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耀微言5| 临时寄押会见难的问题
笔者代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遇到过会见难的老难题,也遇到过临时寄押会见难的新问题。寄押与羁押无本质区别,嫌疑人都会被送进看守所,事实上形成一种自由受限的羁押状态。临时寄押依据通缉令和在逃人员信息材料,一般羁押依据拘留证或逮捕证。但实践中,律师经常会遇见看守所以临时寄押禁止律师会见。
2013年笔者代理一件夫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件管辖侦查机关是上海某区公安局,犯罪嫌疑人是石家庄人,上海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就到石家庄抓人,后被临时寄押在石家庄第二看守所,家属找到笔者代理此案,笔者及时安排会见,但以临时寄押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2015年笔者代理一件刑事案件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临时寄押在石家庄看守所,案发地和管辖地都是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警方在石家庄警方协助下将几位犯罪嫌疑人抓获,被送进当地看守所临时寄押起来。辩护人安排会见,看守所以代管被羁押人为由不安排律师会见。
寄押是公安机关为了执行通缉或者押解任务而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等对象适用的临时性羁押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为办案机关提供了临时寄押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没有法律对律师是否可以会见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律师有权会见被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
在笔者遇到的两次临时寄押中,办案单位都利用便利条件提讯了犯罪嫌疑人,并形成了笔录,未来也作为证据组卷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因临时寄押算作拘留期限,笔者在办的一起案件临时寄押时间较长,等押解到案件管辖地看守所基本上临近拘留最后期限,这种临时寄押相当于秘密羁押,律师无法会见、无法提供法律帮助,办案单位倚强凌弱。临时寄押本质上就是拘留,也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如果临时寄押允许侦查机关提讯,就应当允许律师会见,法律基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首次讯问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亲属代为委托律师之后,律师便赋予了辩护权,律师随时可以行使辩护权,因此会见犯罪嫌疑人应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临时寄押期间的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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