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应商投标一个采购项目, 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却没有包含本项目内容,是否列为无效投标?对此问题,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相关法规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不能简单地直接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因为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看重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如果供应商履约能力能够完成采购项目,是可以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并没有明确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刘亚利分析说,在现实中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大企业,业务繁多,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必把每项业务都列进去,政府采购项目更看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有学员表示,《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供应商超经营范围经营是否与该条款相抵触。专家解释说,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已经没有了此条款,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已没有要求企业法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法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供应商是可以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当然也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比如,食品、药品、媒体、出版等行业都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才可以经营。国家鼓励企业跨行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国家相关法规并没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不要把经营范围列为资质要求,以免引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从而影响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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