派人拿了现款分批去吃进先施礼券,再以礼券全数购买香烟、酱油,这让先施很是吃了一个大暗亏。
上述两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想通过低价策略占领市场,甚至是想垄断市场,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而所谓的“掠夺性定价”“以本伤人”,最后并没有达到掠夺的效果,也没有伤到竞争对手,反而是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

市场会对这种错误决策给以惩罚,而在今天很多时候,市场还没有淘汰,市场的“无形之手”还没有发挥作用,监管的“有形之手”就已经迫不及待开出罚单了,理由往往是涉嫌垄断和操纵市场。这个现象不仅国内如此,国际贸易中同样有很多类似情况。

背后原因,除了立法错误导致的逻辑混乱之外,还有更多的是利益博弈,当自己受到来自竞争对手的威胁时,无法在市场上有效应对,就会寻求监管部门来“撑腰”,本质上还是希望通过监管部门降低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更有甚者,则是希望通过“有形之手”来搞垮竞争对手。

二、市场认可,错杀良民

经济学家科斯曾经对反垄断问题做出过评价,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就在垄断上找理由。

事实就是这样,不仅经济学家看不懂市场上的商业行为,监管部门也看不懂。更糟糕的是,正是经济学家的误解,给了监管部门以处罚的理由。而这些处罚,对于很多市场认可的商业行为来说,就是典型的“错杀良民”。

比如1998年由美国司法部发起的对微软的诉讼案,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微软当时把他们自己开发的 IE 浏览器和 Windows 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每个 Windows 用户都会自动获得一个 IE 浏览器。当时市场上还有 NetscapeNavigator 或 Opera 等其他浏览器,IE 因为和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市场份额逐渐扩大并最终胜出。

本来,浏览器和操作系统都是微软自己研发的,捆绑销售并没有任何侵犯他人权利的地方,赢得市场也是实力所在。但是这本来正常的市场行为,被美国司法部门认为是垄断行为,继而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了其他浏览器的发展速度,并最终对微软发起了诉讼,企图通过司法力量拆分微软。

这场史诗级的跨世纪反垄断诉讼,史称“美利坚合众国诉微软案”,从 1990 年开始展开调查,到 1998 年美国司法部部长和 20 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最后差一点把微软拆分,直至 2002 年才达成和解。

米尔顿·弗里德曼对此案的评价是:
在电脑产业中,科技的进步比法庭与司法诉讼的步伐要快得多。到这场官司了结时,谁会知道电脑产业的局面是什么样的呢?但可以肯定,必然将会是面目全非的情形。邀请政府出面调停,等于是为未来的政府管制敞开了大门。
二十多年过去了,弗里德曼的批评,并没有引起美国和欧盟司法界的任何改变,甚至大有变本加厉的趋势。2021年,德国云存储公司Nextcloud与其他30多家欧洲软件、云计算公司组成了“公平竞争环境联盟”,并正式向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的反竞争行为,即微软将其云存储服务OneDrive、协作办公软件Teams和其他服务与Windows 10和Windows 11捆绑销售。此前的2020年7月,办公通讯软件商Slake Technologies已向欧盟投诉微软,指控微软的Teams App捆绑了Office套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投诉到欧盟的这几家公司,在市场上吃了败仗,就寻求欧盟来撑腰,企图借助“有形之手”来和微软竞争。

美国这边,2023年9月份,美国司法部针对谷歌的反垄断案于华盛顿特区正式启动。司法部律师肯尼思·丁泽尔指控谷歌从2010年起就开始“非法维持”垄断地位,目前已占据互联网搜索市场近90%的市场份额。

谷歌被指控的最主要的“罪状”就是向苹果、三星等主流的手机和电脑厂商支付高昂的费用,使得谷歌浏览器成为默认搜索引擎。据司法部统计,谷歌每年给这些大厂商输送的“营销费用”总计超过100亿美元,到2022年这笔费用更是达到200亿美元。

美国司法部认为,谷歌的垄断对搜索引擎市场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不公平地伤害了竞争对手。在谷歌牢固地确立垄断地位之前,有很多初创型企业都在尝试做出更好的搜索产品来挑战谷歌,但这些小企业根本不可能付得起高昂的市场营销费用去和谷歌争夺渠道。比如由前谷歌员工创建的搜索引擎公司Neeva,整体估值也只有2.5亿美元,还不到谷歌付给苹果的费用的零头。所以无论Neeva的搜索产品再好,也不可能与谷歌在装机阶段展开竞争。

而谷歌表示,如果客户对默认设置不满意,他们可以切换到不同的搜索提供商。很明显,就这么一个搜索引擎,完全应该由消费者选择来决定的事,司法部大动干戈出手干预,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还浪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纳税人的税款。

美国司法部对谷歌的诉讼,和对微软的诉讼,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建立在错误的经济学认知上,形成了错误的立法,进而“恶法”造就了“恶人”的出现。

(《谢尔曼法》开篇讲述大型利益集团出现会带来不公平竞争)

三、官府勾结,无能为力

很多国企存在垄断行为,什么烟草石油这就不多说了,自古盐铁专营几乎也被人们认为是正常,更不用说黄金的开采了。如果用美国来举例的话,美联储实际上就是一个最大的垄断者,它垄断了美元的发行和管理。

美联储全称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它由位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和12家分布全国主要城市的地区性的联邦储备银行组成。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美联储从美国国会获得权力,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对美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职责。

实际上,美国在20世纪之前,一直有着强大的反联邦传统。建国之初,美国是由一些独立的州以联邦的形式组成的松散组织,大部分的行政权力主要集中在州政府,而非联邦政府,州权对抗联邦政权是保障公民自由的一道屏障。

所以,美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尝试成立像美联储这样的中央银行,但这种联邦机构引起各州的警觉,他们担心联邦政府会借机扩权。也有人担心,央行权力过大,会被少数利益集团绑架。但是最终在20世纪初,金融危机爆发的大背景下,美国人还是决定成立一个中央银行。

在最初的计划里,起草人计划把美联储完全定性为一个私人机构,但最终通过的《联邦储备法案》把华盛顿的联邦储备局定性为联邦政府机构,12个联邦储备银行被定性为更接近于私人部门的非营利性机构。这并未改变美联储权力扩张的事实,以及其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

究其本质,美联储就是一种垄断,一种内部勾结。然而正是因为其特殊的垄断地位,美国没有任何一个反垄断机构会对美联储展开反垄断调查。没有其他原因,对于这种官办垄断,任何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无能为力。

张维迎在《重新理解企业家精神》一书第8章“企业家精神是最好的反垄断法”中,对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也做了简洁而深刻的论述。他指出,唯一要反的垄断就是强力施加的垄断:

总之,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是错误的,新古典经济学讲的竞争不是真正的竞争,新古典经济学讲的垄断行为多数恰恰是竞争的手段。真正的自由竞争是自由进入和没有政府的强力保护或歧视,与企业大小和数量无关。只要存在自由准入,就不必担心产生所谓垄断,因为企业家精神总是竞争性的。

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的措施,“限制企业做大”、“禁止企业勾结”或者“审查企业合并”,实际上把目光集中在了一些具体的商业行为,是看错了重点、打偏了靶子。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那些商业操作,其实都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社会福利的。反垄断的结果便是,没人敢做大做强,做大了就有人说你是垄断。

张维迎教授还曾经在一个讲座中点评薛兆丰对反垄断法的剖析,他说:
首先我同意薛老师所讲的每一个细节,他讲的我都同意,但是他用的方法是芝加哥学派的方法,就好像是一个人拿着一块块砖头在审视,说这块砖头这里有毛病,这块砖头不应该这么来做,那一块砖头也不应该这么来放。而从奥地利学派的角度来看,这不是每一块砖头的问题,是这整整一堵墙就不该建的问题。薛老师的办法或者说芝加哥学派的办法太琐碎了,我的看法是,根本就不应该有反垄断法。
没错,反垄断法就不应该存在。


题图:Nikolo Balkans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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