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挪用资金案检方撤诉(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冯某某被控挪用资金案发回重审一审辩护人。发回 重审第二次开庭后,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补充到冯某某无罪证据,现有控方证据体系发生了根本变化,补充的证据已经将 案件事实完全还原了本来面目,起诉书指控冯某某将 25 万元借给李某录个人使用的事实无法成立,补充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证实 25 万 元用于公司项目之上,且借条作废,辩护人坚持发表以下无罪辩护意见, 请合议庭审查、采纳。请求法院立即判决被告人无罪。
一、起诉书指控的 25 万元实际用于公司平山项目当中,不存在私 自挪用公司资金
(一)平山中贾壁村项目确定真实存在
第一,昊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社签署《合作开发意向书》,并且李 贞社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了签署的《合作开发意向书》的真实性,该项目 是拟以昊凯公司名义开发,至于后期如何开发,以何种名义开发,与25 万元没有关系。
第二,李某录、杨某华、孟某文三人的证人证言可以一致证实平山 项目是存在的,三人都投入到了项目前期工作,并产生一定花销,昊凯 公司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
第三,李某社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到的没有签署正式合作协议, 以及提及2013年冯锁军入狱至今,以上两点仅能证实项目没有正式运作,但不能否定前期协调性工作,所以该《情况说明》否定不了25万元与项 目、公司的关联性。
(二)李某录、杨某华、孟某文为公司平山项目前期跑办确实产生 费用
李某录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因参与昊凯公司平山项目工资收条和花销 票据。这些票据与李某录、杨某华、孟某文的证言相印证的。其中22万 元用于支付三人的工资,李某录、杨某华、孟某文三人收到拖欠的工资 时间与冯某某借支给李某录时间、金额是吻合的,其他的是车辆、过路 费、食宿等费用,还差2万多元,待冯锁军刑满释放后具体核算,多退少 补。
(三)通过冯某某借款形式,经过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由出纳 徐乐转账给李某录,具体用于拖欠的平山项目花销的费用
通过新补充证据可知,李某录所要报销的费用产生在昊凯公司平山 项目之中,前期报销一切正常,后因冯锁军涉嫌绑架罪被羁押,无法正 常报销费用,找到接替冯锁军工作的冯某某,冯某某因不清楚平山项目 具体事项和费用多少,起初拒绝报销,但李增录等人确实为公司付出了 劳动,就通过借贷方式从公司分三次借支25万,告知李贞社,冯某某向 财务总监徐晓辉打借条签字,由出纳徐乐转给李增录。
(四)李某录、冯某某已经对笔录前后不一致的部分作出合理解释
首先,李某录2015年6月11日询问笔录属于立案前取得证据不应采 纳。
本案2015年7月14日立案,侦查机关对李某录做笔录的时间是2015年
6月11日,因此,李某录的笔录属于立案前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
其次,李某录在本次补充侦查做的笔录,不论从证明内容广度上,还是证明目的上,都要优于首次证言,而且已经对不一致的地方做出了 合理解释,应于本着追求实质真实原则,采纳新补充的李某录的两份证 言。
再次,冯某某对侦查人员、公诉人、辩护人,二审中,发回重审后, 都陈述过25万元的真实用途,即用于公司的平山项目之中。之所以讯问笔录供述的与真实情况不一致,冯某某也说出了真实原因,并作出了合 理解释,且与李某录的证言是印证的,应当采纳当庭的冯某某的供述。
二、因公司财务总监徐晓辉涉嫌挪用公司 60 万用于平山项目,公诉 机关已经对公司财务总监作出不起诉决定,同理法院应当对冯少鹏作出 无罪判决
首先对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辉涉嫌挪用资金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赞支持。
徐某辉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其中有一笔60万,该笔钱通过徐某辉直 接转给平山项目,虽然对徐某辉作出酌定不起诉,但是可以认定该款项 用于公司的平山项目之上,没有侵害公司的资金使用权,其行为也不符 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
目前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冯某某借给李某录的25万元也用于平山项目, 且更加说清楚资金的具体去向,同理,检察院应当撤诉或者贵院应当对 冯某某作出无罪判决,哪怕是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 25 万,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是“本单位资金”,不 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 益权,其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 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根据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4 年 9 月 19 日、9 月 29 日、10 月 6 日付款人徐乐从尾号为 8047 的账户转到李某录卡上,因转 给李某录卡上的资金不是从昊凯公司基本户转走,也无法证实徐乐操作 的 8047 卡上的资金是本单位的资金,因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 25 万是本 单位资金。
新补充的证据中,仅凭徐乐证言仍然无法充分证实该25万元系昊凯 公司所有的资金,或实际控制使用的资金。
综上诉述,被告人冯某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为盼。
冯少鹏的辩护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耀辉
2019 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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