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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境外立法与实践(一):英国、中国香港特区、美国股权家族信托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郑辉车亦馨袁文骏 金杜研究院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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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家族信托作为最古老的信托类型,在普通法系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有着高度成熟的境外家族信托制度体系支撑。本文通过介绍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以及美国信托规则中可以适用于股权家族信托或者围绕股权家族信托有所发展的内容,希望对境内股权家族信托的实践和法律制度环境建设有所裨益。

01

境外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它的产生和发展与英国当时的土地所有制有着直接联系。例如,当时虔诚的宗教信徒会将自己的土地捐献给教会,但因为教会的土地免除封建附属义务,英国国会于1279年颁布《没收法》(the Statute of Mortmain)禁止对教会捐赠土地,对违者土地一律没收。因此,信徒希望能找到一种合法地使教会受益的方法,即现代信托制度最早的雏形。

十八世纪工业革命后,伴随着家族财富主要形态的多样化,人们开始将更多的财产类型通过信托的方式管理和运用,以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在英国,信托是十分流行的财富管理手段,可以覆盖各种类型的财产,与信托相关的法律制度亦是英国衡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以一系列的法院判例来体现。

十九世纪开始,英国的信托立法逐渐增多,1893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信托相关的成文法即《受托人法》(Trustee Act),其中主要对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间的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约束,使得信托事宜的处理有了统一的标准,该法后被1925年《受托人法》废止并取代,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根据2000年《受托人法》第3条的规定,受托人在获得对信托资产的绝对权利后能进行任何种类的投资(但保有及租赁土地的权力还受限于2000年《受托人法》其他条款的规定)。

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继受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目前司法实践也同时会参照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判例法。香港信托监管的主要法律是《受托人条例》(Trustee Ordinance),该条例于1934年实施,内容大致上以英国1925年的《受托人法》为蓝本,其后很长时间都没有进行修订。直到2013年,为适应香港信托行业的现代化发展需求,该条例才被大幅修订。《受托人条例》较全面地规定了信托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信托可投资的范围和司法管辖相关事务。

  • 案例展示·某知名港股上市公司实控人家族信托

某知名港股上市公司实控人家族设立的股权家族信托就适用香港特区法律。实控人将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委托给某香港受托人A信托公司持有,信托受益人为实控人及其家人。其信托结构如下:

若从信托法发展方向的角度来对比英国和美国的信托制度,可以得见美国现代信托法的制定和发展是以法人信托为基础的。基于其独特的联邦体制,美国信托法律主要由各州自行制定。但美国国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和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亦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信托相关的法律,供各州参照适用。

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家族设立的家族信托,是美国股权家族信托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默多克家族通过三只家族信托分别持有21世纪福克斯(21st Century Fox)和新闻集团(News Corporation)近40%的有表决权股份,信托受益人为默多克先生及其家人。

默多克家族通过信托持有21世纪福克斯股份的基本架构如下:

默多克家族通过信托持有新闻集团股份的基本架构如下:

默多克家族主要是通过受托人持有上述两个公司的股权,虽然其子女能够通过信托享有收益权,但需要由受托人代表默多克家族统一作出决策,如此可以避免决策权分散,也可以预防未来发生继承等情形时因家族成员对两家公司股权分散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02

境外股权家族信托相关法律制度

1. 法律法规总览

英国信托成文法的核心是《受托人法》和《永续和累积法》。同时,英国还颁布了不少信托领域的特别法:如1958年《信托变更法》赋予了英国法院为保护特定受益人而变更信托条款的权力;1987年《信托承认法》规定了境外设立信托的有效性并允许法院认可在外国设立信托的效力;1996年《土地信托与受托人任命法》规定了土地信托和受托人等事宜。

香港特区信托法整体上继受于英国法,并结合本土特点生成新的判例和成文法。如《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规定了信托有效期限,而《信托承认条例》则对信托适用的法律和海牙公约的适用进行了相关规制。2013年,为适应信托行业的发展需要,香港特区对《受托人条例》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废除《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中关于禁止信托永续和过度积累收入的规定,明确信托可以不受有效期的限制;在《受托人条例》中新增保留权力章节,对信托委托人可保留的信托财产投资及管理权,以及信托财产的反强制继承进行了规制。

如前文所述,虽然美国信托法律主要由各州自行制定,但美国联邦近年来一直致力于信托法律的成文化。比如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在2000年8月编制的《统一信托法典》(Uniform Trust Code),截至2023年初,已被36个州完整或部分地纳入州法。

2. 重要信托规则

英国信托法下的一般信托的有效设立需要委托人明确表达其希望设立信托的意愿,同时确定信托目的、财产、受益人,并由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反永续原则是英国信托原则的重要内容,其规定:私人信托期限必须确定,禁止设立无期限信托或期限过长。目前英国《永续和累积法》规定信托有效期限为125年。

与英国相同,香港信托的设立亦必须符合上述三大确定性要求。而与英国不同的是,香港特区于2013年起废除了禁止永续和过度积累收入的规定,明确信托不受有效期限的限制。

美国信托法项下也同样确立了类似的信托设立规则。此外,美国信托法项下重要信托规则还包括谨慎投资人规则,1992年美国法律协会在《信托法重述(三)》中,采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形成了“谨慎投资人规则”(Prudent Investor Rule)。谨慎投资人规则要求投资人符合注意要求、具备适当的技能同时谨慎行事,以合理的方式(如多样化投资)获得合理的收入,尽量避免投机性行为。

与英国相似,美国信托法项下也存在禁止永续规则,一般情况下私人信托最长期限为信托当事人(一般为委托人,也有部分为受益人)终身加上21年之内。不过,有些美国州允许信托永久运行,这类信托被称为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s)。例如,阿拉斯加、南达科他州和新罕布什尔州均允许信托永久存续;特拉华州允许以个人财产和可投资资产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永久存续,但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必须在110年后清算。

3. 信托种类

在英美法中,信托整体上可分为不可撤销信托和可撤销信托两类。前者的信托条款未经信托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同意,一般不得进行修改;而后者的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了委托人可以要求撤销信托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利。此外,各国家、地区的细分标准也有所不同,比如按照香港特区信托协会的说明,信托可以分为以下八种:

4. 围绕信托所产生的受托人权力和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一般信托中的基本角色。在股权家族信托中,对作为信托财产的公司股权进行管理将直接涉及公司的运营及收入。因此权力、义务范围对委托人、受托人至关重要。鉴于英国和香港特区在受托人权力义务方面具有较高的相似度,下文将就英国、香港特区和美国受托人权力和义务进行分别介绍。

(1)英国、香港特区受托人权力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力

A)受托人对财富进行管理的权力

投资是受托人最重要的权力之一:英国《受托人法》赋予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文书的前提下,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任何投资行为的权力。此外,受托人可为了投资而购买、租赁土地。《受托人法》也允许受托人委任其他代理人等参与投资管理;在受托人尽到其谨慎监督等义务的前提下,其他代理人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不由受托人承担。

例如,在Speight v Gaunt案[1]中:John Speight先生在遗嘱中约定Isaac Gaunt和Alfred Wilkinson作为他的遗产受托人。受托人将John Speight先生遗产中一万五千英镑的财产用于投资公司股票,并委托经纪人John Cooke处理此事,然而经纪人却将这笔财产占为己有。之后,信托受益人起诉受托人Isaac Gaunt,认为他没有履行受托人的义务。法院认为:商业活动往往建立在信任之上,如果受托人的谨慎程度已和普通的商业人士一样,则他应被视为已经履行了其作为受托人的相关义务,不应再受到苛责,即要求一般受托人承担更高水平的注意义务是不恰当的。基于此,法院驳回了信托受益人的上诉。由此可见,英国法院在认可受托人投资权力的同时,还赋予受托人较为广泛的委托权限,对信托业务的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B)受托人负责家族传承支出的权力

受益人中有未成年人时,受托人一般有权自由裁量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将信托收入用于该等未成年受益人的抚养和教育。这一权力的特殊之处在于受信托文书约束的程度较低:Bryant v Hickley案[2]中,法院指出当受托人为了未成年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考虑,即使信托文书没有授权,法院也不会介入干涉,因为这体现了信托制度设立的良善初衷。

此外,受托人预付权使其在信托文书不禁止时,可为受益人的利益在其享有的收益范围内提前申请款项。例如,在CD  v O案[3]中,12岁的CD是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然而,CD需要支付的学费数额已超过全部的信托资产价值。有鉴于此,法官赞成将全部信托资产用于支付学费,即认可了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而行使的预付权。

2)受托人的义务

在英国的信托实践中,受托人的义务内涵较为丰富。然而《受托人法》并没有以文本的形式明确列出受托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因此诸多受托人义务的类型需从法院判例中总结归纳。

例如,Learoyd v Whiteley案[4]中,原告以被告不谨慎的投资行为导致原告信托财产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进行相应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件的判决提供了受托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即受托人至少应当以一个普通自然人投资自己财产能达到的谨慎标准,处理信托财产的投资事项。

再如,Bartlett v Barclays案[5]中,委托人Herbert Bartlett设立家族信托并将其公司的多数股份注入信托,由被告Barclays银行作为受托人。之后,该公司参与了一个高风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Barclays银行并未提出异议,最终导致信托资产的巨大损失。此后,委托人的六位孙辈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信托资产的损失。本案中,法院认为受托人Barclays银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理由是一名谨慎的商人持有公司的多数股份必会积极参与该公司的治理,而不是任由公司董事会做出重大决定。此外,根据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的规定,受托人需要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审查这一投资是否符合多样及合理的标准,以确保受益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与英国立法不同,香港特区的《受托人条例》将“法定谨慎责任”单独成章,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也规定了谨慎责任的例外——如根据相关成文法则或信托契约的明确规定,该法则或信托契约条款的本意是使法定谨慎责任在特定情形或相关信托安排下不适用于受托人,则这一责任将不适用于相关受托人。除此特例之外,受托人应当采取谨慎态度管理信托财产。倘若受托人具有特别领域的专业与身份,还应充分运用这些特别知识和经验行事,以满足委托人的合理期待。

香港法院于2019年审理的某银行系信托受托人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原告夫妇成立了一家BVI公司,后委托该银行系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信托,持有BVI公司的股份。此外,委托人也单独任命了第三方作为BVI公司的投资顾问。然而,投资顾问的投资失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重大损失,委托人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基于这一案件所涉的信托协议已经明确规定了受托人被限制参与公司的治理,也不参与公司董事的决策。法院最终认为受托人无相关义务,也不可能尽到其谨慎注意义务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2)美国受托人权力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力

美国《统一信托法典》将受托人主要权力归纳为明示权力、默示权力等。明示权力是以信托条款明确授予受托人的权力。默示权力是信托条款未禁止,因而推定受托人享有的权力。

A)受托人对财富进行管理的权力

围绕对财富的管理,《统一信托法典》列举了接受、出售、出租信托财产等受托人权力。其中围绕股权的管理,受托人可以行使投票权、可以作为名义股东、可以支付股权相关的税费,也可以存托或出售股权。

B)受托人负责家族传承的权力

围绕家族传承,《统一信托法典》规定受托人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也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并对估值差异造成的影响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委托人不仅将信托财产的管理权赋予受托人,同时也将信托利益分配的决定权也授予受托人,则受托人可以自由行使该等决定权。

2)受托人的义务

美国受托人的核心义务是在进行信托管理时保持忠诚和审慎。

忠诚义务要求受托人应以最大限度善意仅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这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受托人未及时分配信托利益或进行自我交易等都可能造成对其忠诚义务的背离。

审慎义务要求受托人以健全的判断力,合理的注意以及高度谨慎的态度进行信托管理。最初,美国受托人要想尽到审慎义务就只能在“法定清单”列举的投资类别里进行投资。但在Harvard College v Amory案[6]中,法院更新了对审慎义务的要求,认为无论受托人投资何种产品,信托本金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因此对于受托人应该基于“一个谨慎、慎重、聪明的人是如何管理他自己的事务”的标准来考察。这一结论和上述的两个英国判例的结论相似。同时,在《信托法重述(三)》中,美国法律协会进一步提出了“谨慎投资人规则”,该规则要求受托人遵循多样化投资要求,虽然委托人有时并不希望受托人出售其放入信托的股权,但若信托资产过于单一,如主要即为家族企业股权时,受托人又可能违反多样化投资的要求。

虽然在美国信托法体系下,委托人有时可在信托文件中对受托人谨慎投资相关义务进行修改,但相关修改不能排除受托人最低限度的义务,也即受托人必须始终按照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真诚行事。例如,在Passero v Fitzsimmons案[7]中,尽管信托文件中约定除因受托人故意违约或发生重大过失外,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美国法院否定了此类免责条款的效力,认为如果因受托人缺乏对受益人利益的合理注意而造成违约,受托人不可免责。

03

境外股权家族信托的典型法律结构

英国的股权家族信托整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架构,一是受托人(通常是专业的信托公司)直接持股,二是通过在信托项下成立持股公司间接持股。香港特区及美国股权家族信托的架构与英国股权家族信托架构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均可以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

在直接持股的信托架构下,受托人将持有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与筹划,并作为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直接持股的信托架构图示

在间接持股的信托架构下,委托人通常可以作为底层持股公司的董事,处理公司股权(信托财产)所涉日常管理事务。

间接持股的信托架构图示

股权家族信托中的委托人通常是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具有任命受托人并指定受益人的权力。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需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注入信托,并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信托时应遵守的规则。受托人在法律意义上拥有信托资产的所有权,有义务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忠实谨慎地遵循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的工作主要包括信托财产投资和审查、信托相关费用的支付和信托收益的分配等。

04

境外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1. 信托制度基本特征

总体而言,英国、香港特区和美国的信托制度成熟度较高,也较为完备。

其中,英国作为现代信托制度的发源地,其信托规则最初来源于衡平法法院判例,因而法院判例构成了英国信托的基本规则。近年来,英国也适应商业社会对信托制度功能化的需求,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律来规制各类信托关系。

香港特区最基本的信托规则来源于英国法院判例,而其本土法院判例也创造了若干信托原则。同时,香港特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化趋势而颁布了诸多成文法律来规制信托法律关系。

与英国和香港特区相比,美国信托制度最初也起源于衡平法院判例,其成文法规则基于美国联邦体制而呈现层级下沉的特征,其信托法律的立法权大多由各州享有,不过法律协会和各州近年来也一直致力于推动美国信托成文法的统一。但总体而言,英国、香港特区和美国的信托法律均由成文法律和法院判例构成,并且法院判例创造了基本信托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英国、香港特区和美国的信托法已经十分成熟,但均未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制定专门针对股权家族信托的特殊信托制度,其股权家族信托适用的规则依旧是一般信托制度和原则。

2. 一般信托制度比较

英国、香港特区和美国的一般信托制度中,如下制度的对比在股权家族信托适用法律选择方面有一定参考性:

(1)信托期限

英国遵循反永续规则,对于信托期限有着较为明确且严格的限制。美国各州大多遵循反永续规则,但也有若干州允许王朝信托的存在,对信托最长期限的限制也各不相同。香港特区则是废除了反永续规则,允许信托永久存续。

(2)受托人的权力义务

在受托人权力方面,英国、香港特区和美国信托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若干权力,其中,香港特区信托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委托人保留投资及资产管理权。在受托人义务方面,相对于英国和香港特区而言,美国要求受托人遵循谨慎投资人标准,对受托人使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结语

历经近数十年来的探索,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高度本土化的家族信托制度,这些制度亦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上述普通法国家/法域在信托立法和判例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信托规则,经历了股权家族信托实践的打磨和考验,也可以为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股权家族信托相关制度规则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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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Speight v Gaunt [1883] UKHL 1

[2] Bryant v Hickley (1894) 1 Ch 324

[3] CD (a minor) v O  [2004] 3 All ER 780

[4] Learoyd v Whiteley [1887] UKHL 1

[5] Bartlett v Barclays Bank Trust Co Ltd (No. 2) [1980] 1 Ch 515

[6] Harvard College v Amory [1830] 26 Mass (9 Pick) 446

[7] Passero v Fitzsimmons [2017] 81 N.E.3d 814

本文作者

郑辉

国际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hui.zheng@cn.kwm.com

业务领域:国际并购和融资、家族财富管理

郑律师带领团队为众多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在跨境家族财富管理(包括搭建家族信托,其它家族全球资产和高管员工股权激励信托平台)、跨境投资和并购、私募股权、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郑律师尤其擅长在跨法域交易和项目中为客户提供服务,善于在复杂跨国交易中帮助客户理解和有效解决不同法律制度和市场交易惯例之间的差异。郑律师曾协助多家中国企业及其创始人完成了跨境资产规划与管理、全球资产配置和家族财富的保护与传承。

车亦馨


公司业务部

袁文骏

律师

公司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周淳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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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是谁被关在牢笼·杜飞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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