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学人眼中的《误杀》
为辩护人辩护 ——一个辩护人眼中的《辩护人》
电影《无人区》中的刑事辩护几个问题
在《小爸爸》争夺抚养权一案中追问美国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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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电影的水乳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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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这是一篇《误杀》的影评,倒不如说是观影后的一些杂感。故事的叙述围绕以拉韫为代表的警方与以李维杰为首一家人之间的一系列侦查与反侦察活动展开,这部影片当然没有满足于对在亲情基调下完美犯罪的刻画,从片警桑坤收保护费,到高官子弟素察的暴力犯罪,再到警察办案中的无所不用其极,政敌间的相互倾轧,忍无可忍发动暴乱的底层大众,死去活来的山羊……显然影片想要表达出来的东西更多。
一部犯罪片当然少不了法律元素,可能出于个中原因,故事发生地点被有意架空,但是毕竟其中所反映出来的许多问题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共通性的,这些正是这篇文字的关切。
关于程序正义
拉韫出场时,通过对一桩棘手案件的轻松破解,成功地塑造了一位身经百战、“技艺纯熟”的警察局局长形象。拉韫在将整个犯罪经过完美复盘,仍然遭到了嫌疑人以没有证据为由的抗辩的时候,她用一个伪造的证据轻而易举地让其低头伏法。
如果按下暂停键,想必在不少人看来,都会将诸如精明强干这样的词语和她联系起来,哪怕承认其有些狡诈,也会因为其工作性质(侦查人员)以及正确的结果(从嫌疑人认罪可见)而认为其伪造证据诱供的行为无可厚非。而看到这一幕时,我的脑海里闪现出了的“程序正义”几个字,或许跟我的刑诉专业有关。
法律程序的价值大致可以分为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外在价值是指一个法律程序在形成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方面的有用性,而内在的价值则是指一个法律程序其本身所具有的善的品质,这种内在价值所体现出的善就是程序正义所追求的。影片中,通过使用伪证、诱供确实奏效,在“铁证”面前,嫌疑人只能缴械投降,如此看来也似乎还原了案件的真相,实现了实质上的正义。倘使这种非常手段总能使得案件通向真相和正义,那么,至少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其正当性足以让其免受非难。但是问题恰恰在于,上述的假设只是一个理想状态,从已有的经验事实就可以看出脱离程序正义而一味追求所谓公正的实体结果会带来什么样的恶果,典型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
影片中的侦查人员的严刑逼供行为同样是程序正义遭到践踏的最普遍体现,程序正义内在地要求任何人不得被要求自证其罪,这也是基于人类道德伦理的最基本要求,它的最经典体现是美国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沉默权,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正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为了获得口供进行刑讯逼供。很显然,本片中的故事发生背景没有沉默权这样的制度设定,这倒是推动影片情节发展的需要。
程序正义当然并非无可指摘,它最大的副作用就在于它可能会使有罪的人免受法律的惩罚,其之所以仍然具有相对的正当性,是因为对程序正义的轻视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不但放纵了有罪的人,而且使无辜者蒙冤。
关于证据
可以说整个影片中矛盾的成立和发展都是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前提的。证据裁判原则指的是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一个证据可能直接关乎罪否甚至生死,离开证据,刑事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司法公正将无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也将无从谈起。
影片中,在看过许多犯罪片之后,李维杰对完美犯罪颇有心得(或许可以研究一下影视作品对犯罪手法的促进作用?),不但进行了销毁、隐匿罪证的常规操作,还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特定人群的记忆特点让证人作伪证于无意识之中,不可谓不高明。整个手法听起来顺理成章也达到了理想中的效果,但是,若非要抛开电影的情节需要,回归到现实,就会发现仍然有许多地方值得商榷。比如说,从李维杰一家的活动来看,可以作证的证人不在少数,包括但不限于大巴上的乘客,观看泰拳比赛的观众,等等,但是最后警方找去作证的证人相当有限,还恰好有相当一部分被李维杰进行了洗脑,显然现实中如果稍微扩大证人范围,就不会出现片中的“集体失智”现象。
实物证据是重要的证据种类,相对于具有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言辞证据,实物证据更加客观也更有证明力,影片中侦查人员在物证不足的情况下被迫转向言辞证据并在刑讯逼供后试图找到关键证据——被害人素察的尸体,所以就有了雨夜挖坟的一幕,果不其然,棺材打开了,却没有找到素察的尸体,取而代之的是被打死的山羊,继而就引发了一场暴乱。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说棺材莫名其妙被羊乱入还不足以引起怀疑,那么棺材板上的血迹应该足以让人警醒了,尤其是对此极为敏感的侦查人员绝对不会视而不见。通过对血迹的鉴定应该可以佐证被害人曾被关在过棺材里这一事实,这无疑对李维杰极为不利的。
电影出于艺术效果的考虑,不可能将每个细节都考虑的面面俱到,但在现实中这些看似多余的考虑并不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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