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心未来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2018年1月8日至10日,“心未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涉及20名被告人(在逃一名),共计204册案卷材料,涉及全国28个省市800多万会员。三天庭审中,网络全程直播,新华法院专门安排主法庭和视频法庭,分别安排了家属和100多位全国会员旁听。控辩对抗激烈,公诉人认真负责支持公诉,第一被告人杨杰辩护人陈有西律师从案件背景、法律性质、案件事实、证据问题四个方面做全案无罪辩护,另一辩护人彭培田律师补充发表辩护意见。李耀辉律师为第二被告人作主体无罪辩护,其他被告人及其律师也基本不认可自己的组织、领导地位。案件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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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辩护:陈有西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京衡律师事务所
Capital Equity Legal Group
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审理
杨杰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一审辩护词
辩护人:陈有西 律师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十
目 录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背景
二、心未来经营模式不符合传销特征,
从法律性质上即不构成传销犯罪
1、对待新生事物,性质判断要特别慎重,不宜直接用刑事方法
2、模式创新,无先例可循,无人理解,可能导致杨杰被错判。
3、《刑法》和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界定的传销行为基本特征
4、心未来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传销犯罪的特征和构成
第一、心未来平台没有收取任何入门费,开庭已经查明
第二、心未来会员之间没有层级隶属,都是同平台一级直接消费
第三、心未来平台不损害会员财产权,没有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第四、心未来平台模式,不同于消费返利式传销
第五、从商品真实性看。商品真实,价值真实,没有欺诈
第六、没有对个人会员、企业会员进行任何的控制和强迫交易,不具备控制性的特征
第七、心未来一直注重诚信性建设,想长久经营,搞大搞强。不符合传销的短期掠夺
性特征。
第八、关于心未来平台商业模式能否盈利、会否崩盘的问题
第一个盈利来源:闭合式商业利润的沉淀。
第二个盈利来源:控制掌握供售价格差,可以产生稳定利润。
第三个盈利来源:百分百返本设计,实践中会产生一半以上的资金保留。
第四个盈利来源:资金池产生的孳息利润。放贷利益。
第五个盈利来源:E币设计的劳动量和交易机会。
第六个盈利来源:广告等附加收入。
第七个盈利来源:平台运营成功,品牌价值,模型的无形资产价值。
第九、 本案没有传销销售方向的被害人,不符合传销特征。
三、本案起诉的基本事实不清问题
(一)平台的商业模式的盈利真谛并没有查明。
(二)杨杰没有主观犯罪故意的主观方面没有查明
(三)传销组织的成员和地位没有查明,定性错误。
(四)对下属持股公司的杨杰出资没有查明。
(五)对会员的级别性质没有查明。
(六)经营额、盈亏额、盈亏会员数,财产损失到底多少没有查明。
(七)虚构经营项目和盈利前景、诱编供应商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
(八)损失额和杨杰等人有无非法所得没有查明。
(九)杨才等人支付的9700余万是为平台合法支付还是非法支付没有查明。
四、本案起诉的基本证据不能证明犯罪
1、口供问题
2、证言问题
3、书证问题
4、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问题
1)鉴定意见未履行告知程序
2)没有鉴定基准日,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办法的规定。
3)遗漏部分销售数据,相关数据不准确
4)软件存在漏洞,数据真实性存疑
5)数据迁移有遗漏项,推测性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6)会员消费、提现数据不准确
7)实际盈亏额数据不准确
结论
京衡律师事务所
杨杰被控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京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杰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确认同意,指派陈有西律师担任杨杰的辩护人,和河北冀石律师所彭培田律师一起,出庭为杨杰出辩护。我是在公安侦查阶段介入本案的。多次会见了杨杰,审阅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通过这几天的庭审质证,已经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考虑。
一、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背景
本案被告人杨杰从2000年开始,进入晋州市公安局成为一名普通民警,工作后不久,即荣立三等功一次,后于2003年开始担任晋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并于2007年荣立三等功一次,且还被晋州市政法委评为先进工作者,被晋州市团委评为新长征突击手。2007年7月,杨杰开始担任晋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元头中队中队长,2008年被评为晋州市十大杰出青年及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在晋州市东里庄中队任中队长,后调入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直工作至2013年。从警十三年。
十三年里,杨杰在晋州市公安局积累了办案经验,也在工作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传统货物销售模式存在的弊端,即市场上优质商品难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不诚信现象严重等。伴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兴起,杨杰看到了利用网络技术,升级改造传统商业市场的机会。因此,决定于2013年辞去公职,加盟“我的未来网”,致力于让市场参与者和管理者受益,但因与该平台创始人在经营、管理等理念上存在差异,其于2015年离职。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6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正是在这种中央鼓励创业、创新,全国掀起创业、创新浪潮的背景下,杨杰在离开“我的未来网”之后,积极响应号召,于2015年6月创立心未来互联平台。为了创业,其不仅将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60万,还向其妹妹借了15万,此外,杨杰的妻子景静,也就是本案第三被告人,原本在中石化有一份较为稳定,且收入可观的工作,在杨杰创业后,为帮助丈夫的事业顺利发展,其自己也辞职加入平台工作,为杨杰分忧。由此可见,心未来平台倾注了杨杰全家人的希望。他们是出于真正创业的动机,而没有任何违法的目的和动机。
在心未来互联平台创建8个月之后,正当蓬勃发展之时,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于2016年4月对心未来互联平台立案侦查,并于9月2日对杨杰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查封了公司和他们个人的所有资产。公司立即陷于停业倒闭。其时,没有任何报案人,没有受害人,没有任何社会不安定因素出现。
交代这些背景,回顾上述事实,是为了分析被告人基本面,会不会有组织传销的动机和可能。有利于我们准确分析本案和杨杰的主观意图,准确地把握案件定性。有助于法院全面、审慎地处理本案。
二、心未来经营模式不符合传销特征,
从法律性质上即不构成传销犯罪
律师刑事辩护,一般都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律程序几方面依次展开辩护。本案情况特殊,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经营模式是否合法,会否崩盘。如果基本模式是合法的,本案的所有经过事实、各人口供、和经营金额、经营后果等案情内容,可以简单审查,大量的审理时间可以节约。因此,我先从模式的分析定性开始辩护。
1、对待新生事物,性质判断要特别慎重,不宜直接用刑事方法
(1)形势办案、先入为主,可能导致杨杰冤判。
办理本案,是从先确定杨杰的这个“心未来经营模式”构成传销这个前提后,再一一去找理由和事实,收集证据的。而且,公安在办案中,一直没有明确的罪名确定。诈骗、非吸、传销,是先确定要有罪,再去套一个罪名,案一个罪名的。
对于审理本案来说,还有一个既成事实、有罪推定的“先定罪、后查证”的影响问题。
一是本案有不少同案犯,是取保的,有的是有从轻处刑的承诺的。而这些被告要想获得从轻、取保、缓刑的结果,必须要认罪,要态度好。第一天第二天的法庭调查阶段,就有景静、白雪莲等被告表示愿意认罪。但是所有被告人,又都否认为起诉书对事实的认定,都认为自己不知道犯罪,事实上没有犯罪,自己都不是“组织领导者”。刑法规定传销只能打击组织者领导者,不是打击所有参与者。因此,所有的被告,在事实证据上其实都是不认罪的。只是迫于从轻处理的压力,违心地认罪。合议庭审判长在法庭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一再强调不论被告是否认罪,最后是否有罪,还是要待法院审理查清事实后才能认定。
认罪从轻,本是很好的一种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措施,但是也容易导致交易性的冤枉认罪,导致无罪变有罪,全案被错误地将错就错。本案其他被告认罪和有罪辩护,会产生对杨杰定罪的“包围和绑架”的后果。因为如果后面的次要被告,其他的帮助企业工作的普通员工都有罪,杨杰是很难脱罪的。杨杰要恢复无罪真相,就将非常艰难。
二是其他的地方,已经把心未来涉及的子公司和其他参与者,作出了有罪判决。邯郸、辛集等地,有若干几位被告已经判有罪轻判,有的免刑处罚。在总公司和源头还没有审理、认定有罪进行判决的情况下,这种在先判决,将造成直接的影响。关系到本案能否客观超脱公正地审理。根据杨杰的交代,那些判决的被告,也是已经离开了心未来自己搞的,不是心未来相同的事实,是各自的行为,没有可类比性。
(2)模式创新,无先例可循,无人理解,可能导致杨杰被错判。
互联网经济是新生事物。互联网销售模式,八仙过海异彩纷呈。不但法律界公、检、法、律无法一下搞懂,经济界、商业界、互联网电商界,也都没有经验,都没有先例可循。
对于这种新生事物,如果允许探索创新,就会产生淘宝网、支付宝、余额宝这样的巨大成功的模式。如果打击他,很可能将最先进的商业模式,扼杀在摇篮中。
因此,正确的方式是,允许探索创新,在创新中规范。不能一棍打死。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要互动,不断帮助其完善,去劣存精,规范引导,支持企业发展,允许其犯错误。不能够没有经过行政检查、行政警告、行政辅导、行政处罚,一步到位就用刑事抓人的方法摧毁企业和创新模式。
(3)《刑法》和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界定的传销行为基本特征
说了本案要注意的可能发生的错判风险,和对新生事物应慎重的精神, 辩护人进入主要的法律分析。
《刑法》224条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制定、公布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内容。《刑法》第224条本来是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国传销活动多发的现实,增加了一款“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述刑法规定作了细化。
根据以上《刑法》法条明示的规定,可以理出的犯罪构成要点:
1) 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2)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互相有控制关系的层级(不是优惠等级)
3) 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4) 引诱、胁迫他人参加,对成员进行控制
5) 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传销犯罪,就是以上五点特征。如果不是,就不构成犯罪。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完备性要件,不是选择性要件。必须所有的五个特征都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国发2005第444号)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归纳一下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特征定义,要点如下:
1) 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
2) 是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 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4) 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报酬
5) 要求交纳人门费用,才能取得加入资格
6) 有层级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业绩为依据计酬
根据以上刑法、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基本特征,我们下面来比对一下,现在心未来实际已经进行的经营模式,是不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传销特征定性。
(4)心未来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传销犯罪的特征和构成
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特征,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列明的“心未来互联平台”的经营模式特征,进行一一对照,根本不符合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特征。
第一、心未来平台没有收取任何入门费,开庭已经查明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必备要件,即通常所说的收取入门费,这是任何传销案件所都必须具备的特征。而《起诉书》本身已经查明,杨杰的心未来平台没有收取任何会员的入门费。《起诉书》第14页倒数三行的原文表达十分清楚:“会员在销售终端办理人员卡并进行充值,使用人民币与翼币(E币,下面解释)以1:1的比例搭配使用,在平台销售终端以货物销售价格购买货物。”明确说明了是会员客户自己用于购买商品的充值,由客户自己自由支配。没有任何截留和限制。
根据本案心未来平台的会员制度,合格会员在充值后,搭配E币,即可在实体店中以统一的平台价购买商品。在消费后,等待15个工作日左右,会员消费的金额,将返还到钱包余额,会员可以随时提现退出。因此,会员之所以选择充值,是由于自身的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不是加入的会费。且在消费后,相关消费金额可全额退还,平台没有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各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本案不具备收取入门费这一传销案件的必备特征。
公诉人认为,会员的消费充值,就是变相的入门费。这是错误的。第一,这是控制在会员自己手中的;第二,会员是能够自由财物的,是购货款,不是交给公司的入门费;第三,这个钱是没有层级集合的,各人一级直接同平台购物,不被任何其他会员控制。因此,这是会员自己的购货款,不是入会费。提高会员等级,也不是根据发展了多少下线,而是在网上的业绩。
第二、心未来会员之间没有层级隶属,都是同平台一级直接消费
心未来平台的会员制度,是奖励优惠标准分等,不是层级分等。
心未来对会员,分成普通会员、合格会员、入门会员、一星会员直至五星会员共七个等级,互相之间不形成操纵领导关系。只是在享有商品的折扣率、获取E币奖励上有不同。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因此它不是传销定义上的“层级”,而是折扣率差异。《起诉书》据此认定心未来平台“将参加者分为七个级别,同时根据会员级别设置“四限”,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同法定意义上的“传销层级”完全不是一回事,完全理解错了。直接导致了错诉
关于这个问题,有专门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已经释明。2013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本案心未来平台会员等级,明显是会员自身的优惠待遇的等级,只决定消费及返利金额的大小。各个会员之间没有层级隶属关系。被推荐(培养)会员与推荐会员之间,不存在任何领导权关系和经济牵连上的联系。各不同待遇级别的会员之间,根本不存在上下线关系。因此,起诉书的相关指控,直接错误理解了法律。
第三、心未来平台不损害会员财产权,没有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骗取财物”是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必备要素。分析本案的在案证据及杨杰本人的生活情况可以看出,杨杰及心未来平台不存在骗取财物的任何行为,也没有这样的事实发生。具体如下:
1. 会员对心未来平台商业模式完全透明知情
心未来平台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企业会员。
首先,个人会员对于心未来平台消费返利的商业模式,是网上可以公开反复研究、完全知情和清楚的。否则不可能在心未来平台购买商品。同时,这些会员都是购买获得真实的货物的,同时还享有货款返还。因此,个人会员没有任何财产受损害或者可能受损害。
对于企业会员,如供货商企业,根据在案证据(供货商笔录卷),供货商与德旺供应链,都签订有书面的《供货商委托服务合同》,在合同第五条“货款结算与代收”第1点,明确写明:“甲方同意与经销商实行先期铺货,售后结算的货款结算方式”。因此,企业会员对于心未来平台的货款结算模式,都是事先知情、反复考察、完全自愿的合同行为。
现在的危险是,如果平台倒闭,杨杰的公司破产,这些供货商可能最终拿不到先期铺货的货款。因此,这就要分析心未来的盈利模式是否可靠,是不是会崩盘。这个问题留待下面分析。但这些合同,都是企业会员供货商,都事先知情和自愿的。这一点,公安、检察机关都是查明确认的。
因此,心未来平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不论个人会员还是企业会员,对商业模式都是完全事先知情的,可以在网上反复查询研究的。平台没有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财物。没有任何商业欺诈的行为,和欺诈的可能。
2. 心未来模式设计,有合法盈利空间,会员总盈利金额大于总开支,模式可以长久持续,不会损害会员权益
心未来模式会不会盈利,会不会是套会员的钱,最终崩盘损害会员利益,是本案要重点审查的最为重要的要素。我们先分析一下。心未来的商业模式设计,长久经营,能够盈利,不会出现亏损。请看后面的盈利模式分析部分的辩护意见。
《起诉书》第15页说:心未来“虚构经营项目和盈利前景,诱骗供货商与其签订商品代销合同,骗取货值12亿多元。”这完全是故意曲解的认定。心未来不需要虚构任何項目,其本身即可以利用价格差利润实现盈利,对供货商的承诺是真实的分析,没有虚假。
委托销售、铺底货物、延后结算,都是供货商自愿事先同意的。公安、检察的理解,是违背事实强加意志给供货商。如果没有公安查封强行阻断这种结算,这些销售是能够实现,并能够安全回笼货款的。
本案《鉴定意见》对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的盈亏情况进行了统计,其中,《鉴定意见》第41页为个人会员的盈亏情况统计,亏损会员数量为371455人,涉及总金额233175021.39元(2.3亿),盈利会员数量为551269人,涉及总金额1082298723.34元 (10.8亿) 。从会员数量上而言,盈利会员远远超出亏损会员,且会员总金额合计盈利8亿余元。在《鉴定意见》第50页,为企业会员的盈亏情况统计,亏损企业数为376家,涉及金额9967260元,盈利企业数2289家,涉及金额59995414元,因此就企业会员而言,盈利的企业会员数量也远远超过亏损企业数量,且总金额合计盈利5千万左右。
其实,这里表达为盈亏,本身概念就是错误的。是贷款没有畅通及时结算而已。其原因,是公安立案查封,冻结了企业的正常应收应付款的结算。如果畅通结算,所有企业都不会有亏损。因为心未来平台总体上收大于支。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个人会员及企业会员,在参与心未来平台的商业模式过程中都获得了收益,在该情况下,认定心未来平台骗取财物没有事实依据。
第四、心未来平台模式,不同于消费返利式传销
公安侦查已经查明,心未来平台没有与消费金额挂钩的积分制度。消费返利型传销案件中(万家购物即是典型),往往存在一套完备的积分制度,且该积分制度与会员消费金额挂钩,上线会员按照下线会员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积分奖励,该积分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用于购物或提现。这种积分是有层级为基础的,上线将自己发展的下线积分作为自己的积分贡献,因此是符合最高法院解释的以发展下线的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平台通过积分制度鼓励上线会员继续发展更多下线会员参加平台,从而骗取更多财物。
而在本案中,心未来平台不存在与消费金额挂钩的积分制度。纯粹是通过直接一级消费返利给会员的的形式进行返回,吸引用户。使所有市场参与者直接获益,而同其他的会员的积分无关。因此,其商业模式与大多数消费返利型传销平台都不同,是具有创新性的新型模式。是直接销售的奖励,不是传销。
第五、从商品真实性看。商品真实,价值真实,没有欺诈
传销是销售环节的欺诈。加入传销的末端会员,都是上当受骗买到了物无所值的烂货。基本特征,是引诱的会员和终端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者商品虚假,或者物无所值,质次价高,付出的购买成本,同实际砸在手里传销不出去的商品,完全不对等。加入的会员被推销劣质产品欺诈,损失财产。
本案心未来平台不存在这种现象。所有的供货商和商品都是在平台上公示销售,真实的。而且其商品是直接销售,由消费者和供货者直接在网上完全自愿地选择购买。价格是透明的、双方合意成交的。没有欺诈、胁迫和上当受骗。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不存在任何客户,被骗走保证金而拿不到货、或拿到价值完全不符的货。因此,这这同传销完全不同。消费者不会受到任何侵害。截止案发,公司运营中,没有出现一起消费者上当受骗或欺诈的投诉,没有发生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证据中也没有这样的材料。
第六、没有对个人会员、企业会员进行任何的控制和强迫交易,不具备控制性的特征
刑法224条明确,传销要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特征,即对会员的人身或者思想意识进行控制,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而心未来平台不存在这个特征。所有会员是自愿比较后选择加入平台参加供求交易的。商户的选择和鉴别。不用交会员费,而是看参与度的积分。与公司合作的所有供货户,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与公司签订法律合同后予以合作,否则不可以进行合作。这充分证明公司开拓市场,不是拉人头的行为,是法律合同约定的合作行为。
所有参加的会员,没有保证金。是直接的消费会员和直接供货的会员。达到消费量就可以享受积分返利。没有任何人强迫他必须预交保证金。12万渠道商是反复考察、比较、论证后,自愿选择采用迅速达到返利条件的预交保证金模式。诚信渠道商户所缴纳的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是根据企业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约定收取的。为了防止客户被误导和欺骗,公司设计了15到45天的无条件退还保证金的“冷静期”和半年的“帮助转让期”。完全保证自愿和合同行为。以及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实情况,告知投资风险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商户的利益。这同传销的诱导加入是完全不同的。
第七、心未来一直注重诚信性建设,想长久经营,搞大搞强。不符合传销的短期掠夺性特征。
杨杰是把全家的财产,和夫妻一起放进了心未来的事业。公安已经查明他是想把这作为终生的事业在投入和建设的。他在经营活动中,一直请教专家和法律学者,建立了法律部,在北京大学合作搞供给侧改革和互联网商业模式研究,努力想把自己的企业平台行为合法合规,从来没有违法经营的主观意图。不仅网站的信息、利润分配制度、风险提示、合作协议等公开透明,对企业的管理严格,首先想保障的是客户利益。优先给消费者返利。他的模式设计就是前期不盈利,到后期才开始企业盈利。这种模式决定了他不是短期掠夺式经营,而是必须诚信守法经营。
网络销售平台的公开性,决定了不可能隐瞒真相。会员可以比较鉴别,反复长期地研究,可以向亲友专家进行请教和核实。所有的培训资料公开并保留有视频资料,没有隐瞒真相。没有任何夸大,更没有任何欺骗。这些对一个民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难得的,根本不存在任何欺诈诱骗行为。
第八、关于心未来平台商业模式能否盈利、会否崩盘的问题
分析了所有其他的不符合传销的特征之后,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已经清楚。留下来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商业模式有没有欺诈性,有没有盈利点,会不会崩盘的问题。
这本不是传销罪的审查要点,但是在本案则成了最重要的要点。公安、检察机关之所以认为杨杰犯罪,就是因为认为杨杰的“百分百返货款报销”的经营模式,是骗人的,是不可能长久的。再加上杨杰表述的 “无中生有、虚实结合”“化学反应”等模式表述的玄虚不清晰,给人从根本上怀疑和否定了这种商业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从而将之总体上定性为商业欺诈的传销。
经过反复审阅案卷,会见杨杰,法庭调查,我们基本搞清了杨杰设计的心未来模式的盈利空间所在。这是一个互联网商业时代,一种新型的有相当商业风险的经营模式。但是其模式是可以成功的,是能够盈利并长久运营的。
杨杰说自己的平台设计和运营的无形资产价值几百亿。而公安机关则认为这个价值是零。杨杰说自己的“无中生有”、“虚实结合”“化学反应”,是非常新颖科学的商业模式设计。只有很少的人能够听懂他的模式。而公安、检察机关则认为,这是一钱不值的骗术。是杨杰赌博式营销的手段,最终必然崩盘,导致社会不安定酿成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打击取缔。是秀才碰到兵导致过失办案,还是确实的传销犯罪应当打击?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要关注的审查点。
心未来的商业盈利点,可以分解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盈利来源:闭合式商业利润的沉淀。
基本面,是杨杰所组织达到的200万活跃会员,和800万普通会员。这些会员不是传销组织的层级控制的会员。而是直接在心未来平台上一级消费的买卖双方共存的会员。这些会员,会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供售关系。在这个平台上销售和消费,能够实现利益共享。这个平台让供售双方直接见面,把商业环节、物流环节的利润,都保留在这个平台内,让供需双方分享。
众所周知,一个商品的生产出厂到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差,往往几倍几十倍。我辩护过江西太平洋直购网的五粮液白酒,厂供价只有98元,网销价达680元。以一个商品为例,如果出厂价100元,终端消费者600元,中间的商业利润500元。这个钱,本来是商业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环节享有的。现在心未来平台把供需直接见面了。
1)供货采货环节利润。通过德旺供应链等自有公司控制了供货、批发利润。
2)批发流通、仓诸环节利润。通过商品配送中心、易国仓等自有企业控制了商品调配和物流利润。
3)零售实体店环节利润。通过6009家直属的需求馆、体验馆(起诉书16页第二行),控制了零售业的商业利润。
这样,心来未模式一旦成功,将把生产商到消费者之间的所有商业利润,沉淀在这个平台之中。实现企业平台、杨杰等创业者(通过分润)、供货会员、购货会员(百分百购货报销返还)分享这些商业利润。这里只有供货会员风险大没有分利和返还,但是由于这个模式设计,是会员即可以销也可以购,因此也有返货款报销的成员。
第二个盈利来源:控制掌握供售价格差,可以 产生稳定利润。
《起诉书》第14页,实际上已经明确说明了这个经营模式不可能亏损。一是同供贷商签订协议约定了供货价格;二是自己测算决定出平台上的销售价格;三是合同约定了供货商的铺底供货条款;四是约定了延期结算条款。
这种模式,商业利润是可以保障的;价格差是掌握在平台手里的;资金是会产生延后沉淀的。因此,这是一种可持续的经营模式。同时,他是以平台的交易便利为吸引,同上游、下游都透明协商后,自愿进行的。
这样的模式,实际公司的盈利点,来源于供货商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差价,是有保障的。基础就是平台足够吸引会员,交易活跃,达到供售关系的互利。搞大后,还有资金池的孳息和平台的广告收入。盈利可以保障的。
这部分的利润,在第一阶段运营期间,由于实行全返还式销售,是不能产生差价利润的。但一旦会员数量达到良性循环,商品销售平台建立,将产生巨大的利润。早期铺底,后期盈利,是互联网商业的通行模式。滴滴租车、专车快车、自行车小黄车,在早期投放时,都是采取这种方式。
第三个盈利来源:百分百返本设计,实践中会产生一半以上的资金保留,不用还全款,风险减少一半。
根据心未来平台实际运营情况,返还货款其实有各种限制,同时还有同虚报E币的捆绑条件。即返回全款不是无条件的,所有会员要通过点击和凝聚平台影响力的贡献值,才能够实现返款。即要经常关注和热爱这个平台,帮助拓展平台的人气,才能够获得返款的优惠。这就是杨杰所说的“劳动量”、“劳动创造价值”、“点击量产生价值”、“虚拟经济同实体经济结合”。这样能够实现平台的千万会员维护,和亿次的点击量。而互联网时代,网站的人气就是钱。一些会员向律师说,心未来一些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家里上网点击也能赚钱,就是这个意思。而由于这些现金返回和虚拟币的搭配条件,不会发生同时百分百的返还。返还的人要为平台贡献劳动,赚到E币。这其实是一种劳动价值的返还,并不是无条件的返还全部货款。
第四个盈利来源:资金池产生的孳息利润。放贷利益。
心未来的明示合同条款中,都有消费信息卡(易财达卡)绑定银行卡,都有卡里的短期结算资金的沉淀,产生资金池。根据该平台测算,平均每卡为200元,300万活跃会员,就会产生6亿元资金的沉淀。
这些沉淀资金自然产生的银行利息外,根据《起诉书》(P17)的查明,平台以白雪莲名义发放贷款19笔1180万元。获息77万,以贷款抵进货款792万元。以杨杰、王晓楠名义出出借500万。可见资金池的运作能够产生利润价值。
第五个盈利来源:E币设计的劳动量和交易机会。
根据平台的实际,100元的平台销售商品,进货价可能只有20元,消费者付了100元,获得100元E币,但是返还100元现金后,100E币也取销,因此会员实际上还支付了100元E币的劳动量。心未来实际只损失了20元的进货成本,但是赚得了100元的E币的劳动量。E币的功能是凝聚平台的人气,享受平台的优惠和好处。实际上体现了营销、拓展、点击量和平台的影响力。
公诉人认为E币是没有价值的。这是不了解互联网经济的基本特征的错误说法。E币是一种劳动量和贡献量的记载,是有价值的。不但有比特币这种已经成功的形式,本案中也这这么多实际在享有的众多会员的实践。他们比我们从来没有去参与用过的人更了解。
第六个盈利来源:广告等附加收入。
平台有很多销售商,在平台实现上亿点击后,都愿意在平台上做广告,推销自己的产品,给平台带来巨大的盈利空间。把商品销售环节的广告开支也赚了。根据平台的设计预测,他们认为每年能够实现数十亿的广告收入。
第七个盈利来源:平台运营成功,品牌价值,模型的无形资产价值。
企业上市后的资本和无形资产的增值。
心未来自己的一份《关于心未来互联平台说明》中,对“盈利模式”的解释分析,是六个方面;1、大数据运营收益。2、厂家先期铺货。3、易财达卡等资金池沉淀产生的收益。4、影响力形成企业上市后的品牌价值。5、物流运输收益。6、附加值开发收益。
所以,实际上,杨杰设计的这个平台模式,是能够维持运营,能够盈利的。1)百分百返还货款的设计,在实际执行中,通过企业的吸引力和资金的不断循环,实际只会返还50%左右,不会发生完全的同时的百分百返还;2)由于供售的差价,杨杰返还100元货款,实际的返还成本,可能只是供货商成本20元;3)由于杨杰将供货和消费会员捆绑,所有会员即是供方又是买方,所有的供货者风险,通过购物返回货款,部分风险得以化解;4)千万会员,会产生巨额的资金池,短则半月,长则数月,会产生巨量孳息。5)产品销售环节的利润终将产生,并在平台沉淀;6)产品物流仓储环节的利润终将产生,并在平台沉淀;7)产品直卖零售环节(体验馆)的利润终会产生,并在平台沉淀;8)平台点击量带来的巨大贡献广告收益利润。9)远期公司上市的品牌增值期待。如阿里巴巴的美国上市,主要就是巨量的会员群市场规模,和商业模式的价值。
因此,心未来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设计,好象百分百返回是不可持续的,其实是能够长其盈利生存的。区别只在于,这个模式的前期投人有很大的资金风险,压力会很大。等到成功有了千万会员后,就能够实现良性运营。由于心未来已经有了千万人员,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强行立案查封,其运营的瓶颈其畏难期已过,是能够保持很好地运营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案不能构成传销犯罪,最后一个障碍已经迎刃而解。
第九、本案没有传销销售方向的被害人,不符合传销特征。
传销,是指销售环节引人上当,欺诈销售,骗取会员费和撤销物无所值的商品。因此,都是销售环节出现层层受骗的被害人。这是基本特征。而本案中,销售环节没有一个受害人。因为他们不但拿到了商品,还享受了百分百返还货款的待遇,没有任何损失。本案的目前的损失,是由于公安查封导致供货商的货款无法拿到,控方和公安同时认为,这个平台长久会入不敷出崩盘,也是担心供货商会拿不到货款。这是供货环节的损失,不符合传销的销售者损失。因此不符合传销罪的基本特征。
三、 本案起诉的基本事实不清问题
由于本案的先入为主、否定这个商业平台合法性进行的侦查,本案并没有客观公允地进行侦查,充分听取杨杰等人的无罪辩解,很多事实没有查明。导致本案指控基本事实不清。还由于罪名的不确定和变化,罪状的组织也有变迁。最后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相关构成要件的事实,也没有完全查明。
(一)平台的商业模式的盈利真谛并没有查明。这一点我上面已经阐明,将一个能够盈利、维持经营、产生利润的模式,仅根据“百分百返还货款肯定是骗局”一个印象性观点,就武断定性了。
(二)杨杰没有主观犯罪故意的主观方面没有查明
1)杨杰在2000年至2013年一直在晋州市公安局工作,期间还担任刑警队长,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2)家庭稳定正常生活,没有以犯罪手法去赚钱的必要。3)杨杰辞职之后,抵押家产并四处筹款创业,夫妻都进入这个平台,破釜沉舟创业,不符合掠夺性进行传销短期行为的基本心理状态。起诉书的观点是主观臆断、违背基本真相的。杨杰2016年9月23日(p41)的笔录中,明确说:“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创新模式的创业行为,从创建平台之初,我请教了相关的经济和法律专家,在平台上组建了法务部门,我们一直在本着真实、自愿、踏实创业的原则在工作。”此外,在同日的另一份笔录中(p43),其提到“我的想法有两点:一是在看守所,我积极、真实、准确地配合你们的讯问工作;二是关于心未来互联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正在完善、解决,至于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罪名,是我不想看到的,我创建平台的初衷也没有想要去犯罪,我希望你们尽快全面真实准确的调查完案情,相信政府正确处理我所创建的心未来互联平台的事情”。上述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杨杰创建平台的初衷是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希望借助互联网,并尽自己的力量去改造传统商品的销售模式,让市场参与者互利共赢。同时,为了规避风险,杨杰还请教了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并在北京大学担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课题组组长,还在平台组织法务部门,查处平台各类不诚信行为。因此,杨杰根本没有想组织领导传销。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三)传销组织的成员和地位没有查明,定性错误。
传销是组织化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决定了必须是最高层的组织者,直接参与策划、共谋、设计、决策、指使的核心成员,能够作为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组织卖淫罪中,另外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即不但组织领导者,协助组织的人也构成犯罪。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协助组织传销罪”。即帮助的、协助的、贯彻公司和董事长总经理的要求意图进行行为的,没有自己的直接传销所得的人,不能定性为构成本罪。本案19人起诉1人在逃,共20人都被定性为“组织领导者”,显然是不符合事实错误的。本案设计模式、组织运营、指挥企业模式实施的,只有一个人杨杰。其他人都是按照模式要求的执行者,没有主动权,没有参与策划,没有共谋,没有指挥整个平台的权。杨才不是平台董事长,不是股东,只是一个帮助设计模式的建议者。景静不是平台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只是一个家属和供应链的协助人事管理者;白雪莲、张彦立、刘俊荣、刘秋亮等其他人,都不是同杨杰同级共谋的组织领导者,是被公司要求进行某一项具体工作的人,性质上根本定不上组织和领导。完全是公安机关为了扩大战果,而拼凑出来的20人的“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团伙。除了杨杰,其他的19人,至多只是执行、协助、帮助杨杰运营心未来的人。而协助、帮助,都构不成本罪。法庭调查中,这些人和他们的律师,全部否认自己的“组织领导”地位和定性,都认为自己只是执行者。而这19位一旦排除本罪,杨杰的犯罪性质更能回到本来面目,没有组织传销,只有组织合法的互联网商业平台的经营。
(四)对下属持股公司的杨杰出资没有查明。
起诉书第13页称,杨杰对善又善公司持股51%没有出资,杨杰当庭声明实际是有出资的。对其他的子公司也有出资。
(五)对会员的级别性质没有查明。
传销的层级概念,是有隶属关系,有互相领导与被领导、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会员关系。而本案的级别,是指消费的优惠等级,不是层级,所有会员没有隶属关系。只是一级直接同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互相都是平等的。根本不是传销。会员级别的提升,是根据消费信用,和会员在平台的劳动量进行晋级,带来的好处只是销售行为中的便利和优惠。没有根据会员发展来实现会员级别提升。
(六)经营额、盈亏额、盈亏会员数,财产损失到底多少没有查明。这部分见《鉴定书》的质证。
(七)虚构经营项目和盈利前景、诱编供应商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
起诉书第15页有虚构经营项目的指控,经过法庭质证,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证据。而对模式的盈利前景,并非虚构,是确实存在的科学测算。
(八)损失额和杨杰等人有无非法所得没有查明。
传销是扰乱市场的犯罪,虽然不要求有具体的犯罪所得的查清,但是所有的逐利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多少和获利多少,仍然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是本案真相却不支持指控的观点。
心未来平台没有挥霍财产,资金基本用于给会员回报返利。在互联网传销案件中,传销平台在获得巨额的现金流后,往往会将资金挪用于炒股、投资,或以赌博、高消费等方式进行肆意挥霍,而只将少部分资金用于客户返利,该情形也是认定相关互联网平台存在骗取财物行为的重要客观依据。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的统计数据,心未来平台尚有流动资金及未收回理财产品价值近3千万元(p77),个人会员及企业会员总亏损金额大约2亿余元,而心未来平台资金流入共计23亿余元(p76)。根据上述数据可以计算出心未来平台截止2017年2月(鉴定委托日),总亏损金额在1亿7千万左右,相对于流入资金只占7%。因此,杨杰等人没有将资金以高消费等方式进行挥霍,且平台在公益事业的投入大约有1亿元,此外大部分资金均用于会员返利,这也是心未来平台区别于其他传销平台的重要特征。
杨杰一家生活简朴,没有挥霍。心未来平台创建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蓬勃发展,不仅会员规模不断扩大,平台每天也产生了巨额的现金流,但杨杰及家人都依然保持着简朴的生活习惯,住着原来的老房子,也没有将平台资金挥霍或挪作他用,杨杰妻子景静为了一同创业也辞去了中石化的工作,这些事实都可以反映出杨杰本人是真心创业,长久经营发展的,不是掠夺性传销,骗取财物、危害社会。
(九)杨才等人支付的9700余万是为平台合法支付还是非法支付没有查明。
起诉书第17页指控杨才、刘秋亮、荣淑珍等人从平台取走9768万。经过法庭质证调查,只有杨才的5000万用于平台的暂支,300万已经为购买平台奖励会员所用的手表款,4700万已经汇还平台。并没有擅自支走用于个人。
因此,本案的基本事实,特别是一些重要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财务数据,并没有查明。
四、 本案起诉的基本证据不能证明犯罪
1、口供问题
(一)杨杰2016年9月23日笔录(笔录卷p41、p43)
在该日第一份笔录中,侦查人员问:“你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杨杰答:“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创新模式的创业行为,从创建平台之初,我请教了相关的经济和法律专家,在平台上组建了法务部门,我们一直在本着真实、自愿、踏实创业的原则在工作。关于在平台上出现的一些不诚信现象,平台也一直在维护,并成立了相应的诚信监管系统,让平台逐渐走向规范、诚信,所以,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该日第二份笔录中,杨杰提到“我的想法有两点:一是在看守所,我积极、真实、准确地配合你们的讯问工作;二是关于心未来互联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正在完善、解决,至于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罪名,是我不想看到的,我创建平台的初衷也没有想要去犯罪,我希望你们尽快全面真实准确的调查完案情,相信政府正确处理我所创建的心未来互联平台的事情。”
上述内容可以直观反映出杨杰在创立平台之初即请教专家论证风险,并在平台内部设立法务部门,希望平台逐步规范化,主观上没有传销犯罪故意。
(二)杨杰2016年11月28日笔录(笔录卷p77)
在该份笔录中,侦查人员问:“心未来商业模式存在的基础是什么?”杨杰答:“劳动创造价值,诚信达成共赢,还包括当前社会背景,比如国家提倡创业创新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消费商在中国的应用等条件,中国商业市场的真正优质的商品不好销售、市场充斥了假货伪劣产品、消费者支出比较紧张、不诚信情况比较严重等现状,我看到类似情况,觉得做这个模式是好时机。”
该笔录可以反映出杨杰之所以创办心未来平台,是由于看到了商业市场的缺陷,希望利用互联网技术去改造市场,而不是要传销,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三)杨杰2016年12月2日笔录(笔录卷p90)
在该份笔录中,杨杰提到“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了,抵押了60万”,还提到“从心未来平台建立总共花了几十万,主要用于租房子,买家具什么的,我还借了我妹妹杨晓十五万”。
该笔录反映出杨杰为了创办心未来,不仅抵押了自己的房子,还向亲戚借款,表明其对心未来平台倾注了大量心血,寄予厚望。作为一名资深警官,其本人主观上不可能为了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而去借钱、抵押。
(四)杨杰2017年4月20日笔录(补充侦查笔录卷p1)
在该笔录中,杨杰提到“北京大学的政府管理学院王副院长、学员徐主任找到我,想让我和北京大学合作,搞一个课题研究。当时政府管理学院的王朴于(音)就给我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就向徐主任提出疑问,为什么让我和我的团队来承担这个课题组的研究,徐主任说我观察你和你的团队两年了,觉得你们有资格也有能力,而且看到了你们这两年来的事实和成绩,我请示了相关院领导,经过院领导的认可,所以才要让你们来做这个课题”。
上述笔录证明杨杰曾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有关领导商谈合作事项,并且最终也确实将该课题接手研究。
(五)杨杰2017年5月8日笔录(补充侦查笔录卷p3)
在该笔录中,侦查人员问:“聘任仪式都有北京大学的谁参加?”杨杰答:“有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王浦俞(音)院长,王副院长,当时还有一个院长助理(女),北京大学的徐主任(负责外联工作)”。
侦查人员再问“举办高峰论坛的背景板是谁制作的?”杨杰答:“高峰论坛的名称是由我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共同研究确定的,具体来说是由我和何山商定的。”
侦查人员还问到“举办这次高峰论坛参会人员是无偿的还是要有偿的?”杨杰答:“全部是无偿的,平台没有出钱,至于下面的工作人员自己请来的人是否给钱我不清楚,给不给钱都是个人行为。”
上述笔录可以证明聘任杨杰担任供给侧改革课题组组长、举办有关高峰论坛等行为是经过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等机构认可的,且是无偿的,而不是杨杰或者心未来平台为了扩大影响力的个人行为。
2、 证言问题
(一)王浦劬2017年4月27日笔录(补充侦查笔录卷p132)
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王浦劬在笔录中提到“杨杰找到我,提出与我们所合作供给侧改革课题研究,后来在谈到双反权利义务时,杨杰提出愿意提供课题研究所必要条件,我们就达成了初步意向……经过面谈,杨杰提出要搞一个聘任仪式……”。此外,还提到“经过双方洽谈合作意向,我方同意由我所准备材料向学校承包,但是迄今为止学校还没有批,也就是说供给侧改革课题组在北京大学没有完成立项程序”。
在该笔录中,王浦劬认为是杨杰先要求合作,聘任仪式也是杨杰提出的。但按照杨杰的说法,当时杨杰根本不懂所谓的供给侧改革,后来经过向徐主任请教并搜集大量资料后,才有自信接手该研究。杨杰的陈述在细节上更加丰富,内容更具真实性,且其自己作为生意人,也不太可能主动提出从事理论研究。
此外,如果课题确实没有立项,王浦劬当时作为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其愿意出席对杨杰的聘任仪式,也必然请示过政府管理学院相关领导,不可能自作主张,这一点杨杰在笔录中也提到过。因此,王浦劬将所有事都推向杨杰,明显是希望撇清自己责任,其笔录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二)何山2017年5月4日笔录(补充侦查笔录卷p142)
何山是民商法专家,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副研究员,也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其在笔录中提到在北京大学举办高峰论坛的内容是其与杨杰共同商谈的。
此外,侦查人员问:“你是以个人名义参加和举办的这次论坛,还是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名义参加和举办的?”其答:“我和其他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才决定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名义参加和举办的,会前,我们还向中国法学会进行了报告。”。
针对授权心未来举办315晚会的问题,何山提到“我们是召开了会长办公会,研究以后才决定的,又经过了315网络晚会的组委会(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正仁律师事务所、北京爱之声乐团、全总文工团的想关人员组成)同意,才授权的。”
何山笔录的上述内容与杨杰笔录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即举办高峰论坛及315晚会是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共同商定的,不是杨杰或心未来平台的个人行为。
3、书证问题
《供货商委托服务合同》(供货商笔录卷)
本案供货商与德旺供应链都签订《供货商委托服务合同》,在合同第五条“货款结算与代收”第1点明确写明“甲方同意与经销商实行先期铺货,售后结算的货款结算方式”。因此,相关供货商等企业会员对于心未来平台的货款结算模也是知情的。心未来平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没有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财物。
4、 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问题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于2017年1月26日,委托河北金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心未来互联平台的会员数量、分润金额、实际盈亏及平台运营成本等项目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2017)会检字第04012号《对心未来互联平台杨杰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司法会计鉴定》(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7]会检字第04012号,下称《鉴定意见》)在客观性、合法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疑问。部分司法审计程序违法;部分数据不准确;形式要件不完备等。存在以下问题:
1)鉴定意见未履行告知程序
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需要履行告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程序关系到被告人对鉴定意见内容的知情权及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了对鉴定意见应着重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法庭调查查明,同时检察机关也当庭确认,鉴定意见没有送达给19位中的任何一位被告人。辩护人经详细审查案卷,在案卷中没有看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且侦查人员也没有在笔录中告知各被告人鉴定意见内容,询问是否重新鉴定。本案侦查机关2017年2月即取得《鉴定意见》,但在将近8个月的侦查及补充侦查时间里一直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导致各被告人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也事实上剥夺了各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鉴定书程序明显违法。
2)没有鉴定基准日,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办法的规定。
立案查封日和审计鉴定相差四个多月,公安机关进行了一些转账划款行为,企业有后续损失产生问题,导致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心未来未被查封之时的情况。财务数据不完整。遗漏了6-9月的数据,导致入账金额减少。
3) 遗漏部分销售数据,相关数据不准确
本案《鉴定意见》第29页最后一段明确写明,“心未来平台自启动日(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9月20日销售数据均为手工记录,截止到报告日该时间段的销售数据信息未取得”。对于“销售数据信息”的内涵,该《鉴定意见》虽然没有进行解释,但从逻辑推断,应该至少包含销售金额及具体会员名称(包括个人会员及企业会员),因此,在遗漏部分数据的情况下,《鉴定意见》第三十页统计的会员情况及第34页统计的总消费金额必然不准确。
4)软件存在漏洞,数据真实性存疑
本案心未来平台主要使用的数据统计系统为一卡易销售系统和管家婆进销存系统,在《鉴定意见》第31页第一段中写明,有消费记录的会员中(第30页)存在745个个人会员,是由于相关数据从一卡易迁移到管家婆时,系统存在漏洞所致。而事实上,错误之处不止该处。按照心未来平台的制度设计,在平台注册之后,即成为平台的普通会员,普通会员经过实名认证后即成为合格会员,只有合格会员及以上层级的会员才有资格进行消费,但在《鉴定意见》第30页的表格中,数据显示没有消费资格的普通会员中有3126名会员可以消费。显然,该数据结果也是错误的。
因此,软件漏洞导致已经导致两处数据存在明显错误,不排除还有其他数据存在纰漏,本案《鉴定意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5)数据迁移有遗漏项,推测性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在本案《鉴定意见》第31页最后一段明确写明,“心未来互联平台网站系统开发团队更换过多次,在更换时数据迁移有遗漏项,推测注册时间为空的会员实际注册时间多数为2015年”。该推测性的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2016年10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电子证据的提取方式,分为两种:1、存封原始介质;2、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提取电子数据。
案卷中并无存封原始储存介质。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子数据的原始储存介质进行存封,除非出现无法存封原始储存介质的特殊情况。是否属于规范所列举的无法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情形?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属于无法获取原始储存介质,可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形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本案显然不符合这四种情形。
没有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依法,应该由侦查人员、该介质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持有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对相关封存活动进行录像。根据规定,有条件的,都应进行录像。
没有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6) 会员消费、提现数据不准确
在《鉴定意见》第34页写明“实际情况中会员的消费和提现数据不仅仅包含储值消费的情况,还包含现金、银行卡等其他几种支付方式,按照一卡易系统的数据库结构设计原理只能以储值的维度进行数据统计”。显然,会员消费及提现有多种方式,本案《鉴定意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只能根据一卡易系统统计消费金额及提现金额,将明显导致总金额过低,甚至会有巨大的差距。《鉴定意见》第34页及第44页对个人会员及企业会员的数据均按此方法计算,显然该两处数据不具有真实性,难以反映会员实际消费及提现金额。
7)实际盈亏额数据不准确
《鉴定意见》第41页和50页,是针对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实际盈亏额的统计数据。在该两处均写明,“统计会员消费情况时对只有平台价无供货价的商品,以平台价的0.3倍计算供货价”。根据《鉴定意见》第29页数据,平台价为供货商的供货单价除以定价系数,定价系数为0.2-0.4。因此,为了获得准确的供货价数据,应该以每种商品的平台价乘以该商品的定价系数,若将没有供货价的所有商品统一按照0.3系数计算,将导致部分系数在0.3以下的商品供货价过高,从而供货商的总盈利额减少,导致实际盈亏额不准确。
同时,对个人会员(41页),企业会员(51页)盈亏表达不准确。表达的盈利客户中,数据又显示为负数。没有鉴定人到庭说明,不知所云。
综合以上诸项质证意见,本案的证据没有达到能够完整证明指控案情事实的标准。本案的定性、定罪的证据不足。
合议庭各位法官、人民陪审员: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杨杰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心未来互联平台没有传销罪的基本特征的入门费、保证金;会员间没有上下线关系,没有层级;且会员消费金额经过固定周期后将全额返还,绝大部分资金用于会员返利,也没有骗取他们财物,没有销售线上的任何一个被害人,不符合传销的犯罪定义。该模式与消费返利型传销平台存在巨大差异。供货商的所有铺底合同都有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审慎协商,是一种平等主体的合同行为。杨杰没有任何的虚构和隐瞒,没有欺骗获得交易机会。因此,杨杰等人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心未来平台在被查处前,没有任何一个行政机构提醒、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警告。完全是不教而诛的一网打尽,抓人查封完全剥夺了生产自救和减少损失的行为能力。李克强总理2015年1月,在广东考察期间,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要抱以宽容态度,并多次提到“不要新业态出来立刻管理、打压”。心未来互联平台作为一个新类型的消费返利平台,涉及人数达到百万级别,案件在全国具有非常巨大的影响力,对其定罪量刑更应格外慎重。应当先以民法、行政法的方式来处理,慎用刑法手段对待有争议的尚无法准确把握的新型商业行为。防止失误。
为此,我们认为杨杰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的其他18位被告,也不是共同与杨杰合谋的组织领导者,没有组织领导的权力特征。只是按照公司架构的实施执行者,不构成共同的组织领导者的地位。因此心未来不可能有19位共同的组织领导者。请贵院严格把关,查明事实真相,判决杨杰无罪。
谢谢法庭。
杨杰委托辩护人:
京衡律师事务所
陈有西 律师
日期:2018年1月8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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