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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家族传承新利器:论股权家族信托中的类别股设计

黄任重 肖卓恬 金杜研究院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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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了《202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简称《报告》)。《报告》指出2022年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316万,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183万人民币,共持有101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2023年,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目标中,“保证财富安全”“个人事业/企业发展”“慈善及社会责任”提及率明显提升,且《报告》此次调研发现有73%高净值人群已开始或已在准备财富传承事宜,在代际传承的方式上,未来预计拓展的方式主要包括创始家族信托(34%)和企业股权安排(30%)等。

从市场需求来看,当前中国企业正迎来第一次股权传承的高潮,在诸多的传承工具中,股权家族信托因其独特的优势,受到企业家的关注与青睐。股权家族信托,即信托资产为股权的家族信托,常见的架构有三种,分为信托直接持股形式、信托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形式以及信托通过控股公司持股形式。相较于资金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的设计会更为复杂,遵循的主要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简称新《公司法》)。此次新《公司法》正式在我国引入了类别股,以后除普通股外,类别股也可进行公示登记,若将类别股与家族信托相结合,意味着股权家族信托中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架构设计可从协议约定走向公式登记,有利于实现家族企业的持股架构的稳定性,实现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同时,类别股或也可解家族信托持股结构的上市困境。

01

新《公司法》类别股的二三事

类别股是公司发行的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权利义务的股份,最早开始于美国的实践,我国类别股制度在《公司法》落地前,曾经过优先股的试点和科创板的特殊表决权股试点。我国此次允许封闭公司(股份公司)发行类别股,从类型上划分,可以分为在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有优先/劣后安排的优先股/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和限制转让股。

1. 优先股/劣后股

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劣后股的股份持有人相反,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劣后于优先股和普通股股东。我国2013年开始试行的优先股,是最为典型的一类优先股,试点的发行对象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仅限于向特定对象发行)。我们以优先股为例,对其涉及的相关要素进行介绍:

(1)利润分配权(即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有优先于普通股股股东获得分配利润的权利。优先分红权从分类上来说,可分为:(1)固定股息率的优先分红权和浮动股息率的优先分红权,前者的股息率不可调整,在优先股发行时即确定,后者股息率可以按照相关条件的改变而调整,即类似于债券利率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2)可累积的优先分红权和不可累积的优先分红权,是否可累积指的是以往年度未分配的股息是否可累积。(3)可参与的优先股与非参与的优先股,此种分类是指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剩余财产分配权

优先股优先分配的除了股息,也可以是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我国目前试行的优先股是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均享有优先权的优先股,但在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可以发行仅享有优先股息分配或者仅有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利的优先股,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即可。

(3)回售权和赎回权

回售和赎回均是优先股股东退出的方式,两种方式的主要差别在于退出的主动发起方是公司还是优先股股东,回售权的权利方是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可以在相关约定条件达成时主动要求公司回购实现退出。相较于优先股股东拥有的回售权,赎回权的主动权掌握在公司手上,公司可在约定条件达成时或者有需要时主动赎回优先股股东手里的优先股。

(4)可转换权

可转换权意指优先股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手中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主要是因为可转换权会对公司的股权架构稳定性造成影响,且可能导致存量股增加而带来股价下跌的风险,因此即使在以契约自由原则主导的美国,市场上发行的大多数也是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5)表决权

就优先股而言,上述提到的权能都是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从平衡的角度来说,优先股的表决权在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受到了相应限制,但与优先股股东优先权相关事项的表决权是被特别保护的,优先股股东在上述事项上的表决情况会被单独统计通过率,其优先权利受损时被限制的表决权也会得到恢复。

2. 特殊表决权股

带有特殊表决权股的公司上市在我国始于科创板,又发展至创业板、北交所,后随着注册制的推行在上市公司全面放开,但带着特别表决权股上市的公司需要满足更严格的财务指标要求,并且其持有主体、表决权数量、转让等均有一定限制。截至目前,带有特殊表决权在国内成功上市的公司不足10家,且均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其中特殊表决权股搭建形成的双层股权结构最为市场常见。双层股权结构,又称双重股权结构,意指公司股权结构中包含两种具有不同表决权的股份,一类是向公司管理层股东或内部股东发行的高表决权股,一类是向外部投资人发行的低表决权股。

3. 限制转让股

此次我国新《公司法》的类别股中,还有一种转让受限股,即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转让该等股份时将会受到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该类股份的转让限制条件,新《公司法》的措辞是通过举例方式予以规定,“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中“等”字说明除了须经公司同意才能转让的限制外,公司也可设定其他的转让限制条件,比如持有期限的限制、受让对象的限制等等。

02

股权家族信托架构中的类别股设计建议

在了解我国的类别股规定后,不难想象股权家族信托的常见架构之一信托通过控股公司持股架构中,若引入类别股可为其持股架构设置、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安排以及融资架构补充增益及带来更为多元化的可能。信托通过控股公司持股形式的常见架构如下图所示:

因为新《公司法》项下类别股发行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如果要在上述架构中引入类别股,控股公司的公司性质与之前市场常见的一般为有限公司不同,只能为股份公司,好在新《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一名董事和监事,大大减少了股份公司的运营成本。

我国此次类别股虽以法定形式仅针对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和限制转让的子权利进行了规定,相较他国规定种类较少,但各子权利之间的排列组合以及其中的一些衍生权能的变化可催生出新的可能。考虑到家族财富管理传承和风险隔离的需求,以及对家族企业未来登陆资本市场的潜在考量,对于信托通过控股公司持股架构中的类别股设计我们提出以下设计思路,以抛砖引玉:

1. 控股公司持股层面:引入适用于管理权股东的特殊表决权的劣后股叠加限制转让股将增强家族信托架构的稳定性

在控股公司持股层面,一般架构中,为保证家族信托可以享受家族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分红收益,家族信托通常持有控股公司的高比例股权,但是控股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一般是由占有小比例股权的家族成员或者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来享有,此前的常见做法是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东协议等书面文件来实现上述目的。但协议约定的约束效力相对有限,依赖于双方的契约精神,而类别股的推出,可将所持的股权权能进行公示登记,大大增强了收益权和控股权分离架构的稳定性和约束力。由此针对控股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在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手中的,为防止职业经理人的个人能力有限或职业道德风险,可向其发行特殊表决权的劣后股叠加限制转让股,特殊表决权一股多权的权利可满足职业经理人通过持有较少的股份达到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的需求,劣后股可让职业经理人晚于家族信托获得股息和剩余财产,限制转让股可以保证职业经理人无法在家族信托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处置股份。针对由家族成员承担控股公司的管理决策职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适用于职业经理人的特殊表决权的劣后股叠加限制转让股进行调整,比如可综合考虑握有经营决策权的家族成员在家族信托内的收益分配及其在控股公司的持股比例,对于直接在控股公司持股层面的股份无需加以劣后的限制;又比如考虑家族成员的特殊身份,为避免家族成员因离婚、身故等事件影响家族股权的外流,对于限制转让股的持股主体的身份加以限制等。

2. 家族企业持股层面:引入优先股或可解决家族信托持股结构的上市困境

根据现行的上市审核监管要求,家族信托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三类股东”来进行要求规范。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属于“三类股东”,自我国全面注册制以来,仅有极少数成功上市的公司股权架构中存在家族信托,且家族信托均为发行人间接层面股东,持股比例很小,也并非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的上穿线条。

因此如若带有家族信托持股结构的家族企业有意于登陆A股市场,其持股架构将成为一大考验,不说“三类股东”其他具体的核查要求,至少首先应满足其上穿后有家族信托持股结构的控股公司不能是家族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应尽量控制在小比例。上述情况下因为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旁落,家族信托的财富收益可能因此得不到保证,此时若向控股公司发行同时拥有可累积的、可参与优先分红权权能叠加优先剩余财产分配权权能的优先股或可解此困境,控股公司可在公司分红时优先取得分红,在不分红的年度其分红仍可进行累积,并可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分配股息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虽然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尚不允许带有优先股的封闭公司上市,但是相信随着公司法对类别股的放开,我国证券管理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监管要求也将同步调整。

3. 家族企业持股层面:面向投资人发行的可赎回股

在家族企业直接持股层面,家族企业还可根据不同融资轮次引进的投资人对公司带来的帮助、其本身的诉求设定发行不同子权利的类别股,实操中可将之前投资人拥有的特殊权利融合进类别股,同时也可参考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NVCA)制定的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文本,其中对于类别股相关条款的设置均有标准条款可供选择,但应注意限定在我国目前法定的类别股种类范围内,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子权利可能存在不予登记的风险。同时,因为家族企业未来登陆资本市场的可能,其作为封闭公司阶段的类别股可能不为公众公司所接受或者在适用要求上有更严标准,该类股份最好配合设置赎回权,防止该类类别股设置可能影响家族企业上市的风险。

综合上述类别股设计后的信托通过控股公司持股架构如下:

家族财富传承一直是世界性难题,也是企业家始终关心的话题,我国当前面临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财富传承窗口期。股权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其架构设计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并考虑不同家族的具体需求,而类别股在我国尚是一个新兴产物,其本身的设计也具有个性化特点,实操中建议借助专业团队将二者的结合发挥最大的作用。

本文作者

黄任重

合伙人

金融证券部

huangrenzhong@cn.kwm.com

业务领域: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数字经济、债务重组、公司并购重组、企业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私募基金股权投资

黄律师长期深入把握客户所需,系统性解决重大法律难题,向新而行,统筹整合相关资源为客户创造综合价值。黄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科创企业孵化及股权激励和融资上市、企业全球化布局及控制权架构之规划设计、公司和家族治理、企业家财富或资产或股权保护及隔离和传承、数字经济以及数据要素的资产化、资本化及证券化、困境企业或不良资产的债务重组或化解和再生及破产重整投资、私募基金、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所涉及的行业包括硬科技、TMT、大数据、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大消费、新能源、汽车、科技金融、金融等。

肖卓恬


资深律师

金融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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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乐园 · Andrea Ed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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