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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旸 胡嘉卿 2018-05-26

我们与您共同迎来青春、悸动、充满无限可能的五月。本月的主题是知识产权,来自金杜的合伙人、律师团队将陆续为您呈现并解读知识产权相关热点法律问题,供您了解把脉最新知识产权动态。此外,更多金杜线上/线下活动的最新预告也将于此发布,敬请关注。

本文作者

韩旸

争议解决部丨合伙人

hanyang@cn.kwm.com

韩旸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个人刑事法律风险合规、刑民行刑交叉、刑事辩护、跨境追赃、海关缉私,曾为多家大型企业和数位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韩律师在加入金杜前,在北京市检察院系统工作十余年,有丰富的大要案办理经验和司法实操经验,一直从事高官高管犯罪办理工作。

胡嘉卿

争议解决部丨律师助理

随着通讯、交通、物流、网络的快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业化、网络化、跨区域趋势明显,侵权成本下降。有时即使被害人获得了胜诉的侵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侵权人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惩罚,但由于侵权人已经掌握了被害人的商业秘密或著作权作品,出于成本收益考虑或侥幸心理,侵权人仍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会改进防范措施,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当知识产权侵权者“屡败屡战”、越挫越勇时,对于该等持续侵权、反复侵权行为,被害人应该怎么办?本文拟对此该问题展开探讨。

民事侵权诉讼胜诉后、行政处罚后的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诉讼中被侵权人胜诉,一般情况下会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在考虑公共利益等情况时,可能不会判处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通常表现为停止以侵权方式进行的营利、传播行为。

行政处罚一般会决定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上缴国库、侵权物品予以没收销毁等。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当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侵权诉讼胜诉后、行政处罚后,侵权人有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此时需要区分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

民事诉讼途径

持续侵权:侵权人尚未执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停止侵害侵权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同一侵权行为仍持续中。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被侵权人不得再次提起侵权禁止之诉,但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该持续的侵权行为执行禁止裁定。

反复侵权:若侵权人对已生效的禁止侵权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已予执行,则后续侵权行为是新的侵权行为,未包含在上一次司法、行政审理内容中,因而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被侵权人可以提起新的民事侵权之诉。前后两个侵权事实由于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被侵权人需对新侵权行为承担新一轮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途径

持续侵权行为由于未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本罪中的裁定。 


若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有能力执行裁定却拒不执行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判项,继续使用侵权作品营利、拒绝删除侵权作品等,则侵权人可能构成本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反复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七种侵权知识产权罪的构成要件,则侵权人将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侵权犯罪行为判决后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七种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存在对应的刑事罪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仅在满足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刑法所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属于较为恶劣、严重的侵权行为。刑事判决的犯罪行为存在持续侵权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反复侵权现象较为突出,反复侵权行为若构成犯罪系新的刑事案件,需进行新一次的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程序。 


2018年4月25日,最高检在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反复侵权人,将有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 不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具有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3] 

  • 源头剥夺再侵权能力和条件:在依法追究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积极配合法院综合运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判处罚金刑、责令赔偿损失、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惩治手段,从源头上剥夺行为人的再侵权能力和条件,消除再侵权的危险。

刑事程序如何启动


对于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构成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构成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也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4]

刑事报案程序

(1)管辖选择: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向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犯罪地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报案准备: 

进行举报、控告应当具备一定证据和依据,避免毫无根据或证据薄弱情况。可以提供具体的线索与材料,提出客观意见和建议,引起公安机关重视。如拟开展刑事报案工作,可聘请律师起草相关报案文件、证据清单,并在有必要情况下由律师陪同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制作笔录。 

(3)报案流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民报案、控告或举报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事自诉程序

被害人可向有管辖权地区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此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结语


刑事程序作为最为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能够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尤其是对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权利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刑事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地从源头剥夺侵权者再侵权能力和条件,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1]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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