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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科技创新主题月 | 产学研之成果转化篇

楼仙英 张逸瑞等 金杜研究院
2024-08-28

— — 科创性炼造秘籍系列

前言:

对于剑指科创板的企业,其自身的“科创性”是否达标一直是重点关注问题。科创性炼造秘籍系列将陆续围绕技术突破、技术领先、专营资质、重大价值等多个维度列出“科创性”需要考虑的要点供企业参考。上一篇对产学研项目中的专利权属规划进行了拆解,本篇将围绕产学研项目中成果转化需要关注的各类程序要求展开。


产学研之成果转化篇

在本系列上一篇中提到,对于产学研项目,高校或者研究院(“产学研合作单位”)可能很难在合作初期即同意由企业完全独享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专利,因此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合作项目形成技术成果后由产学研合作单位与企业共同申请专利。

然而,随着相关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化运营对于知识产权独立性的要求不断提升,特别是,IPO的过程中,证监会对于上市企业核心无形资产的独立性、完整性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在IPO之前将产学研项下的专利从共有转变为企业所独有,从而确保拥有专利完整独立的处置权是解决该等问题捷径。

通往这条捷径的策略通常有两种,(1)成果转让:由企业直接从产学研合作单位受让共有专利的共有份额;(2)作价投资:由产学研合作单位与企业新设一家公司,将共有专利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完全注入新公司,由新公司独立运营。然而,产学研合作单位往往为事业单位,其转让专利的程序合规要求较高,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解题思路,都免不了需要回答以下灵魂三问:

1.直击灵魂第一问:要不要资产评估?

解题要点:对于成果转让,根据原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的转让前需要进行评估手续。在过往上市企业的案例中,不乏明确表明完成了相关评估手续的案例,例如停车企业W公司就在其IPO进程中明确表示,在2011年自某高校受让共有专利时履行了资产评估手续。

但需要注意的是,今年3月份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第39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财政部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授权通知》”)中又对此进行了重申。该等规定似乎是对仅涉及成果转让的情形开了一道口子,将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权交给了部分特定的事业单位自身。

对于作价投资,尽管存在财政部的上述规定,但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27条明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在将技术成果作价投资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先行评估必不可少。

2. 直击灵魂第二问:做不做审批/备案?


解题要点:实践中,大部分的产学研合作单位都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在进行成果转让及作价投资时是否需要履行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备案程序也是通常所关注的焦点。

例如,对于高校而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第33条规定:“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在上述提及的停车企业W公司的案例中,某高校即向教育部报批了共有专利转让相关事项并取得了教育部同意共有专利转让的批复。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2016年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此外,今年3月财政部修改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56条亦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而在《授权通知》中则进一步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该等规定似乎也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挥棒交给了部分特定的产学研合作单位自身。尽管如此,现阶段对于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提出要求的规定尚未全部失效或修改,建议企业和产学研合作单位充分沟通,或者共同向主管部门进行事先的咨询较为稳妥。

3. 直击灵魂第三问:走不走进场交易?

解题要点:进场交易,即转让行为是否需要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是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相关交易都需要考虑的问题,例如,上述提及的停车企业W案例中,某高校即被教育部要求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共有专利。

但伴随着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8条规定,产学研合作单位在进行成果转移时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从该等规定来看,选择以“协议定价+公示”的方式进行而不进场交易应该也是可行的策略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提及的评估以及进场交易问题,尽管对于技术成果的处置行为可能无需评估/进场交易,但相关规定仅限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形,倘若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依然可能需要进行进场交易。例如,对于学校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而获得的股权,《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规定:“高校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授权通知》中,财政部规定:“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因此,对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股权的处置流程,未来也有可能会有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动作。

实际上,产学研项目中,核心技术团队的推动和参与往往起到了较为核心的作用,无论是相关程序的确认还是最终策略的决策都需要与核心技术团队进行充分沟通。此外,核心技术团队也往往是深度参与企业研发的主力军,下一期,结合科创板对于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要求,我们聊一聊正确处理产学研合作单位核心技术团队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方式。


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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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

楼仙英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cecilia.lou@cn.kwm.com

楼仙英女士的主要专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事务,包括知识产权商业化和许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争议解决,以及国内外专利商标申请,在以下技术领域或产业中具有二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机械与电子工业、飞行器与航空、能源、新材料、钢铁与合金、半导体制造及设备、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健康管理、食品和快速消费品工业、化学与医药产业等。

张逸瑞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zhangyirui@cn.kwm.com

张逸瑞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交易、公司交叉业务以及企业收购兼并。 张逸瑞律师为诸多高科技企业提供与知识产权战略、科技创新能力挖掘相关的服务,在此过程中针对知识产权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布局与规划、交易与运营以及科技创新能力的培育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张律师在电信、传媒和高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对于相关产业政策、业务资质、技术驱动的交易相关的授权链、授权范围、权利维护及商业化运作等事宜均有较为深入的研究,能够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战略性解决方案。

龚雯怡

主办律师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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